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党内关于农业发展道路的争论
上心中要有数,不要注重那些空道理。7月3日,刘少奇指出:“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经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7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春藕斋给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作的题为《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的报告中说:“山西想对农民私有制又动又保护是不对的,太岁头上不能动土,你去动摇一下,削弱一下,结果猪、羊被杀掉,所以现在我们不能动摇,不能削弱,要去稳定。”(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211页。)“企图在互助组内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农民的私有财产,走向农业集体化。这是不可能的,是改良主义。”(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219页。)
7月25日,华北局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毛泽东在得知这场争论的情况后,随即找刘少奇和薄一波、刘澜涛谈话,明确表示不能支持他们的观点,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他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的理由是: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的生产力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这符合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关于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经济的决定。
由于毛泽东在党内的历史地位和崇高威望,毛泽东和刘少奇等人的谈话,实际上对这场前后延续近两年的争论作了结论。刘少奇等人从组织上服从了毛泽东的意见,也力图在思想上跟上毛泽东的认识。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制定第一个互助合作决议的一次会议上,他表示,由于毛泽东同志的指示,他抛弃了原来的想法。(注:金冲及主编《刘少奇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698页。)
为了解决分歧,在同刘少奇等人谈话时,毛泽东提议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9月2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召集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陈伯达起草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从《决议(草案)》的基本内容来看,当时毛泽东对组织互助合作运动的态度虽然积极,但也有谨慎的地方。《决议(草案)》没有简单地重复山西省委的意见,没有明确提出“动摇私有基础”,也没有肯定他们已经提出的那些“动摇私有基础”的措施(如公积金退组退社不得带走;分配中劳动分红高于土地分红等)。同时《决议(草案)》肯定了农民的两种积极性,提出了反对互助合作问题上的两种错误倾向,强调了自愿互利、民主议定和典型示范的指导原则和不得歧视、打击单干农民。这些意见表明,毛泽东似乎也想照顾一下争论的另一方观点。但是,《决议(草案)》的侧重点是很清楚的,那就是,要求在土改后的广大农村立即组织起来,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发展农业生产,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制止农民要求自主经营的自发倾向(所谓向资本主义发展的倾向)。其中肯定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批评发家致富的口号,提出互助合作不一定都是整齐划一地循序而进,国营农场应该推广,在有条件的地方试办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等等,更是体现出了某种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急切心情。
《决议(草案)》公布后,通过党和政府的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互助合作运动迅速掀起了热潮,到1952年底,参加互助组、合作社的农户由1951年底的19.2%迅速增加到40%。《决议(草案)》的颁布,实际上开始了我国农业由个体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
(二)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高层围绕农业互助合作问题产生的争论,以中国共产党中央第一个农业互助合作决议的通过为标志,最后基本上统一到了毛泽东、高岗等人的意见之下。这是刚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农业发展道路做出的历史性的重大选择,也是当时中国共产党对这场争论做出的结论。
这场争论不是中国农业发展的根本道路之争。对我国农业发展必须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必须经过新民主主义到达社会主义,前进的目标就是苏联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争论双方的看法都是一致的。但是在对朝着这个方向和目标前进的具体道路的选择上,双方又有不一致的思路。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不一致?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最初设计的新民主主义农业发展道路本身有不确定的地方,人们可以做出不同的理解。根据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的有关精神,从“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经济”、“应扶助其发展”的规定来看,从必须“逐步地而又积极地”领导农业经济走向集体化,不能任其自流的说法来看,可以理解为逐渐动摇私有制、消灭农民个体经济和富农经济;从五种经济成分各得其所,共同发展,充分利用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生产力的积极作用的规定来看,从肯定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确保农民土地所有权和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来看,也可以理解为农民个体经济和富农经济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社会,都应该和其它经济成分一样,始终得到保护和发展。
显然,毛泽东偏重的是前一种理解,刘少奇偏重的是后一种理解。这种不同理解实际上早在最初设想新民主主义农业发展道路时就已经萌发。虽然毛泽东、刘少奇都认为中国农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苏联的集体化,都强调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但是在通过什么样的合作方式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问题上,双方强调的重点是明显不同的。
毛泽东在谈到合作社经济时,虽然也提到了商业合作等其他形式,但是,他特别推崇生产合作。由于劳动力不足,生产工具缺乏、落后,以及兴修水利等的需要,中国农村长期以来农民之间就存在着多种劳动互助合作形式。革命战争年代,由于大批青壮年农民参军和支前,农业劳动力严重不足,并且由于战争对农业生产力的严重破坏,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的生产条件更加有限,难以进行独立的生产,劳动互助就更加成了许多农民进行生产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利用农民的劳动互助传统,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组织了互助组、变工队等劳动合作组织,这对农民克服劳动力、耕畜和生产工具的不足,保证不误农时,帮助军人家属解决生产困难等都起了很大作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毛泽东的农业合作化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他对这些实践经验的理解。他从根据地农民的劳动互助中得到的启示是,集体劳动比个体劳动优势,互助组可以成为将来发展到苏联式的集体农庄的过渡形式。民主革命时期,他曾对这些思想进行过多次阐述。从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农业合作的多次论述中可以看到:他关于通过生产上的互助合作走向集体化的思想是一个在党内外进行了广泛宣传的思想;他批评刘少奇关于互助组不能走向集体化的观点,确实是对他原有的一个基本的思想观点的坚持和维护。
