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起山、范占武、刘宁走私、行贿、受贿案
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以上三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以上三名被告人,还应当适用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2月8日判决:被告人刘起山犯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范占武犯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宁犯走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起山、范占武、刘宁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刘起山的上诉理由是:走私是为了给集体创收,是受范占武、刘宁的诱导和教唆,也没有要求威海边防分局武装掩护走私,并有检举他人走私犯罪的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范占武的上诉理由是:按上级的意思,威海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制定了在保本原则上作罚款处理的《关于对走私单位按规定投案自首问题的紧急通知》,上诉人完全是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押解投案自首的走私船只,不是武装掩护走私,不构成走私罪。刘宁的上诉理由是:没有参与制定过《关于对走私单位按规定投案自首问题的紧急通知》一文,也没有鼓动范占武派兵掩护走私,不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且有检举他人走私犯罪的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起山上诉称走私是为了给集体创收一节,因其实施的行为不是合法行为,所以不能减轻其应承担的走私罪的刑事责任。刘起山所诉没有要求武装掩护走私和有检举他人走私犯罪的立功表现,上诉人范占武所诉是按上级的意思制定文件并执行文件,上诉人刘宁所诉没有参与制定文件、没有鼓动派兵掩护走私和有检举他人走私犯罪的立功表现等,经查均不属实。故3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5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将维持第一审判处刘起山、范占武、刘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1994年5月23日裁定: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刘起山以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范占武以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宁以走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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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起山、范占武、刘宁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刘起山的上诉理由是:走私是为了给集体创收,是受范占武、刘宁的诱导和教唆,也没有要求威海边防分局武装掩护走私,并有检举他人走私犯罪的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范占武的上诉理由是:按上级的意思,威海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制定了在保本原则上作罚款处理的《关于对走私单位按规定投案自首问题的紧急通知》,上诉人完全是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押解投案自首的走私船只,不是武装掩护走私,不构成走私罪。刘宁的上诉理由是:没有参与制定过《关于对走私单位按规定投案自首问题的紧急通知》一文,也没有鼓动范占武派兵掩护走私,不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且有检举他人走私犯罪的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起山上诉称走私是为了给集体创收一节,因其实施的行为不是合法行为,所以不能减轻其应承担的走私罪的刑事责任。刘起山所诉没有要求武装掩护走私和有检举他人走私犯罪的立功表现,上诉人范占武所诉是按上级的意思制定文件并执行文件,上诉人刘宁所诉没有参与制定文件、没有鼓动派兵掩护走私和有检举他人走私犯罪的立功表现等,经查均不属实。故3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5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将维持第一审判处刘起山、范占武、刘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1994年5月23日裁定: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刘起山以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范占武以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宁以走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刘起山、范占武、刘宁走私、行贿、受贿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