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透视
还是有很高的地位的。这个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票据在交易中广泛使用;文化继唐朝之后继续发展,文官政治的实行、科举制度的完善都值得今人研究、参考。不过,宋代中国也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了其后近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学的变体 – 理学。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 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当然,南宋时的著名妇女,和其后几个朝代相比,还是可以发现偶尔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和上文举过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人们在妇女改嫁问题上道德评价的改变,可见一斑。 本来,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如此的。但是,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而且,在特定的时期,如唐代,还出现过回潮。但是,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并愈益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其原因非常复杂,详细分析显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载。笔者以为,大略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众所周知,随着封建制的渐趋腐朽,统治者已丧失了盛世时的博大胸怀和宽容气度,为了维护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断加大对平民、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规范也越来越干预人们的私生活。第二,科举制的逐渐推行为贫苦的平民阶层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纵向流动、推动了教育的发展,但这同时也促使礼教思想开始在贫民阶层的读书人中间扎根,扩大了自己的社会基础。有些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过高官,许多代之后,还会严格遵守其订立的家规族规,而这些成文族规往往有着极浓厚的礼教色彩。 当然,从表面的法律条文上看,《宋刑统》中关于妇女再婚的条款照搬了《唐律》中的规定,仍然只有“居夫丧改嫁”和“立志守节而强嫁”两条罪名,规定的刑罚也完全一样。但是,法律规范的沿袭并不意味着宋代妇女在再婚问题上可以和唐代妇女处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一方面由于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广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着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习俗也在这一时期流传到了全国,使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呈现出一些独特之处。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这个古老习惯从当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汉初年,汉王朝和匈奴签定和亲之议,高祖和单于以兄弟相称。高祖死后,冒顿单于致书吕后,要求吕后嫁给她。其实这在匈奴来说是正常风俗,但这在中原汉族看来是奇耻大辱。吕后大怒,但这个强悍的女人在国力虚弱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只得致书单于说:“您没有忘记我,真是我的万幸。但我年老体衰,齿发脱落,不能侍奉您,今献上车驾几辆,权当我在您身边侍奉。”堂堂一国皇太后,这样哀求别人,也算是颜面丧尽。[22]这一习俗建国初还在某些少数民族中流传。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但是,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当然,其中最严的一条,还是沿袭前代规定立志守节的妇女不得被强制改嫁。 至元十三年三月,户部在上奏中认为“今后此等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领收继。”对于守志孀妇,元政府和前代一样给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诏书讲:“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元史》所收入的节妇烈女也不比前代为少。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这种在中原人看来多少有些奇特的风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六、明清时代 – 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愈发严厉和实际生活中再婚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 《中国再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透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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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 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当然,南宋时的著名妇女,和其后几个朝代相比,还是可以发现偶尔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和上文举过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人们在妇女改嫁问题上道德评价的改变,可见一斑。 本来,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如此的。但是,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而且,在特定的时期,如唐代,还出现过回潮。但是,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并愈益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其原因非常复杂,详细分析显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载。笔者以为,大略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众所周知,随着封建制的渐趋腐朽,统治者已丧失了盛世时的博大胸怀和宽容气度,为了维护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断加大对平民、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规范也越来越干预人们的私生活。第二,科举制的逐渐推行为贫苦的平民阶层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纵向流动、推动了教育的发展,但这同时也促使礼教思想开始在贫民阶层的读书人中间扎根,扩大了自己的社会基础。有些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过高官,许多代之后,还会严格遵守其订立的家规族规,而这些成文族规往往有着极浓厚的礼教色彩。 当然,从表面的法律条文上看,《宋刑统》中关于妇女再婚的条款照搬了《唐律》中的规定,仍然只有“居夫丧改嫁”和“立志守节而强嫁”两条罪名,规定的刑罚也完全一样。但是,法律规范的沿袭并不意味着宋代妇女在再婚问题上可以和唐代妇女处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一方面由于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广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着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习俗也在这一时期流传到了全国,使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呈现出一些独特之处。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这个古老习惯从当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汉初年,汉王朝和匈奴签定和亲之议,高祖和单于以兄弟相称。高祖死后,冒顿单于致书吕后,要求吕后嫁给她。其实这在匈奴来说是正常风俗,但这在中原汉族看来是奇耻大辱。吕后大怒,但这个强悍的女人在国力虚弱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只得致书单于说:“您没有忘记我,真是我的万幸。但我年老体衰,齿发脱落,不能侍奉您,今献上车驾几辆,权当我在您身边侍奉。”堂堂一国皇太后,这样哀求别人,也算是颜面丧尽。[22]这一习俗建国初还在某些少数民族中流传。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但是,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当然,其中最严的一条,还是沿袭前代规定立志守节的妇女不得被强制改嫁。 至元十三年三月,户部在上奏中认为“今后此等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领收继。”对于守志孀妇,元政府和前代一样给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诏书讲:“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元史》所收入的节妇烈女也不比前代为少。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这种在中原人看来多少有些奇特的风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六、明清时代 – 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愈发严厉和实际生活中再婚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 《中国再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透视(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