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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专横与历史污秽——答容若先生


p;   容先生还说:“陈炯明……唆使《群报》的黄璧魂暗杀孙中山”。我想,可能对黄璧魂的基本情况不太了解,容先生才说出这样的话。黄璧魂(原名碧魂)是个博学多才而又正义凛然的爱国志士。清末经受重重磨难,到英国、日本留学,回国后翻译了不少英国文学特别是儿童文学作品。五四后,她在上海从事女工工作,深为女工的非人生活所震撼。1920年粤军回师广东后,时在上海的陈独秀应邀赴穗出任广东省教育委员会委员长;想找广东人协助,便聘她为秘书一同到广州;陈独秀离开后她仍留在家乡工作。1921至22年间,她在广州创办了广东女子职业学校,组织车衣工会,设立女子图书室等等,成绩卓著。同时在《广东群报》上发表了不少文章,为妇女和劳工等弱势群体说话。1922年5月29日澳门葡警调戏中国妇女,引起在场华人反抗,当局出动军警镇压,死伤华人一百多,拘捕一百多。惨案发生后,已移居澳门的黄璧魂立即参与抢救伤员,调查真相;第三天赶回广州,揭露真相,联合各界进行抗争。此后半年多,为同澳葡当局交涉与为受难同胞募捐作了大量工作。1923年初,支持孙中山的军队重新占领广州。三月,吴铁城出任广州公安局长,借机报复(据说是因竞选香山县长时产生的矛盾),审讯中曾诬陷她企? 及瞪彼镏猩剑??飧鲎锩??藁?恕>菹钟凶柿希??肥得孚斯?镏猩剑?痹?921年4月,广东省议会讨论《县自治条例》,议员们要把草案中原有的“妇女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删去,广东女界联合会的代表到省议会请愿,与议员冲突,有的代表被殴伤;她们便列队到军政府請孙中山主持公道,孙中山接见并支持她们的要求,代表之一就是黄璧魂。据1923年3月11日《申报》的报道:“大本营昨枪决女子黄璧魂,谓系陈炯明密探。”可见他们不敢按“暗杀孙中山”定罪。不过她的这个正式罪名也极为荒唐。1921至1922年陈炯明在位时,不需也不可能要她这样不能随便接触机密又致力于为弱势群体说话的“密探”,去探听孙文及其追随者的情报。陈炯明与孙中山决裂后,她正为澳门死难同胞奔走,也不可能充当密探。同时,她被捕时孙陈双方的战事并未结束,如她确实是密探而加以杀害,这就犯下文明社会所不齿的杀俘暴行,降到19世纪清帝国无知官员的水平上去了。对这些所谓罪名,内地研究过黄璧魂的人士早就嗤之以鼻,为什么容先生还要拾人牙慧肯定这样的冤案或暴行呢?

    容先生说:章太炎说孙文要黄大伟暗杀陈炯明“是根据叛将黄大伟一九二三年六月六日在上海《申报》骂孙中山的信所说。此信……是黄大伟投靠陈炯明被孙中山下令通缉以后的敌对回应”。非常遗憾,容先生又一次说错了!1922年6月24日香港《华字日报》的社论已经指出:“惟孙中山在梧州时,以手枪授黄大伟,命杀竞存,黄不肯奉命。”而同日美国驻广州领事馆的内部情报,也已谈及孙文在梧州会议上说要刺死陈炯明。孙文是当着一些人的面要黄大伟杀陈的,所以才流传那么广。至于孙文下令通缉黄大伟,准确时间是1923年5月10日。按照容先生的说法,岂非人们在1922年便对23年的通缉令作出“敌对回应”?

(三) 再谈护法运动有没有合法性

    容先生指摘笔者“掩护护法运动真相”,把“护法说成‘非法’,毁法当作‘合法’”。其论据慨括起来有两点:一是北洋军阀违法,所以孙文“护法”是合法的。二是护法得到一些名人和地方的支持。

    北洋军阀当然有大量违法的言行。拙作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治的障碍”,然后用整整一节的文字(约占全文四分之一)评论北洋军阀及有关问题。其中写道:

    “风浪更主要的根源在军人干政……在各种因素汇合下,这些武装力量没有改造演变为对国内政治纷争保持中立的现代国家军队,反而在私利驱动下,进一步堕落为大小军官争权夺利的工具,成了民国时期政治恶化的主要因素……这些督军和政客们互相勾结,纵横捭阖,把袁世凯逝世后的中国弄得鸡犬不宁”。

    具体说到张勋复辟后的状况时,笔者的判断是:“诚然张勋逃跑后维护民主与法治的斗争并没有结束,可是,这时的争议已转入政治和法律领域。冯国璋代理大总统,符合《临时约法》。段祺瑞出任国务总理及其他各部总长的任命,在张勋复辟的紧急状态下可以理解,但依法仍‘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北京政府决心绕过旧国会,重新召开临时参议院,修改国会组织法和国会议员选举法,成立新国会;而孙文等人则坚持要重开1913年选出的旧国会。围绕合法与非法之争,纵横捭阖,枪炮与笔墨并举,历时 5 年以上。北方军人政客固然干了很多践踏法治的勾当,南方诸人也很难说是法的守护神。历史已经证明,要实现建立法治国家的神圣目标,决不是兵戎相见所能解决的问题。”

    这个结论包含三点不容忽视的意思:

    1.双方都践踏了法治。
    2.双方都在设法确认本身的合法性。
    3.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不是兵戎相见所能实现的。


    第一、 第三两点是无法涂改的历史。那么,在寻求合法性方面,两者的状况如何?

    如何确定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在现代社会,只有两条标准:1.通过定期的选举,由公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和确认。2.切实保障了公民的权利(自由)、改善了生活环境,这个政权的施政得到公民的认可。在一个政权丧失合法性而又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变更的状态下,有可能爆发革命。但这个革命有没有正当性,归根到底还是要通过上述两个标准去验证。

    容先生说:“袁文只字不提冯国璋曾支持袁世凯解散国会,撕毁《临时约法》,代总统后,仍拒绝恢复国会,更侮蔑为‘祸国殃民’;也无只字提及段祺瑞是督军团迫黎解散国会的幕后策划人,当总理后又顽固地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及据此法选出的国会。”说冯、段有违法言行,随便找本教科书都可抄上几段。问题是能否根据这些材料,就可证明北京政府没有法理依据,在广州成立军政府合法呢?

    这牵涉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个法理问题。现代法学确认程序公正优先。既然冯国璋是依法出任代总统的,这就表明北京政府继承了原有的法统,国内大部分省区也因此依然承认这个中央政府;外国也承认它的合法存在。

    为摆脱国民党控制旧国会的局面,梁启超出了一个馊主意,援引《临时约法》由各省区派出代表组成新的临时参议院,修改《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然后重新选举,成立新国会。冯国璋、段祺瑞把这些主意一一付诸实施,除参加护法的五省

《文化专横与历史污秽——答容若先生(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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