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军入台前后的法律制度
一石折米五斗。至乾隆时期又“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又因“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变不必再议加减。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加惠边方之至意。”
至于土地的所有制形式,从下表大概可以简单看出。
名称 形式
国有 官庄、屯田等
地方所有 地方出钱,农民出力,业户、垦户、佃户
农民所有 小结首、大结首
婚姻法方面:
清政府也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比如“不准携眷赶台”,“汉番不能通婚”等不合理的法令,而且同禁海令一起都阻碍了台湾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当地的稳定,同严禁移民偷渡的法令一样,也逐渐被废弛,因为毕竟是不得人心的。当然其时的婚姻立法就不如现今的法律了。同时康熙年间还驱逐无妻室和产业的居民。根据《康熙二十二年台湾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规定:“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产业者,应逐回过水,交原籍管束。”
清朝入关后,就是否可以移民台湾是明令禁止的。但是,郑氏集团在移民台湾的问题上起了重要的作用。例如1661年郑成功率领十七镇近四万人进军台湾;其子郑经自1664年(即康熙三年至1681年共计三次移民一万余人,而且其中包括三千余降于郑氏集团的清军,当然,对于这些降兵,按大清律是斩立决的,加上又去了台湾,这刑罚要受的就重了,不过这些被迫移民台湾的清军却被予以优待,《台湾外纪》载:“清军弱兵将士二千余人载过台湾,分配屯田。”1654年和1661年清政府下令禁海令,并下了“迁海令”令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居民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很多人困于生计。郑成功在获悉这个事情之后,“驰令各处收沿海之残民”。当然而在移民过程中,也夹杂着一些贩卖沿海地区妇女台的事情。
就移民方式而言,主要有明走和暗走两种,所谓明走,一是伪造官府照 ,可见伪造护照,过关古已有之;二是买通有关官员和负责守关口的兵勇;至于暗走,则包括,夹杂入商船中混装为水手,或杂入兵船或直接由专人负责乘小舟横渡台湾海峡。不论是明走还是暗走,都是“偷渡”按清军入台之后的律令,都是严惩不贷的。清政府“不准内地人民偷渡。如拿获偷渡船只,将船户 分别治罪,文武官 处,兵役治罚。”“如有充当客头(类似今蛇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罚为首者充军;从者杖一百、徒三年,互保般户及歇窝知情 者杖一百、枷一个月体做法人杖八十,逆回原籍;文武官失察分别论处。“沿海村镇有引诱客民过台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壮者新疆为 ,老者烟瘴充军。”对于私罪或失职官吏依法处以降职、革职处分,“无照人民过台,口岸失察之官,照人数分别降调,隐匿者革职。”
清政府对移民台湾的问题上态度多次反复,时禁时除,直至1875(即光绪元年)才正式废除“禁止渡台”的法令。整个清朝统治时期,东部沿海人民屡屡渡台,禁而不止之势原因概而有三:一是清朝时沿海平原夹杂丘陵,人口较稠密,人均耕地本来面积就不多;其二,在封建社会末期的清政府政治统治相当腐败,赋税过重,民难聊生,加上大地的兼并之风,其民生也难矣;其三,台湾地广人稀,土地肥沃,一岁之获,数倍中土,同时清政府对台的赋税相对较少,且政治统治相对宽松。与沿海相比具有很大的可比性。
行政法方面。台湾的职制度建立较晚,在郑成功攻台之时,改台湾名为车都,设承天府和天兴、万平二县,设立了安抚司于澎湖。清军入台后,设一府三县,隶属福建省。后又因朱一贵起义,“设巡视台湾御史满、汉各一人”以“监察行政”。入台官员因入台湾也享有其他一些地方官员不有的一些待遇,如:“雍正七年,议准台湾道、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二年,会该督抚于闽省内地拣选贤能之员,乘北网之时,令其到台,与旧员协办。半年之后,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补用。政绩优著者准加级,称职者准加一级,以示鼓励。十二年,总督郝玉麟奏准,调台官员四年逾四十无子一准其携眷赴任。夫台湾为海疆重地,而官吏俸禄甚轻,旧制,分巡道年六十二两四分四厘知府同禄,台防同知四十两王钱五分六厘,知县二十七两钱九分,县丞二十四两三钱二厘,巡检十九两五钱二分,实不足以资衣食。乾隆八年,奏旨增加养廉。于是分巡道一千六百两,知府同禄,台防同知五百两,台湾知县一千两,他县八百两,县丞巡检各四十两。”
