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战和建设——抗战以前的国民党统治状况评述(下)
受过教育的青少年向父母家长辅射的家庭式。通过多种教育方式,使定县的文盲大大降低。同时,结合教育,成立农民“自助社”,推广和改良粮棉品种及畜业品种。
晏阳初等人,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准,实验的开始阶段,就有8名博士参加,绝大部分干事都有留洋经历(留美8人,留日4人,留德1人,留法1人),实验的经费也都全部来自美国各界的捐助。因此,定县的实验受益是明显的,也得到了定县社会各方的支持。但随着实验的深入,当实验由教育延伸到县乡行政时,晏阳初遇到了麻烦。由平教会制定的《债务调解法》,得罪了高利贷者,严格的禁赌,又惹下了地主豪商。最后,实验实在推不下去,在中日战争爆发的情景下,实验不得不中止收场。
与晏阳初的实验类似,20年代末陶行知也曾在南京建立晓庄师范学校,其办学宗旨不仅是要为当地培养小学教师,而且是要成为社区自治中心。学校不仅设置了幼儿园、小学、成人夜校,而且办起了面向公众的图书馆、卫生所,甚至组织了自卫队,使教育和社区自治紧密结合。
2.梁漱溟的乡村建设
1928年,梁漱溟提出了“乡治”的主张,到1931年,完成了他的“乡村建设理论”。梁漱溟认为,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和职业分途”的社会,没有对立的阶级,只有一行一行不同的职业。正因为中国社会“没有阶级”所以也就没有“革命的对象”,只有“建设的对象”。中国农村的出路,在于依靠乡村自治推进乡村建设。
从1931年开始,在韩复榘的支持下,梁漱溟在山东邹平县展开了“乡村建设”的实验,试图找出一条“政教富卫”合一的新型农村模式。邹平实验区的主要办法是:第一,建立乡农学校,分乡学和村学两种,用乡学代替区公所,用村学代替村公所,使基层行政机构教育化,实现政教合一。乡农学校的校长,实际就是乡村的行政长官;乡农学校的校董,构成乡村的议事机构。第二,建立农村合作社。在邹平县,先后设立了信用、运销、林业、产业、信用仓库、购买六类合作社,其中特别重视运销合作社。在合作社范围内,重点进行了农作物优良品种的推广,“促兴农业以引发工业”,以达到使农村“富起来”的目的。第三,建立乡村自卫组织,以有“室家财产”的人员为主,组建乡村自卫团。
3.阎锡山的村本政治和土地村公有
早在北洋政府时期,阎锡山就开始改革村治,推行“六政三要”政策。“六政”是提倡水利、种树、蚕桑、禁烟、天足、剪发,“三要”是种棉、造林、发展牧畜。1920年,阎锡山又提出了“土地村公有”的基本设想。即“土地公有私种,凡属农民生则自种,死则归公”。力图实现“人群之真富真强真文明”。为了实现他提出的农村改革设想,阎锡山主张实行“村本政治”,即以编村为政治本位,设立村长、村副和村公所,每一编村管三百户,设若干闾,每闾五邻,每邻五户,闾有闾长,邻有邻长。以村、闾、邻的行政力量,推进农村建设。
1935年8至9月,阎锡山明确了“土地村公有”的主张,并制定出《土地公有案办法大纲》。其办法是:第一,除宅地坟地外,举凡私人及祠庙之田地山林池沼牧地等,均由村公所发行无利公债,估价收买全村土地为村公有。第二,由村公所就田地之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为一份,划为若干份地,分给18岁至58岁之村籍农民耕作;妇女在原则上不分地;58岁的村民,将原领之田缴还村公所;兵役期内的村民,其份地由本村耕农平均代耕;死亡、改业、放弃耕作、迁移、犯罪已判决者,收回其耕地。第三,农地经营,如经村民大会讨论,议决为合伙耕作者,即定为合伙农场,耕农可使用雇农。第四,收买土地之公债,以产权保护税、不劳动税、利息所得税及劳动所得税为担保,其中主要是劳动所得税及产权保护税。第五,地物推行土地村公有之初,耕农对省县地方负担仍照旧缴纳田赋。
