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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军中的婚姻状况与两性关系探析


陵癸甲纪事略》一书略有叙述,内称“(咸丰四年甲寅)十二月,贼令各伪官每人娶妇数名,许其自择,不从死者甚夥”(注:谢介鹤:《金陵癸甲纪事略》,《太平天国》第4册,第666页。)。这与前引允许团聚成家的天父圣旨在时间上是衔接的。另据《天父圣旨》卷3记载,1855年4月25日,天父因为“今元勋、功勋兄弟姐妹俱皆团聚”,念及此前因夫妻同宿而被锁押的卢贤拔等人都是有功之臣,“不忍久使鳏守”,便向东王密降梦诏,下令准许其夫妻团聚。(注:《天父圣旨》卷3,《天父天兄圣旨》,第113页。)据此分析,所谓允许夫妻团聚和未婚者成家,主要是针对为官者而言,至于广大普通士兵,则仍然只能是望梅止渴。另一方面,此类婚配基本上属于违背女方意愿的强制性婚姻,致使有些民女为此而自尽。
  为了对男女婚嫁实施有效的监控,太平天国以婚娶官作为主管婚娶事务的专职官员,并正式推行与之相配套的龙凤合挥制度。婚娶官早在取缔家庭时期就已经设立(注:上元县人王永年撰有《紫苹馆诗钞·陷金陵》,题注“癸丑二月旧作”,内有“男女婚嫁有婚娶官”一语。参见《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6册,第392-393页。),但起初仅是一个象征性的闲职。所谓“龙凤合挥”,民间俗称“龙凤批”,相当于今天的结婚证书,因盖有龙凤大印而得名,上面写明登录号以及夫妻双方的姓名、年龄、籍贯,男方还注明官职。据载,在天京解禁之初,为官者必须持“龙凤批”才能到女馆择偶,成婚时“须敬天父,中设两烛,一红一绿,男衣红,女衣绿,拜毕入房”(注:汪kūn@③:《盾鼻随闻录》卷5,《太平天国》第4册,第399页。按:天京解禁后,作为太平军固有编制的男馆(营)依然存在,而女馆的解散绝非一蹴而就之事,负责军需供应的一些手工衙营也不可能随之全部撤销。至于全城军民恢复家庭生活的具体步骤和过程,已不可详考。)。该制度一直沿用到后期,时人有诗描述道:“莫道桑间旧染渐,烟花禁令却森严;寻常婚娶浑闲事,要向官家索票签。”附注则曰:“男女配合,须由本队主禀明婚娶官,给龙凤合挥方准。犯奸者谓之犯天条,与吸烟者皆立斩。”(注:陈庆甲:《金陵纪事诗》,《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6册,第403页。)在幼主于天历庚申十年(1860年)九月颁布的一道诏旨中,黄维日被任命为天朝九门御林正婚娶官,爵授禧天福。(注:《幼主封胡鼎聪等职诏》,《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66页。)作为执掌合挥审批权的最高官员,黄维日的爵位仅列太平天国后期六爵(义、安、福、燕、豫、侯)中的第三等。据此可以推断,合挥制度仅适用于低级官员,其性质属于一夫一妻制。在京外征战或驻防的军队也同样实行合挥制度。例如,咸丰十年庚申四月十八日(1860年6月7日),即太平军攻占苏州数日后,忠王李秀成“下禁止掠妇之令,贼酋未得龙凤批及散贼所掠诸妇女,皆令十九日缴送女馆,违者论斩。十九〔日〕夜起,遍遣伪文职巡查各馆……直入卧房,辟门查验。贼与妇莫不仓皇而起,持批对验。”(注:谢绥之:《lín@⑤血丛钞》卷1,《太平天国史料专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391-392页。按:后期,太平天国在江南新克城市仍设女馆,待秩序恢复后方才解散。太平军攻占绍兴后,忠王曾特意就此叮嘱该城守将:“仰尔查明城中妇女,总要分别男归男行、女归女行,不得混杂。如有不遵,尔可按法处治。”(《忠王李秀成给侄容椿子容发谆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93页)下面便是一份存留至今的太平天国合挥的格式:
  合挥 永字第叁拾陆号
  绮天豫队议政司
