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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战和建设——抗战以前的国民党统治状况评述(上)


国心理的短视政府,它支持北洋政府,是为了换得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利益,因此,它对北洋政府的支持,是以中国权益明显大量损失为代价的。所以,北洋政府在对日交往上,被人们视为卖国政府,也是理所当然的。北洋政府的领导人,何尝不明白这一点。但是,迫于自身的财政压力,迫于要从日本取得经济支持以维持生存的心态,使其不得不付出了沉重的外交代价。南京政府倒向英美,英美人起码在中国的领土权益上不像日本(也包括苏俄)那么贪得无厌,表面上总还算比较公正,再加上南京政府采取的改订新约、收回权益等措施,使南京政府在相当一批国民心目中,第一次摘掉了晚清以来“卖国政府”的帽子——当然,各种政治上的敌对力量对南京政府“卖国”的谴责,自然应另当别论。

至于南京政府对苏联的政策,如果站在“保卫社会主义苏联”的立场上,自然是要谴责的。但是如果站在自己国家和民族的立场上,则情况有所不同。1927年广州起义后,南京政府很快就与苏联断交。试想,任何一个政府,如果允许一个外国公然支持本国的某种力量(哪怕是以正义、进步为名义的力量)在国内以暴力推翻或颠覆现政权而不表示任何反对态度,那么这个政府的执政者恐怕就是傻瓜。南京政府对苏联的敌意,应该说是一种条件反射式的反应。况且,苏联人在对待中国的行径上,也不是十分光彩的。在中东铁路和东北、蒙古的利益问题上,苏联人同中国人、日本人都是有不可克服的冲突的。1929年,张学良在南京政府的怂恿下,有意对抗苏联,并挑起武力接管中东铁路的中东路事件和绥芬河战斗,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收回权益的民族行为。总体上说,南京政府对苏联的外交方针,如果撇开意识形态的因素,可以说是无可厚非的。

在外交方面,南京政府建立之初,就有一个重大的成就,即改订新约。1928年6月15日,南京政府对外发表宣言,要求各国“重订新约”。7月7日,外交部提出了具体的改订新约办法:“(一)中华民国与各国间条约已届满期者,当然废除,另订新约。(二)其尚未满期者,国民政府应即以相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南京国民政府关于重订条约的宣言》1928年7月7日,《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9~1931)》第45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

通过另订新约,各国的协定关税权,一概被解除,中国取得了关税自主权。另外,各国的领事裁判权,也都基本解除,条约期已满的国家,除日本坚决不取消领事裁判权外,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丹麦、比利时取消了领事裁判权,条约期未满的国家,均在口头上表示同意取消领事裁判权。在这一基础上,南京政府于1931年5月公布了《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

关于南京政府的改订新约,我们过去的一些历史论著评价偏低。一般认为,改订新约收回了部分国家权益,但是,没有从根本上彻底废除不平等条约,反映了国民政府在对待帝国主义列强问题上的软弱性,更有甚者,还有指责国民政府是“卖国”、“投靠帝国主义”的。实际上,改订新约是南京国民政府在外交上的一大胜利。从不平等条约的内容来看,晚清以来的不平等条约,其不平等性主要反映在开口通商、割地租地、赔款、关税协定和领事裁判权等方面。开口通商是西方列强对晚清中国闭关锁国政策的惩罚,其不平等性主要表现在以西方意志强迫中国上,而不是表现在开口通商本身上,况且到了民国时期,闭关锁国政策不仅被西方所反对,而且为追求现代化的国民政府所不许。割地租地问题复杂得多,根据国际法“不咎既往”“承认现状”的原则,要一下子干净彻底处理清楚历史遗留问题,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还承认了香港、澳门的现状,我们有什么理由指责国民政府类似的做法呢?赔款问题则相对简单一些,除了庚子赔款外,其他赔款都已成为历史,况庚款在当时只是向中国的再投入问题。因此,真正体现国际交往的不平等性并在民国时期仍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是关税协定、领事裁判权、租界三大问题。南京政府紧紧抓住了关税和领事裁判权问题改订新约,确抓住了回收权益的关键。自晚清以来的不平等条约问题,并不是随着1949年“一声炮响”而宣告终结的,而是在南京政府手里基本解决的。

在对外交往和谈判上,宋子文精通国际情况,参与谈判的是一些比较杰出的外交家,因此,国民政府在谈判策略上也是十分成功的。他们充分利用了日本和美国在东亚的冲突,把和美国的谈判作为突破口,拉住了其他西方国家,孤立了日本。这样,取得关税自主权和取消领事裁判权都比较成功。可以说,从此开始,中国才真正以平等的身份进入了国际社会。至于中国以大国身份参与国际事务,则是在抗战以后的事情。

1931年的“九一八事变”后,南京政府的政策是尽量避免与日本的武力对抗,但是,坚持从外交渠道积极努力,力争国际力量对日本侵略行径的谴责和抵抗。单一指责南京政府“卖国”有失偏颇。从外交上的争取国际同情与支持来说,南京政府还是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至于南京政府为什么对日本采取不抵抗政策,原因是显而易见的。“九一八事变”时,南京政府确实采取了“不抵抗政策”,但从热河抗战、长城抗战起,南京政策的基本国策是“一面抵抗,一面交涉”。到华北危机时,南京政府的态度日渐强硬。在对日谈判中,开始采取针锋相对的做法。

《内战和建设——抗战以前的国民党统治状况评述(上)(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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