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自治:皇权、族权和绅权的联结
为一族之尊。为“子姓视效所关,宗族家务所系”,掌管全族事务,对不守家法、违悖教训者,随其轻重处罚。一般农村,大多数系属集族而居,其族长不特具全村之行政权,凡涉于民间诉讼安件及族中私事,亦有处决之权。 族权在明代后期业已形成,至清则更进一步强化,终于与封建政权配合,起着基层政权的作用。族权是由族长、房长、祠堂、族田(义田)、族谱联结而成。族长、房长则是族权的人格化和集中体现。” 族长一般由族中行辈最高而又年长有“德行”者为之。“由全族择廉能公正、人望素孚者,公举充任。”“族中殷实廉能者任之”。“以族中有科名者掌之。”“族中各房立房长,管理本房事务,由族长、族正择年长公正明白为本房素所敬服者任之。
乡里组织领袖有时是由宗族族长等人充任,而乡里制度的领导权也被宗族势力操纵和掌握。那些有名望、有地位、有钱有势者才有资格才容易充任乡里组织领袖,而作为一族之长的族长最有可能成为里组织领袖。所以,如果族长愿意,他们极有可能一身二任,既任族长又是乡里组织领袖,从而成为乡里社会权力的核心人物。另外,即使乡里组织领袖不是由族长担任,往往也受其控制,至少受宗族势力的影响。这就使这两者如同一对孪生兄弟,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关性、相似性及其相同性,二者表现出较强的亲和力。
三、士绅:乡村自治的纽带
在清末的乡村管理体制中,土绅使乡村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权和自治权融为一体。
一般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里很早就分化出两种人,这就是士绅与农民。组织农业社区的份子大多数是在田地里直接生产的农民,而士绅却是主要依赖地租为生的少数知识地主或退隐官吏。士绅与农民代表两种不同的经济基础,生活程度与知识水准,他们是上与下,富与贫,高贵与卑微的分野,在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有声望的人物不是农民而是少数的士绅。 费孝通先生就认为,士绅是封建解体,大一统的专制皇权确立之后,中国传统社会所特具的一种人物。
事实上,士绅是中国传统社会自科举制以来产生的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他们具有人们所公认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特权以及各种权力,并有着特殊的生活方式,同时承担了若干社会职责。他们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代表了本地的利益。他们承担了诸如公益活动、排解纠纷、兴修公共工程,有时还有组织团练和征税等许多事务。他们在文化上的领袖作用包括弘扬儒学社会所有的价值观念以及这些观念的物质表现,诸如维护寺院、学校和贡院等。但是,士绅的这些事或许可称为“半官方”的,因为士绅代政而行事,但又不是政府的代理人。士绅仍然是一个社会集团,在自愿的基础上行事。这些以士绅为主体的地方精英是国家和地方政治衔接的桥梁,作为地方领袖,他们与政府结成联盟,在本地承担许多职责,他们担任官员与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就地方事务出谋划策,同时在官吏面前又代表了地方利益。在正常情况下,政府和士绅的主要利益是一致的,并且为保持社会的轮子运转和维持现状,他们相互合作。但是当他们的利益相悖时,士绅则会批评,甚至反对和抵制官府的行政,不过并不对中央政府造成严重威胁。 但是,从总的来说,士绅是清末乡村自治政治的重要纽带。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士绅是保甲制度发挥作用的纽带。
在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国家、士绅和村庄三方面的三角结构。作为官府在乡里社会的延伸,乡里制度是以士绅为其与民联系之桥梁。就是说,没有乡绅这些乡里精英作为纽带,乡里组织领袖是很难与民联系和沟通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乡绅直接充当乡里组织领袖;其二,他们作为乡里组织领袖的“背景”发生作用,即支持得力者,反对以至更换不得力者。
“对于整个权力结构来说,如果以县以下为界限的话,皇权与绅权一向是分工合作的。分工的方式相当于税制中的承包制,士绅在往昔似乎是整个权力结构中基层地方上的一个承包代理者或是受委托的代理者,负责办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义务履行的事务,酌量各地情形拟订一个负责的标准,士绅即负责经手交纳,政府在经常的情形下照例不得另加干涉或多所勒索。” “在通常情况下,地方官到任以后的第一件事,是拜访士绅,联欢士绅,要求地方士绅的支持。历史上有许多例子指出,地方官巴结不好士绅,往往被士绅们合伙告掉,或者经由同乡京官用弹劾的方式把他罢免或调职。官僚是和士绅共治地方的。绅权由官权的合作而相得益彰。”
