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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第一贪——原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天义受贿案


00余名旁听者有序进入法庭,庭外还有几十名群众因没有旁听票而聚在庭外不愿离开。这种情况在温州并不多见,可见群众对此案的关心程度。

  在三天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紧紧扣住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则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王天义能说会道,在为自己辩解的同时,不时故意讲出一些带有诡辩甚至噱头味道的语言,以博旁听群众的“响应”。对此,我有充分准备。该让他讲时,我尽量让他讲透,以维护他的诉讼权利;不该让他讲时,我就果断阻止他的“精彩”发言。

  4月26日,我们开始对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核实,并且开始酝酿起草判决书。

  这期间,合议庭认真审核了公诉机关对王天义的每一项指控和王天义本人的每一个辩解。对于公诉机关的绝大部分指控,我们都予以采纳,但在个别指控上我们认为缺乏证据,依法不予采纳。如案件事实中有一笔指控: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天义以购买画为由,向林某某要43万元人民币,林从银行提取钱款加上自己现有的现金,通过他人给了王天义。虽然该事实有大量的证据证明,但银行储蓄所查不到取款的单据,并且被告人始终否认,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王天义合理的辩解,我们也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予以采纳,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称邮票属于自己合法来源的财产。我们审查发现被告人有多年集邮的经历,其邮票经填补、充实、加资后,形成现有的26万元价值。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辩解有理,依法认定此项为合法来源的财产。还有,对于一些“人情”性质的界定也让合议庭大伤脑筋。有几笔钱物,介于送礼和受贿之间,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受贿的事实。我们经过讨论后认为,还是作为非法所得财产认定比较符合实际,也比较符合司法精神。

  2002年5月27日,我们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的判决结果出来后,各级电视、电台、报纸纷纷报道,大家普遍对我们的判决结果表示理解和支持,对我们温州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公正、效率、风采给予了较多的赞誉。我也接受了多家媒体的采访,借此向大家表达一个法官对本案的思考。到现在,我仍想再对所有的干部、群众说一句:让我们共同反腐倡廉,努力纯洁党的形象吧!

  点  评

  王天义曾在法庭上忏悔自己犯罪的原因是“四个一点”:地位上升了一点,权力大了一点,思想放松了一点,私心膨胀了一点。王天义肯定知道,地位上升和权力大了的两个“一点”并不是腐败的决定因素,而思想放松和私心膨胀的两个“一点”才是引他走向没落的“罪魁祸首”。但他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他置房购产、嫖娼纳妾,生活糜烂;他收受的贿赂有180多万元人民币、1万元美金;他敛聚的来源不明的财产达1412万元之多!这些该是怎么样的“一点”呢?

  克雷洛夫说:“贪心的人想把什么都弄到手,结果什么都失掉了。”王天义不知还会想出怎么样的几个“一点”来。不过,现在一切都太迟了一点。

浙江第一贪——原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天义受贿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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