阎锡山认为,土地村公有,就是“按劳分配之社会革命”。他说:“土地村公有,即是按劳分配的之一部分的实施,与中国古代井田制度之意义相同。”,他认为,推行土地村公有,可以将不公道的剥削分配制度永久革除。为了推进这一改革,实现“公道”,阎锡山还成立了“主张公道团”,自任会长。
在推行土地村公有时,阎锡山还较为注重农村的基本建设,提出了“无山不树林,无田不水到,无村不工厂,无人不入校”的口号。
阎锡山主持的村本政治和土地村公有,成效比较显著。他的成功之处,在于重建了乡村权力机构。在阎锡山的方案中,以中农为主要依靠力量。在他看来,那些一贫如洗的穷人,连自己的生活都管不了,不可能成为农村政治的中坚,而那些地主,在土地村公有政策下明显要损失自身的利益,也不可能主持公道。只有中农,才是农村改革的支持者,是依靠对象。平心而论,阎锡山的策略,既避开了中国共产党农运中“痞子运动”的弊端,又防范了南京政府依靠乡绅的阻力。阎锡山农村改革的结果,是造就了一大批新中农,稳定了农村社会。后来中国共产党在晋绥地区土改中,缺乏作为土改对象的地主富农而打击了一大批中农,其政策偏差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一地区在阎锡山手里已经进行了土地调整,本来就形成了以中农为主体农村社会结构。
4.新桂系的民团建设
李宗仁、白崇禧的新桂系在广西站住脚跟后,以民团的组织方式来扩充军事力量,并进而改造社会,改造农村,使民团不仅作为军事组织,而且作为政治机构,承担起地方建设的使命。在广西民团身上,我们可以看到后代人民公社的某些先兆。
1931年,广西军政会议正式决定大办民团,在南宁设立民团总指挥部,白崇禧任总指挥,梁瀚嵩任副总指挥,蒋如荃为参谋长,在各县设立民团司令部,县长兼民团司令,增设副县长兼民团副司令,根据县之大小设立民团常备队一至四个。不久,又在行政区设立区民团指挥部,作为省与县之间的中层机构。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以10户为甲,10甲为村,10村为乡。村有村长,兼任民团后备队长,统领壮丁100人,乡有乡长,兼任民团大队长,区有区长,兼任民团联队长。按照民团条例的规定,18岁至44岁的壮丁,都要编队,在不脱产的情况下,每年接受180小时的军事训练。
民团的建设,实行“寓兵于团、寓将于学、寓征于募”的三寓政策。所谓寓兵于团,即以民团作为后备军。民团建立后,起初只办常备队,很快便改为办后备队,对适龄壮丁实行轮训,每期三个月,训练结束后编为后备队,平时从事生产,战时应征入伍。正如白崇禧所言:“这种组织,大意是与管仲作内政以寄军令一样,故三代寓兵于农,广西现在是寓兵于团。”(《三寓政策》,《白崇禧先生最近言论集》第172页)所谓寓将于学,是在大中学校普遍进行军事训练,以学校作为军官后备机构。凡初中、高中应届毕业生均实施为期半年的军训,军训不合格者不得毕业,以普通学校毕业生充任后备军官。所谓寓征于募,即以募兵方式实行征兵制度。“对应征者,优先就自愿的挑选,有剩或不足额时,才抽签定之。所以是以募兵的手段,以达征兵的目的。”(同上,第179页)