在台湾为清朝设置一府三县之后,又有所变更,至光绪时,奕 、奕 、李鸿章为上疏指出:”台湾为 洋框要,延 千余里,民物繁富。通商之后,今昔情形,迥然不同,宜有大员 扎控制。若以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以 成,似属相宜,恭候钦定。如 允,所有一切事宜,应由该督抚详细酌议,奏明办理。”诏曰可。于是设之府、一州、三厅、十一县。后经又设台湾省,刘铭传为巡抚。
经济贸易法方面。清军入台,既是政治上的统一,又是对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然而愚昧的清朝统治者只注意到了政治上的统一,却对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漠不关心。对海峡两岸之间的贸易横加阻断,明明是一个日趋开放的世界,清政府却只顾坐拥庞大家业,不知扩宽视野,也要设立禁海令,严禁海峡两岸的交往贸易。至于顺治时期禁海,尚可加郑成功独占台湾的事实以充“禁海”原因,至于清军入台之后,却仍然“禁海”,实在是对自己的黑暗统治太有自知之明了——实质上就是为了避免“民变”。故而自清初即有“山东、江、浙、闽、广海滨居民尽迁于内地,设界防守,片板不许下水,粒货不许越疆”1,限制大陆渡台航线、限制铁器、竹材进出口等消极法令。但终于于乾隆四十九年和五十七年,开放了鹿港与泉州蚶江之间的航线以及淡水河口与泉州蚶江及福州五虎河间对口通航。至于生铁的开采直到了光绪年间方才准许从福建漳州进口。
无论清政府如何限制,台湾与大陆之间的贸易一直都在断断续续在朝廷。郊——台湾的这种商人团体就遍地可寻,以台南三郊为大,他们“各拥巨资,以操胜算。南至南洋,北及天津、牛庄、烟台、上海,舳舻相望,络绎于途”2。
然而清政府的持续腐化,在第一次和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根据中国与各列强即英、美、法等签定的《中英南京条约》、《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北京条约》等条约中,隶恬台湾的台湾府域和淡水被迫开埠。后又根据英国海关税务司的要求,开鸡笼、打狗二埠。且四埠税收由税务司统一管理,清政府无权过问干涉。在不平等条约的掩护之下,形形色色的外商进入台湾,带来了新奇古怪的商品和鸦片,他们装满刚刚训练出来的管理手段和滴着人血之资本,纵横于台湾,而台湾本土郊商却一蹶不振,台湾的对外进出口贸易竟为外同人所控制。根据台湾律例,樟脑属官营,严禁 《清军入台前后的法律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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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土地的所有制形式,从下表大概可以简单看出。
名称 形式
国有 官庄、屯田等
地方所有 地方出钱,农民出力,业户、垦户、佃户
农民所有 小结首、大结首
婚姻法方面:
清政府也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比如“不准携眷赶台”,“汉番不能通婚”等不合理的法令,而且同禁海令一起都阻碍了台湾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当地的稳定,同严禁移民偷渡的法令一样,也逐渐被废弛,因为毕竟是不得人心的。当然其时的婚姻立法就不如现今的法律了。同时康熙年间还驱逐无妻室和产业的居民。根据《康熙二十二年台湾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规定:“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产业者,应逐回过水,交原籍管束。”
清朝入关后,就是否可以移民台湾是明令禁止的。但是,郑氏集团在移民台湾的问题上起了重要的作用。例如1661年郑成功率领十七镇近四万人进军台湾;其子郑经自1664年(即康熙三年至1681年共计三次移民一万余人,而且其中包括三千余降于郑氏集团的清军,当然,对于这些降兵,按大清律是斩立决的,加上又去了台湾,这刑罚要受的就重了,不过这些被迫移民台湾的清军却被予以优待,《台湾外纪》载:“清军弱兵将士二千余人载过台湾,分配屯田。”1654年和1661年清政府下令禁海令,并下了“迁海令”令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居民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很多人困于生计。郑成功在获悉这个事情之后,“驰令各处收沿海之残民”。当然而在移民过程中,也夹杂着一些贩卖沿海地区妇女台的事情。
