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冯友兰的“释古”
第四,冯友兰“释古”说的要害是以主观的形式主义的方法来取代客观的具体的鉴别工作。冯先生的“折衷”说、“未可尽信”“事出有因”说、“合”说只是冯先生主观的理想方法,以这种形式主义的辩证法来处理客观的具体的史料鉴别工作,好处是有限的。比如“折衷”,在“信古”与“疑古”两说中各打五十大板是不可能的,到底谁接近历史事实呢?“释古”不能没有倾向。其认为古书的记载基本可信,其“折衷”就倒向了信古,“未可尽信”的修正只是局部和枝节的。其认为古书的记载基本不可信,其“折衷”就倒向了疑古,“事出有因”只是从发生学上解释“伪”的来源。所以,在没有解决史料的真伪信疑问题之前,抽象地谈“折衷”说、谈“合”,与事无补。在解决史料的真伪信疑问题之后,再来谈“折衷”说、谈“合”,纯属蛇足。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地迷信理论的力量,总以为一掌握抽象的理论就可以解决具体的学术问题。其实,具体的学术问题的解决,起决定作用的并非抽象的理论,而是具有区别性特征的具体工作。我们不敢说掌握了黑格尔正反合的辩证法,数学家就能解决歌德巴赫猜想。但我们却肯定以黑格尔正反合的辩证法,就能超越“信古”和“疑古”,解决中国上古史史料的鉴别问题。从这一角度而言,冯先生以黑格尔正反合辩证法为比的“释古”说,对于解决中国上古史史料真伪信疑问题的价值,就好像黑格尔正反合的辩证法对于数学家解决歌德巴赫猜想问题的价值一样。 因此,夸大“释古”说在中国学术史上的价值,只能说是理论上不成熟的表现。
三、“释古”与“证古”
一些论作评价冯友兰“释古”说的贡献时,喜欢上溯至王国维先生的“二重证据法”,以“释古”说为“二重证据法”的同调,甚至认为“释古”为清华学派治学的特色和传统。这些认识表面上看似乎不无道理,但深入分析,就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胡适作为近代疑古学派的导师,1920、1921年时就将疑古精神概括为:“宁可疑而过,不可信而过”[31],“宁疑古而失之,不可信古而失之”[32],“宁可疑而错,不可信而错”[33]。对于这种唯疑古是从的学风,王国维并不苟同。1923年7月1日,王国维为商承祚撰《殷虚文字类编序》说:
新出之史料,在在与旧史料相需,故古文字古器物之学与经史之学实相表里,惟能达观二者之际,不屈旧以就新,亦不绌新以从旧,然后能得古人之真,而其言乃可信于后世[34]。
“屈旧以就新”当指“疑古”说,“绌新以从旧”当指“信古”说。王国维认为这两者都不“能得古人之真”,“其言”都不“可信于后世”。1926年8、9月间复容庚书更明确指出:
今人勇于疑古,与昔人之勇于信古,其不合论理正复相同,此弟所不敢赞同者也[35]。
认为“今人勇于疑古,与昔人之勇于信古”是同样的荒谬,可视为对胡适“宁疑古而失之,不可信古而失之”说的直接驳斥。
1925年9月王国维开始给清华研究院学生讲《古史新证》,其第一章《总论》更系统地阐明了他的古史观:
研究中国古史,为最纠纷之问题.上古之事,传说与史实混而不分.史实之中,固不免有所缘饰,与传说无异,而传说之中,亦往往有史实为之素地,二者不易区别,此世界各国之所同也。在中国古代已注意此事。……然好事之徒,世多有之。故《尚书》今古文外,在汉有张霸之《百两篇》,在魏晋有伪孔安国之书,《百两》虽斥于汉,而伪孔书则六朝以降,行用迄于今日;又汲冢所出《竹书纪年》,自夏以来皆有年数,亦牒记之流亚,皇甫谧作《帝王世纪》,亦为五帝三王尽加年数,后人乃复取以补《太史公书》,此信古之过也。至于近世,乃知孔安国本《尚书》之伪,《纪年》之不可信,而疑古之过,乃并尧、舜、禹之人物而亦疑之。其于怀疑之态度及批评之精神,不无可取。然惜于古史材料,未尝为充分之处理也。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36]。
这段话尽管也批评了“信古之过”,但锋芒所指,主要是“近世”的“疑古之过”。如文献所载“上古之事,传说与史实混而不分”,疑古者认为是作伪,王国维则认为“史实之中,固不免有所缘饰,与传说无异,而传说之中,亦往往有史实为之素地,二者不易区别,此世界各国之所同也”。疑古者否定尧舜禹的存在,主张“时代越后,知道的古史越前”的“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说[37],而王国维则认为是“疑古之过”,“惜于古史材料,未尝为充分之处理也”,叹息疑古者对“古史材料”过于武断。为祛“疑古”与“信古”之过,王国维提出了著名的“二重证据法”:以“地下之新材料”“补正纸上之材料”,二者互证。这样“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在《古史新证》第四章末尾,王国维又进一步补充说:“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38]这就是说,古书所载上古史事,得到“地下之新材料”证明者,我们应该承认,不能妄疑;没有得到“地下之新材料”证明的,也不能轻易抹杀。这种说法,不但与主张“宁疑古而失之,不可信古而失之”的胡适、顾颉刚有天壤之别,也是主张“释古”的冯友兰所不能言。为什么呢?区别就在于:王国维研究“地下之新材料”不是为了从根本上推翻“历史旧说”,不是专用“地下之新材料”来打“纸上之材料”的屁股,而是“补正”,补充、修正、印证“纸上之材料”记载的“历史旧说”。也就是说,他的“二重证据法”是以基本承认“历史旧说”为前提的,只不过认为“纸上之材料”记载的“历史旧说”还需“地下之新材料”的进一步补充、修正而已。当然“补正”是相互的,“地下之新材料”也离不开“纸上之材料”,没有“纸上之材料”,“地下之新材料”无从得解。这种“互证”关系,也只能证明王国维对“历史旧说”的基本肯定。在王国维看来,“纸上之材料”记载的“历史旧说”虽然有一定的缺陷和问题,需要“地下之新材料”的补充和印证,但基本上是可信的。而“信古”者却是“尽信古书”,对“古书”记载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不敢正视。“疑古”者是“全然推翻古代传说”,从“宁疑古而失之,不可信古而失之”“对着干”的精神出发,认为古书的记载大多不可信,是后人的作伪。而冯友兰的“释古”虽然讲“折衷”,讲“合”,但他还是不敢基本承认“历史旧说”,只是说“‘事出有因’,亦不可一概抹煞”而已。换言之,“历史旧说”的大部分,是可以“抹煞”的。王国维也说“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但他指的是? 熬?渌?巧瞎胖?拢?袢账溆形吹枚?刂っ髡摺薄5椒胗牙迹?韵笤虮涑闪苏?龅摹袄?肪伤怠薄
《试论冯友兰的“释古”(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