  李大明年二十四岁安徽省庐州郡舒城县人
  配妻柴大妹年十七岁浙江省绍兴郡会稽县人(注:原件墨笔竖写,1954年在浙江绍兴三秀庵墙壁内发现,现为浙江省博物馆收藏。)
  依据“天下多女子,尽是姐妹之群”的教义,太平天国将女子的名字一律冠以“妹”字,因此,“大妹”并不是柴氏的原名。与旧式礼书帖相比,合挥废除了吉凶八字等内容。
  中高级官员则实行多妻制。(注:至于中高级官员婚娶时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或程序,已不可详考。1862年初,天王封皖北苗沛霖为奏王,并且“恩赐王娘数名,不日忠王专员护送前来”(《余定安再上筹天义梁禀申》,《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236页)。据此分析,天王钦赐美女应是其途径之一,但这显然不会是一种通行的方式。)约在天历庚申十年末,洪秀全颁发一道诏旨,核定了文武百官按照官职大小所允许娶妻的人数,规定东王、西王11妻,从南王到豫王各6妻,高级官员3妻,中级官员2妻,低级官员与其余人等均为1妻。天王就此婚配方案进行了解释,强调“爷造亚坦,婚娶夏娃。一夫一妻,起始昭然。爷今又降圣旨曰:妻子应娶多个”,宣布“朕今就婚姻诏明天下,妻子人数依据官职的高低而定,多寡不一”,劝导众人“不要忌妒”,另称“至于诏颁之前业已多娶者,朕将不予追究”。(注:原件佚,英文件由英国驻天京翻译官富礼惕(I.J.Forrest)于1861年5月翻译,列为《英国议会文书》(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1862年4月8日第11号附件7,后被收入梅谷(Franz  Michael)编《太平叛乱:历史和文献》(The  Taiping  Rebellion:History  and  Documents)第3卷,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984-985页。本文据此回译。南京大学学报丛书《太平天国史论丛》第2辑收有韩明的中译文,冠名为《多妻诏》。按:该诏提及的辅王、章王等人均系庚申十年间陆续加封,故其颁布时间应在同年末前后。又,东王、西王虽已辞世,但其爵位各由其子嗣承袭,故诏中的东王、西王实指幼东王、幼西王。又,“亚坦”今译“亚当”。)据此推测,自从准许恢复家庭生活后,一夫多妻的现象在为官者中便已屡见不鲜,并且出现了互相攀比、僭制多娶的苗头,天王此诏特意就各级官员娶妻的法定人数予以调整和限定,以整肃礼制,并明确地将多妻制待遇推及到了所有中级以上的官员。太平天国后期的官制变动很大,新设了不少官爵,级别繁多,导致官员队伍急剧膨胀。因此,在如此大的范围内推行多妻制,官员女眷的整体人数必然颇为可观。
  从当初严禁夫妻同宿发展到大范围推行多妻制,太平天国的婚姻政策似乎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事实上,洪秀全依旧十分强调严男女之大防。这从洪秀全的宫廷生活及其相关论述上可以略见一斑。
  天朝宫殿(俗称“天王府”)不用宦官,宫内所有的日常事务,包括天王的饮食起居、升朝坐殿,以及修整宫殿、打扫禁苑之类的杂役,均由后宫或女官负责。为了规范、约束自己后宫的言行,洪秀全专门订立了许多清规戒律,其中管束最严的便是男女之别,尽管除洪秀全父子外,圣天门以内并没有任何别的男性居住。他告诫身边的女人说,无论犯下何种过错,或许都还能够得到宽赦,惟独触犯第七天条是罪恶滔天,罪不容赦。出于防止发生红杏出墙之事的考虑,洪秀全严禁宫城内外建立任何联系,严申“内言内字不准出”,“外言外字不准入”,违者处以五马分尸的极刑;宫城内外的游艇也不得越界;后宫亲戚不得向后宫私献物品,后宫也不得私受。洪秀全

《太平军中的婚姻状况与两性关系探析(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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