就移民方式而言,主要有明走和暗走两种,所谓明走,一是伪造官府照 ,可见伪造护照,过关古已有之;二是买通有关官员和负责守关口的兵勇;至于暗走,则包括,夹杂入商船中混装为水手,或杂入兵船或直接由专人负责乘小舟横渡台湾海峡。不论是明走还是暗走,都是“偷渡”按清军入台之后的律令,都是严惩不贷的。清政府“不准内地人民偷渡。如拿获偷渡船只,将船户 分别治罪,文武官 处,兵役治罚。”“如有充当客头(类似今蛇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罚为首者充军;从者杖一百、徒三年,互保般户及歇窝知情 者杖一百、枷一个月体做法人杖八十,逆回原籍;文武官失察分别论处。“沿海村镇有引诱客民过台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壮者新疆为 ,老者烟瘴充军。”对于私罪或失职官吏依法处以降职、革职处分,“无照人民过台,口岸失察之官,照人数分别降调,隐匿者革职。”
清政府对移民台湾的问题上态度多次反复,时禁时除,直至1875(即光绪元年)才正式废除“禁止渡台”的法令。整个清朝统治时期,东部沿海人民屡屡渡台,禁而不止之势原因概而有三:一是清朝时沿海平原夹杂丘陵,人口较稠密,人均耕地本来面积就不多;其二,在封建社会末期的清政府政治统治相当腐败,赋税过重,民难聊生,加上大地的兼并之风,其民生也难矣;其三,台湾地广人稀,土地肥沃,一岁之获,数倍中土,同时清政府对台的赋税相对较少,且政治统治相对宽松。与沿海相比具有很大的可比性。
行政法方面。台湾的职制度建立较晚,在郑成功攻台之时,改台湾名为车都,设承天府和天兴、万平二县,设立了安抚司于澎湖。清军入台后,设一府三县,隶属福建省。后又因朱一贵起义,“设巡视台湾御史满、汉各一人”以“监察行政”。入台官员因入台湾也享有其他一些地方官员不有的一些待遇,如:“雍正七年,议准台湾道、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二年,会该督抚于闽省内地拣选贤能之员,乘北网之时,令其到台,与旧员协办。半年之后,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补用。政绩优著者准加级,称职者准加一级,以示鼓励。十二年,总督郝玉麟奏准,调台官员四年逾四十无子一准其携眷赴任。夫台湾为海疆重地,而官吏俸禄甚轻,旧制,分巡道年六十二两四分四厘知府同禄,台防同知四十两王钱五分六厘,知县二十七两钱九分,县丞二十四两三钱二厘,巡检十九两五钱二分,实不足以资衣食。乾隆八年,奏旨增加养廉。于是分巡道一千六百两,知府同禄,台防同知五百两,台湾知县一千两,他县八百两,县丞巡检各四十两。”
在台湾为清朝设置一府三县之后,又有所变更,至光绪时,奕 、奕 、李鸿章为上疏指出:”台湾为 洋框要,延 千余里,民物繁富。通商之后,今昔情形,迥然不同,宜有大员 扎控制。若以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以 成,似属相宜,恭候钦定。如 允,所有一切事宜,应由该督抚详细酌议,奏明办理。”诏曰可。于是设之府、一州、三厅、十一县。后经又设台湾省,刘铭传为巡抚。
经济贸易法方面。清军入台,既是政治上的统一,又是对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然而愚昧的清朝统治者只注意到了政治上的统一,却对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漠不关心。对海峡两岸之间的贸易横加阻断,明明是一个日趋开放的世界,清政府却只顾坐拥庞大家业,不知扩宽视野,也要设立禁海令,严禁海峡两岸的交往贸易。至于顺治时期禁海,尚可加郑成功独占台湾的事实以充“禁海”原因,至于清军入台之后,却仍然“禁海”,实在是对自己的黑暗统治太有自知之明了——实质上就是为了避免“民变”。故而自清初即有“山东、江、浙、闽、广海滨居民尽迁于内地,设界防守,片板不许下水,粒货不许越疆”1,限制大陆渡台航线、限制铁器、竹材进出口等消极法令。但终于于乾隆四十九年和五十七年,开放了鹿港与泉州蚶江之间的航线以及淡水河口与泉州蚶江及福州五虎河间对口通航。至于生铁的开采直到了光绪年间方才准许从福建漳州进口。
无论清政府如何限制,台湾与大陆之间的贸易一直都在断断续续在朝廷。郊——台湾的这种商人团体就遍地可寻,以台南三郊为大,他们“各拥巨资,以操胜算。南至南洋,北及天津、牛庄、烟台、上海,舳舻相望,络绎于途”2。
然而清政府的持续腐化,在第一次和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根据中国与各列强即英、美、法等签定的《中英南京条约》、《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北京条约》等条约中,隶恬台湾的台湾府域和淡水被迫开埠。后又根据英国海关税务司的要求,开鸡笼、打狗二埠。且四埠税收由税务司统一管理,清政府无权过问干涉。在不平等条约的掩护之下,形形色色的外商进入台湾,带来了新奇古怪的商品和鸦片,他们装满刚刚训练出来的管理手段和滴着人血之资本,纵横于台湾,而台湾本土郊商却一蹶不振,台湾的对外进出口贸易竟为外同人所控制。根据台湾律例,樟脑属官营,严禁 《清军入台前后的法律制度(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