第二,士绅对地方自治性事务发挥着作用。
绅权是一种地方威权,所谓地方威权是对于一个地方社区人民的领导权力,这社区好比一个县或一个村落,能够领导一个县的我们可以叫县绅,领导一个乡或一个村落的可以叫做乡绅。绅权是区域性的,区域性的意义是指出士绅的领导地痊有一定范围的界限,虽然范围有大有小。一个士绅离开了他所在的社区,不会对别人的生活发生影响,便无从发生控制别人的权力。一个士绅,他领导推行地方的自治公务,只要他不利用特权,侵夺公产,而真能用之于公,做些有益地方的工作,他就可以获得公正士绅的美名,得到农民的赞仰与拥护。然而,一个士绅地主若只注意稳固自己的既得利益,他就与全社区的农民站在冲突的地位。这样的士绅攫握了地方的威权,他可以不必考虑农民的利益,而只顾及个人或者士绅阶层的利益,这就是劣绅。而且,如果政府的权力的兵威不及,它不能达到县以下的村落,也就是不能实际控制基层社区。为了地方的利益,士绅还可以发挥反对的力量,对于政府委托的某种公务可以不加理睬,或者对于政府差人施以苛暴。
但是,士绅是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其资格和作用,以及参与政治的方式和途径都由国家法律严格规定,尽管在某些地方,士绅的基本上控制了乡村的主要政治资源,我们还是不能将中国传统的乡村政治描绘成为士绅统治。
四、结论
我们说,清末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乡村社会的政治特征是一个以保甲制度为载体、以宗族组织为基础和以士绅为纽带的乡村自治,主要是从他的形式和功能而言的,并没有追究其阶级本质。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建立在封建专制基础之上的乡村自治,与民主制度不可同日而语。这在于,这种乡村自治政治不是以分权为基础的,保甲制度的最基本的单元是家庭,村民个人在这里并没有法律地位。这种帝制下的乡村自治,是皇权、族权和绅权的结合,并非意味在乡村权力体系中,王朝行使行政权,农民行使自治权,权力主体分别为阶级利益根本对立的不同阶级。事实上,这种“古代乡村权力体系的二元性只是表明,由于特殊的社会结构,行政权和自治权分别掌握在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中的不同成员手中,它们从根本上是统一的。即统一在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政治统治基础上,其直接表现则是地主士绅对乡村社会的统治。” 《乡村自治:皇权、族权和绅权的联结(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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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里组织领袖有时是由宗族族长等人充任,而乡里制度的领导权也被宗族势力操纵和掌握。那些有名望、有地位、有钱有势者才有资格才容易充任乡里组织领袖,而作为一族之长的族长最有可能成为里组织领袖。所以,如果族长愿意,他们极有可能一身二任,既任族长又是乡里组织领袖,从而成为乡里社会权力的核心人物。另外,即使乡里组织领袖不是由族长担任,往往也受其控制,至少受宗族势力的影响。这就使这两者如同一对孪生兄弟,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关性、相似性及其相同性,二者表现出较强的亲和力。
三、士绅:乡村自治的纽带
在清末的乡村管理体制中,土绅使乡村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权和自治权融为一体。
一般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里很早就分化出两种人,这就是士绅与农民。组织农业社区的份子大多数是在田地里直接生产的农民,而士绅却是主要依赖地租为生的少数知识地主或退隐官吏。士绅与农民代表两种不同的经济基础,生活程度与知识水准,他们是上与下,富与贫,高贵与卑微的分野,在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有声望的人物不是农民而是少数的士绅。 费孝通先生就认为,士绅是封建解体,大一统的专制皇权确立之后,中国传统社会所特具的一种人物。