民团的建设,使广西实现了全民军事化,时人有“斯巴达化的广西”之称。“到处都可听到喊口令,看到军事操演,进了广西就像进入一所大兵营。”(《李宗仁的一生》第190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但是,民团不仅仅是军事组织,而是军政合一、军民合一、政教 《内战和建设——抗战以前的国民党统治状况评述(下)(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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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阳初等人,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准,实验的开始阶段,就有8名博士参加,绝大部分干事都有留洋经历(留美8人,留日4人,留德1人,留法1人),实验的经费也都全部来自美国各界的捐助。因此,定县的实验受益是明显的,也得到了定县社会各方的支持。但随着实验的深入,当实验由教育延伸到县乡行政时,晏阳初遇到了麻烦。由平教会制定的《债务调解法》,得罪了高利贷者,严格的禁赌,又惹下了地主豪商。最后,实验实在推不下去,在中日战争爆发的情景下,实验不得不中止收场。
与晏阳初的实验类似,20年代末陶行知也曾在南京建立晓庄师范学校,其办学宗旨不仅是要为当地培养小学教师,而且是要成为社区自治中心。学校不仅设置了幼儿园、小学、成人夜校,而且办起了面向公众的图书馆、卫生所,甚至组织了自卫队,使教育和社区自治紧密结合。
2.梁漱溟的乡村建设
1928年,梁漱溟提出了“乡治”的主张,到1931年,完成了他的“乡村建设理论”。梁漱溟认为,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和职业分途”的社会,没有对立的阶级,只有一行一行不同的职业。正因为中国社会“没有阶级”所以也就没有“革命的对象”,只有“建设的对象”。中国农村的出路,在于依靠乡村自治推进乡村建设。
从1931年开始,在韩复榘的支持下,梁漱溟在山东邹平县展开了“乡村建设”的实验,试图找出一条“政教富卫”合一的新型农村模式。邹平实验区的主要办法是:第一,建立乡农学校,分乡学和村学两种,用乡学代替区公所,用村学代替村公所,使基层行政机构教育化,实现政教合一。乡农学校的校长,实际就是乡村的行政长官;乡农学校的校董,构成乡村的议事机构。第二,建立农村合作社。在邹平县,先后设立了信用、运销、林业、产业、信用仓库、购买六类合作社,其中特别重视运销合作社。在合作社范围内,重点进行了农作物优良品种的推广,“促兴农业以引发工业”,以达到使农村“富起来”的目的。第三,建立乡村自卫组织,以有“室家财产”的人员为主,组建乡村自卫团。
3.阎锡山的村本政治和土地村公有
早在北洋政府时期,阎锡山就开始改革村治,推行“六政三要”政策。“六政”是提倡水利、种树、蚕桑、禁烟、天足、剪发,“三要”是种棉、造林、发展牧畜。1920年,阎锡山又提出了“土地村公有”的基本设想。即“土地公有私种,凡属农民生则自种,死则归公”。力图实现“人群之真富真强真文明”。为了实现他提出的农村改革设想,阎锡山主张实行“村本政治”,即以编村为政治本位,设立村长、村副和村公所,每一编村管三百户,设若干闾,每闾五邻,每邻五户,闾有闾长,邻有邻长。以村、闾、邻的行政力量,推进农村建设。
1935年8至9月,阎锡山明确了“土地村公有”的主张,并制定出《土地公有案办法大纲》。其办法是:第一,除宅地坟地外,举凡私人及祠庙之田地山林池沼牧地等,均由村公所发行无利公债,估价收买全村土地为村公有。第二,由村公所就田地之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为一份,划为若干份地,分给18岁至58岁之村籍农民耕作;妇女在原则上不分地;58岁的村民,将原领之田缴还村公所;兵役期内的村民,其份地由本村耕农平均代耕;死亡、改业、放弃耕作、迁移、犯罪已判决者,收回其耕地。第三,农地经营,如经村民大会讨论,议决为合伙耕作者,即定为合伙农场,耕农可使用雇农。第四,收买土地之公债,以产权保护税、不劳动税、利息所得税及劳动所得税为担保,其中主要是劳动所得税及产权保护税。第五,地物推行土地村公有之初,耕农对省县地方负担仍照旧缴纳田赋。
