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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判刑后查清财产真实来源的是否应予改判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后,又查清或被告人又讲出了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对于这种个别情况,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定,探讨这个问题,在是否应予改判上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视为当时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误,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若查明原来的巨额财产系合法所得,应撤销原判,宣告无罪,若查明系其他犯罪所得,应根据犯罪的性质重新定罪量刑,对原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情况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理,只要当时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并符合其他条件便可以定罪量刑,至于后来又查清来源或被告人说明来源,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原判决的正确性,因此不能改判。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明文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行为人在“持有”巨额财产的前提条件下,负有说明其真实来源的义务,而在行为人能够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却拒绝向有关部门说明时,就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另外,此罪法律规定了行为人一定的作为义务,即说明义务,但在行为人不作为即“不能说明”或“拒绝说明”的情况下,即构成了犯罪的纯正不作为犯。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施行为不是非法取得行为,行为人不是因为巨额财产而遭刑罚处罚,惩罚的行为是拒不说明巨额财产事实来源,行为人是因为实施这一不作为而受罚据以定罪判刑的,而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在事后查明与否,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所以我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定罪判刑后查清财产真实来源的,不能改判,原判决仍然有效。若查明或被告人说明巨额财产系合法或一般违法所得,对原判不产生影响。若查明或被告人说明巨额财产系其他犯罪所得,且未过追诉时效,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应当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原罪和新查出的罪实行数罪判罚,如果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则仍应对新查出的罪定罪量刑。这是因为,前后两罪都已经产生了相应的社会危害,是事实上先后成立的两个独立的不相兼容的罪名,所以都应给予定罪处罚。

法制日报·张现明 韩朝军 赵新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判刑后查清财产真实来源的是否应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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