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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驻澳门京澳有限公司总经理蔡季良受贿大案


了掩盖客户手中的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事实,京澳公司就采取伪造附随单据和文件的做法,编造假合同,假贸易,在6家银行中相互循环开取信用证,借新贷还旧贷。1995年10月到事发期间,京澳公司循环开取的信用证共125笔,金额高达4.42亿港币,其中由蔡季良个人直接运作的就有3.93亿港币。

  另外,仅从1996年至1998年,蔡就多次拿着客户们提供的“调研费”、“车马费”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泰国等地“考察”,其中澳大利亚一国他就前后去过6次。而据检察机关指控,蔡季良以开信用证为由,先后多次收取索要财物达百万元左右。

  受到严惩

  2002年3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蔡季良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蔡季良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使人民币1.18亿元的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并为此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88万余元,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结果,蔡季良提出了上诉。2002年12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蔡季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点  评

  这个当年北京十三陵水库技术革新小组的主要成员、北京市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一个靠兢兢业业工作从一名普通干部走上市水利局常务副局长领导岗位的“能人”,就这样在55岁被派往澳门工作后,改写了自己的人生。

  人们普遍认为,蔡季良的悲剧结局,有客观上的原因,但更多的是他主观上的因素。他最大的弱点是贪婪。在澳门工作期间,他仅工资收入就有100多万元港币,这对普通百姓而言已是一个天文数字,然而蔡季良却并不满足。

  蔡季良的悲剧从另一个侧面警示人们,国企“一把手”权力的失控,必然导致其私欲的恶性膨胀,加强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我们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

原北京市驻澳门京澳有限公司总经理蔡季良受贿大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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