阎锡山认为,土地村公有,就是“按劳分配之社会革命”。他说:“土地村公有,即是按劳分配的之一部分的实施,与中国古代井田制度之意义相同。”,他认为,推行土地村公有,可以将不公道的剥削分配制度永久革除。为了推进这一改革,实现“公道”,阎锡山还成立了“主张公道团”,自任会长。
在推行土地村公有时,阎锡山还较为注重农村的基本建设,提出了“无山不树林,无田不水到,无村不工厂,无人不入校”的口号。
阎锡山主持的村本政治和土地村公有,成效比较显著。他的成功之处,在于重建了乡村权力机构。在阎锡山的方案中,以中农为主要依靠力量。在他看来,那些一贫如洗的穷人,连自己的生活都管不了,不可能成为农村政治的中坚,而那些地主,在土地村公有政策下明显要损失自身的利益,也不可能主持公道。只有中农,才是农村改革的支持者,是依靠对象。平心而论,阎锡山的策略,既避开了中国共产党农运中“痞子运动”的弊端,又防范了南京政府依靠乡绅的阻力。阎锡山农村改革的结果,是造就了一大批新中农,稳定了农村社会。后来中国共产党在晋绥地区土改中,缺乏作为土改对象的地主富农而打击了一大批中农,其政策偏差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一地区在阎锡山手里已经进行了土地调整,本来就形成了以中农为主体农村社会结构。
4.新桂系的民团建设
李宗仁、白崇禧的新桂系在广西站住脚跟后,以民团的组织方式来扩充军事力量,并进而改造社会,改造农村,使民团不仅作为军事组织,而且作为政治机构,承担起地方建设的使命。在广西民团身上,我们可以看到后代人民公社的某些先兆。
1931年,广西军政会议正式决定大办民团,在南宁设立民团总指挥部,白崇禧任总指挥,梁瀚嵩任副总指挥,蒋如荃为参谋长,在各县设立民团司令部,县长兼民团司令,增设副县长兼民团副司令,根据县之大小设立民团常备队一至四个。不久,又在行政区设立区民团指挥部,作为省与县之间的中层机构。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以10户为甲,10甲为村,10村为乡。村有村长,兼任民团后备队长,统领壮丁100人,乡有乡长,兼任民团大队长,区有区长,兼任民团联队长。按照民团条例的规定,18岁至44岁的壮丁,都要编队,在不脱产的情况下,每年接受180小时的军事训练。
民团的建设,实行“寓兵于团、寓将于学、寓征于募”的三寓政策。所谓寓兵于团,即以民团作为后备军。民团建立后,起初只办常备队,很快便改为办后备队,对适龄壮丁实行轮训,每期三个月,训练结束后编为后备队,平时从事生产,战时应征入伍。正如白崇禧所言:“这种组织,大意是与管仲作内政以寄军令一样,故三代寓兵于农,广西现在是寓兵于团。”(《三寓政策》,《白崇禧先生最近言论集》第172页)所谓寓将于学,是在大中学校普遍进行军事训练,以学校作为军官后备机构。凡初中、高中应届毕业生均实施为期半年的军训,军训不合格者不得毕业,以普通学校毕业生充任后备军官。所谓寓征于募,即以募兵方式实行征兵制度。“对应征者,优先就自愿的挑选,有剩或不足额时,才抽签定之。所以是以募兵的手段,以达征兵的目的。”(同上,第179页)
民团的建设,使广西实现了全民军事化,时人有“斯巴达化的广西”之称。“到处都可听到喊口令,看到军事操演,进了广西就像进入一所大兵营。”(《李宗仁的一生》第190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但是,民团不仅仅是军事组织,而是军政合一、军民合一、政教 《内战和建设——抗战以前的国民党统治状况评述(下)(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