事实上,士绅是中国传统社会自科举制以来产生的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他们具有人们所公认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特权以及各种权力,并有着特殊的生活方式,同时承担了若干社会职责。他们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代表了本地的利益。他们承担了诸如公益活动、排解纠纷、兴修公共工程,有时还有组织团练和征税等许多事务。他们在文化上的领袖作用包括弘扬儒学社会所有的价值观念以及这些观念的物质表现,诸如维护寺院、学校和贡院等。但是,士绅的这些事或许可称为“半官方”的,因为士绅代政而行事,但又不是政府的代理人。士绅仍然是一个社会集团,在自愿的基础上行事。这些以士绅为主体的地方精英是国家和地方政治衔接的桥梁,作为地方领袖,他们与政府结成联盟,在本地承担许多职责,他们担任官员与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就地方事务出谋划策,同时在官吏面前又代表了地方利益。在正常情况下,政府和士绅的主要利益是一致的,并且为保持社会的轮子运转和维持现状,他们相互合作。但是当他们的利益相悖时,士绅则会批评,甚至反对和抵制官府的行政,不过并不对中央政府造成严重威胁。 但是,从总的来说,士绅是清末乡村自治政治的重要纽带。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士绅是保甲制度发挥作用的纽带。
在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国家、士绅和村庄三方面的三角结构。作为官府在乡里社会的延伸,乡里制度是以士绅为其与民联系之桥梁。就是说,没有乡绅这些乡里精英作为纽带,乡里组织领袖是很难与民联系和沟通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乡绅直接充当乡里组织领袖;其二,他们作为乡里组织领袖的“背景”发生作用,即支持得力者,反对以至更换不得力者。
“对于整个权力结构来说,如果以县以下为界限的话,皇权与绅权一向是分工合作的。分工的方式相当于税制中的承包制,士绅在往昔似乎是整个权力结构中基层地方上的一个承包代理者或是受委托的代理者,负责办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义务履行的事务,酌量各地情形拟订一个负责的标准,士绅即负责经手交纳,政府在经常的情形下照例不得另加干涉或多所勒索。” “在通常情况下,地方官到任以后的第一件事,是拜访士绅,联欢士绅,要求地方士绅的支持。历史上有许多例子指出,地方官巴结不好士绅,往往被士绅们合伙告掉,或者经由同乡京官用弹劾的方式把他罢免或调职。官僚是和士绅共治地方的。绅权由官权的合作而相得益彰。”
第二,士绅对地方自治性事务发挥着作用。
绅权是一种地方威权,所谓地方威权是对于一个地方社区人民的领导权力,这社区好比一个县或一个村落,能够领导一个县的我们可以叫县绅,领导一个乡或一个村落的可以叫做乡绅。绅权是区域性的,区域性的意义是指出士绅的领导地痊有一定范围的界限,虽然范围有大有小。一个士绅离开了他所在的社区,不会对别人的生活发生影响,便无从发生控制别人的权力。一个士绅,他领导推行地方的自治公务,只要他不利用特权,侵夺公产,而真能用之于公,做些有益地方的工作,他就可以获得公正士绅的美名,得到农民的赞仰与拥护。然而,一个士绅地主若只注意稳固自己的既得利益,他就与全社区的农民站在冲突的地位。这样的士绅攫握了地方的威权,他可以不必考虑农民的利益,而只顾及个人或者士绅阶层的利益,这就是劣绅。而且,如果政府的权力的兵威不及,它不能达到县以下的村落,也就是不能实际控制基层社区。为了地方的利益,士绅还可以发挥反对的力量,对于政府委托的某种公务可以不加理睬,或者对于政府差人施以苛暴。
但是,士绅是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其资格和作用,以及参与政治的方式和途径都由国家法律严格规定,尽管在某些地方,士绅的基本上控制了乡村的主要政治资源,我们还是不能将中国传统的乡村政治描绘成为士绅统治。
四、结论
我们说,清末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乡村社会的政治特征是一个以保甲制度为载体、以宗族组织为基础和以士绅为纽带的乡村自治,主要是从他的形式和功能而言的,并没有追究其阶级本质。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建立在封建专制基础之上的乡村自治,与民主制度不可同日而语。这在于,这种乡村自治政治不是以分权为基础的,保甲制度的最基本的单元是家庭,村民个人在这里并没有法律地位。这种帝制下的乡村自治,是皇权、族权和绅权的结合,并非意味在乡村权力体系中,王朝行使行政权,农民行使自治权,权力主体分别为阶级利益根本对立的不同阶级。事实上,这种“古代乡村权力体系的二元性只是表明,由于特殊的社会结构,行政权和自治权分别掌握在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中的不同成员手中,它们从根本上是统一的。即统一在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政治统治基础上,其直接表现则是地主士绅对乡村社会的统治。” 《乡村自治:皇权、族权和绅权的联结(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