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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流刑考


,这种区别就会不作考虑,常常不分军民,一概发边卫充军。如越诉诬告,如果本人赴京或至巡抚等官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则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若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或至巡抚等官处奏告,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则俱问发边卫充军。如同区分首从,初犯与累犯,在一般重罪中会予以区分,在更为重大的罪行中,则不再区别。若持沈家本的观点,显然也难以解释这种现象。

《明代流刑考(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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