就刘少奇来说,他并非反对农民在生产上的互助合作,但是,他认为这种合作同消费合作、供销合作等形式一样,其作用仅在于帮助农民克服困难、培养集体观念、同旧资本主义作斗争、避免无限制的两极分化等方面,他也承认这些合作形式可以引导小生产向着集体方向发展,但是他并不认为他们必然导致生产力的提高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党内关于农业发展道路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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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华北局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毛泽东在得知这场争论的情况后,随即找刘少奇和薄一波、刘澜涛谈话,明确表示不能支持他们的观点,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他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的理由是: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的生产力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这符合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关于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经济的决定。
由于毛泽东在党内的历史地位和崇高威望,毛泽东和刘少奇等人的谈话,实际上对这场前后延续近两年的争论作了结论。刘少奇等人从组织上服从了毛泽东的意见,也力图在思想上跟上毛泽东的认识。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制定第一个互助合作决议的一次会议上,他表示,由于毛泽东同志的指示,他抛弃了原来的想法。(注:金冲及主编《刘少奇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698页。)
为了解决分歧,在同刘少奇等人谈话时,毛泽东提议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9月2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召集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陈伯达起草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从《决议(草案)》的基本内容来看,当时毛泽东对组织互助合作运动的态度虽然积极,但也有谨慎的地方。《决议(草案)》没有简单地重复山西省委的意见,没有明确提出“动摇私有基础”,也没有肯定他们已经提出的那些“动摇私有基础”的措施(如公积金退组退社不得带走;分配中劳动分红高于土地分红等)。同时《决议(草案)》肯定了农民的两种积极性,提出了反对互助合作问题上的两种错误倾向,强调了自愿互利、民主议定和典型示范的指导原则和不得歧视、打击单干农民。这些意见表明,毛泽东似乎也想照顾一下争论的另一方观点。但是,《决议(草案)》的侧重点是很清楚的,那就是,要求在土改后的广大农村立即组织起来,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发展农业生产,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制止农民要求自主经营的自发倾向(所谓向资本主义发展的倾向)。其中肯定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批评发家致富的口号,提出互助合作不一定都是整齐划一地循序而进,国营农场应该推广,在有条件的地方试办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等等,更是体现出了某种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急切心情。
《决议(草案)》公布后,通过党和政府的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互助合作运动迅速掀起了热潮,到1952年底,参加互助组、合作社的农户由1951年底的19.2%迅速增加到40%。《决议(草案)》的颁布,实际上开始了我国农业由个体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
(二)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高层围绕农业互助合作问题产生的争论,以中国共产党中央第一个农业互助合作决议的通过为标志,最后基本上统一到了毛泽东、高岗等人的意见之下。这是刚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农业发展道路做出的历史性的重大选择,也是当时中国共产党对这场争论做出的结论。
这场争论不是中国农业发展的根本道路之争。对我国农业发展必须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必须经过新民主主义到达社会主义,前进的目标就是苏联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争论双方的看法都是一致的。但是在对朝着这个方向和目标前进的具体道路的选择上,双方又有不一致的思路。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不一致?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最初设计的新民主主义农业发展道路本身有不确定的地方,人们可以做出不同的理解。根据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的有关精神,从“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经济”、“应扶助其发展”的规定来看,从必须“逐步地而又积极地”领导农业经济走向集体化,不能任其自流的说法来看,可以理解为逐渐动摇私有制、消灭农民个体经济和富农经济;从五种经济成分各得其所,共同发展,充分利用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生产力的积极作用的规定来看,从肯定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确保农民土地所有权和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来看,也可以理解为农民个体经济和富农经济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社会,都应该和其它经济成分一样,始终得到保护和发展。
显然,毛泽东偏重的是前一种理解,刘少奇偏重的是后一种理解。这种不同理解实际上早在最初设想新民主主义农业发展道路时就已经萌发。虽然毛泽东、刘少奇都认为中国农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苏联的集体化,都强调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但是在通过什么样的合作方式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问题上,双方强调的重点是明显不同的。
毛泽东在谈到合作社经济时,虽然也提到了商业合作等其他形式,但是,他特别推崇生产合作。由于劳动力不足,生产工具缺乏、落后,以及兴修水利等的需要,中国农村长期以来农民之间就存在着多种劳动互助合作形式。革命战争年代,由于大批青壮年农民参军和支前,农业劳动力严重不足,并且由于战争对农业生产力的严重破坏,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的生产条件更加有限,难以进行独立的生产,劳动互助就更加成了许多农民进行生产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利用农民的劳动互助传统,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组织了互助组、变工队等劳动合作组织,这对农民克服劳动力、耕畜和生产工具的不足,保证不误农时,帮助军人家属解决生产困难等都起了很大作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毛泽东的农业合作化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他对这些实践经验的理解。他从根据地农民的劳动互助中得到的启示是,集体劳动比个体劳动优势,互助组可以成为将来发展到苏联式的集体农庄的过渡形式。民主革命时期,他曾对这些思想进行过多次阐述。从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农业合作的多次论述中可以看到:他关于通过生产上的互助合作走向集体化的思想是一个在党内外进行了广泛宣传的思想;他批评刘少奇关于互助组不能走向集体化的观点,确实是对他原有的一个基本的思想观点的坚持和维护。
就刘少奇来说,他并非反对农民在生产上的互助合作,但是,他认为这种合作同消费合作、供销合作等形式一样,其作用仅在于帮助农民克服困难、培养集体观念、同旧资本主义作斗争、避免无限制的两极分化等方面,他也承认这些合作形式可以引导小生产向着集体方向发展,但是他并不认为他们必然导致生产力的提高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党内关于农业发展道路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