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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


开,并未表示反对,或经礼节性推让后认可,或态度变得积极起来,从而构成事实上的受贿(第7页)罪。

  6、贿局。罪犯通过制造某种局面或场面,然后依靠合乎常理的自然力量完成受贿(第7页)行为,如通过制造一种竞争或压力气氛迫使欲晋升调岗者、需庇护减轻逃脱罪责者、工程承揽者、合同签约者、其他目的者或接受工作检查指导的下级,自愿、主动送贿。或通过逢年过节、大事小情、婚丧嫁娶、甚至抱病休养住院或打麻将等娱乐场面广收财贿。

  7、隐身。受贿(第7页)者利用社会不良风气和人们扭曲的攀权结贵心理,本人并不出面,反而表现出两袖清风的廉洁白律的风范,实际上是将利用职务便利与非法收受财物两项动作在时空上加以分离,后续部分由其家属或第三者完成,前后呼应,配合默契。与此相似的行

为方式还包括,一些领导干部采取造福子女亲系的世袭性受贿(第7页)手段,安排这些人经商或从事某种位权职业,以求达到更加大范围、更具永久性的索取目的。至于1985年7月18日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所述及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受贿(第7页)赂而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借机中饱私囊的行为,亦属于此列。

  8、购买。进行贿赂犯罪的双方为共同逃避法律,采取合法的花钱购物、购股或购券形式,但实际上所付货款远不及物品本身价值,所购股票或债券纯系准内幕交易。此外,还包括依内部价格购买紧俏品行为和依最低标准为子女缴费进人重点学校的行为。

  (十)受贿(第7页)罪与正常馈赠的认定

  怎样界定受贿(第7页)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受贿(第7页)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

  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受贿(第7页)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

  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十一)受贿(第7页)罪与受礼的认定

  1、正确掌握界定受贿(第7页)罪与受礼的方法。

  (1)分解比较法,是指将受礼与受贿(第7页)主客两方面的要素分解后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从中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即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

  第一,从主体关系上进行比较分析。A、受礼与受贿(第7页)主体关系的,性质不同。受礼主体双方的关系是私人感情关系。一般来说,受礼双方是亲朋好友或其他特殊亲密的私人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亲朋好友的范围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亲属范围的界限问题,首先要确定界定的原则,一要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二是参照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三是有利于同贿赂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上述原则,亲朋好友范畴不是广泛意义上的概念,而应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内涵的概念。因此,既不宜界定过宽,也不宜界定过窄。亲属的范围可界定为: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姻亲。对好友和有特殊感情关系的范围界定相对要复杂一些,标准不好把握。总的原则是从严掌握。可以认定的标准为,一是群众公认标准。即在一定群体范围人们认为他们是好友。二是自我证明评价标准,即由双方或其中一方主体提供事实证据予以证明,然后审查决定。好友包括在同乡、同学、同事中关系比较好、感情比较深的人,还包括同外界有关人员中感情比较深的人。有特殊感情的私人关系中包括感情比较深的教师、领导等。受贿(第7页)主体双方的关系是利害关系,其实质是权钱交换关系。B、受礼与受贿(第7页)主体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受礼主体双方关系产生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私人感情关系。受贿(第7页)主体双方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受贿(第7页)人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特定权力。C、受礼与受贿(第7页)主体关系维系的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受礼主体双方关系维系的时间比较长,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并且有的在受礼者具有特定的身份之前就建立了这种私人关系。受贿(第7页)主体双方关系维持的时间比较短,具有临时性的特征,往往是办完了事这种关系也就结束了。

  第二,从主观上进行比较分析。A、受礼与受贿(第7页)的动机、目的不同。受礼对方的动机目的是基于亲友情义或主要是因为亲友情,而将财物无偿送与他人,并不要求得到回报。而受贿(第7页)的对方是以利用他人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请托解决某一问题为目的,而将财物给予他人,送财物是要求得到报偿的。B、受礼与受贿(第7页)人对送财物的意义认识不同。受礼者知道送财物是出于亲朋好友之间特殊的私人感情,其目的是互相帮助、解决自难,或是进一步加深这种感情。受贿(第7页)者知道或应当知道送财物是出于某种利害关系,或谋取某种利益的要求。

  第三,从客观方面进行比较分析。A、受礼与受贿(第7页)的行为方式不同。受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而受贿(第7页)则总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B、受礼与受贿(第7页)的时间契机不同。受礼的对方一般是以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婚丧嫁娶、子女当兵、升学等家庭有关的重要问题为契机,而受贿(第7页)的对方一般是在谋取利益前夕,谋取利益的过程,或取得利益之后不久等。C、受礼与受贿(第7页)的财物数额大小不同      一般来说,礼品的数额比较小。D、受礼与受贿(第7页)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送礼者不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送礼者也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但所不同的是,送礼与谋取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即送礼与否其数额大小都不会影响受礼者为送礼存谋取利益,受贿(第7页)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则是以收受财物及具数额们大小,作为为其谋利益的必要条件。

  (2)综合分析法。是指把受礼与受贿(第7页)的要索综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作出判断。

  第一,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谋取了利益(包括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而收受了财物的,既不能仅仅从主体双方关系的特殊性上来理解,也不简单地从法条的形式规定上来理解,而应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第一,对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姻亲所给予的财物适用排除原则。即对利用职权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姻亲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一律认定为受礼,而不认定为是受贿(第7页);利用职权为其谋取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为是受贿(第7页),而不是受礼,第二,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了数额较小的财物的,应认为是受礼;如果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收受了财物,尽管数额较小,也应认定为受贿(第7页)。

  2、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受礼与受贿(第7页)的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亲属转送财物的问题。所谓亲属转送财物是指,受托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不是直接将财物送给受托人,而是通过受托人的亲属将财物传送给受托人。如果明知是转送的财物,则认定为受贿(第7页)。如果不知是转托的财物,则不宜认为是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宜认定为是接受亲属的礼物。

  第二,关于再找适宜的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问题,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贿赂。这些条件可以是:A、给予财物的主体,应是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应是属于正常的送礼。B、应该是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谋取了合法利益而在某种契

机上给予财物,一般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C、给予财物应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D、应是给予了数额比较大的财物。给予财物数额比较少的不宜认定为受贿(第7页)。寻找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

受贿(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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