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春、杨恒瑞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被宣告无罪案
「案情」
被告人:张玉春,男,46岁,吉林省农安县人,原系西北铁合金厂机动处副处长、工程师。1992年3月17日被监视居住,4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恒瑞,男,42岁,甘肃省民勤县人,原系西北铁合金厂机动处电气工人(以工代干)。1992年3月31日被逮捕,1993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1988年,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的甘肃铁合金厂(乡镇企业),在扩建中因原承包方撕毁合同,致使一台5000KVA矿热炉的全部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工作无法进行。该厂派业务员崔承勇到西北铁合金厂,请求西北铁合金厂机械动力处副处长、本案被告人张玉春帮助设计和安装该项工程。张玉春同意后,与被告人杨恒瑞一起去甘肃铁合金厂进行了实地考察。厂方对他们说,过去有几个单位承包,都因要价太高未谈成,该厂是乡镇企业,请他们给予扶持。其后,张玉春作了工程造价预算,最后以最低造价30万元与甘肃铁合金厂达成了承包协议。为了便于承包,张玉春征得本厂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张道智的同意,借用该公司的名义承包此项工程,工程款项也通过该公司的帐户支付,劳动服务公司按规定收取管理费。1989年1月1日,杨恒瑞以劳动服务公司代表的身份,以30万元的造价,与甘肃铁合金厂签订了承建5000KVA矿热炉全部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的大包干协议书。
承包协议书签订后,张玉春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制作了该工程的施工图纸,并与杨恒瑞商定由杨请探亲假组织施工。同年4月4日,杨恒瑞请探亲假27天,组织社会闲散劳动力到甘肃铁合金厂施工。由于工程项目增加,施工中又追加工程造价3720元。在施工期间,甘肃铁合金厂共汇给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工程款22.7万元,又根据张玉春的要求,从工程款中汇给张玉春的儿子2000元,供其支付驾驶员培训费。其后,杨恒瑞以支付劳务工资等名义,在征得甘肃铁合金厂厂长的同意后,用打领条的方式,从该厂领取现金74720元。除付给民工工资8000元外,杨恒瑞以支付咨询费、设计费的名义,先后三次给张玉春现金共31000元,剩余的35720元归杨恒瑞所有。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也按规定收取了管理费。
工程竣工后,经过验收,该项工程设计合理,施工质量符合要求,机械运行正常。甘肃铁合金厂为了走帐,要求杨恒瑞将原来打的领条换成发票,杨恒瑞与张玉春商量后,由张玉春购得七里河统一发票三张,由杨恒瑞填写后交甘肃铁合金厂作帐。
案发后,从张玉春处扣押现金27000元和7000元的定活两便存单一张;从杨恒瑞处扣押现金23400元、双菱金戒指两枚和700元的活期存折一本。
「审判」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犯贪污罪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甘肃铁合金厂的5000KVA矿热炉电器设备安装工程,是以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承包的。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以填写假发票的手段,直接从发包方提取现金归个人所有,共同侵吞工程款6872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张玉春辩称,甘肃铁合金厂5000KVA矿热炉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是我们个人承包的,只是为了便于对外承包,才与本厂劳动服务公司商定,借用该公司的名义和帐户进行承包,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管理费。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都是以我们个人的名义组织的。我所得的33000元,是我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设计应得的报酬,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更谈不上犯罪。
被告人杨恒瑞辩称,甘肃铁合厂的这项工程,过去几家单位承包要价都太高。这个乡镇企业要求我们扶持,我们是以最低造价30万元承包的。承包协议书虽然是以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名义签订的,从表面上看属于集体承包性质,但事实上从设计、制图到安装施工的全过程,都是我们利用业余时间和探亲假期进行的,属于私人承包性质。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没有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指控我们犯贪污罪没有法律根据。
永登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在承包甘肃铁合金厂5000KVA矿热炉的全部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中,虽以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协议书,但该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并无承揽工程的项目,在协议书上签字的是被告人杨恒瑞,而非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的法人代表。而且,二被告人是利用业余时间和探亲假期进行设计和组织社会闲散劳力进行施工的,在整个设计、施工的过程中,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始终没有派人参与这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作。因此,这项工程的承包性质,实质上是二被告人挂靠法人单位所进行的个人承包,其行为符合1988年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88)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构成贪污罪。据此,该院于1993年4月1日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无罪。
二、扣押在案的七千元定活两便存单、七百元活期存折、双菱金戒指两枚,分别发还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编写人注:扣押张玉春的27000元现金和杨恒瑞的23400元现金,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已上交国库,未随案移送,判决后由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宣判后,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没有提出上诉,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承包甘肃铁合金厂5000KVA矿热炉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虽然借用了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和帐号,但这仅仅是为了对外承包方便,实际上从设计到施工都是他们利用个人的业余时间和假日组织进行的。该劳动服务公司只按规定领取了管理费,始终没有参加组织和管理,也没有投入任何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这项工程实质上是个人挂靠集体单位所进行的个体承包工程。
1988年6月30日甘肃省委、省政府下发的(88)26号文件《关于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挂靠法人单位,承接科技课题,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其酬金可以在双方合同中规定,科技人员所在单位不要干预。”本案
甘肃铁合金厂5000KVA矿热炉电器工程竣工后,经过验收,设计合理,施工质量符合要求,机械运行正常。这进一步表明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为该厂扩大再生产及时提供了技术服务,解决了该厂的难题,使企业走出了困境,促进了该厂生产的发展。
永登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正确认定了案件的性质,分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两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保护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及其合法权益,是完全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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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玉春,男,46岁,吉林省农安县人,原系西北铁合金厂机动处副处长、工程师。1992年3月17日被监视居住,4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恒瑞,男,42岁,甘肃省民勤县人,原系西北铁合金厂机动处电气工人(以工代干)。1992年3月31日被逮捕,1993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1988年,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的甘肃铁合金厂(乡镇企业),在扩建中因原承包方撕毁合同,致使一台5000KVA矿热炉的全部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工作无法进行。该厂派业务员崔承勇到西北铁合金厂,请求西北铁合金厂机械动力处副处长、本案被告人张玉春帮助设计和安装该项工程。张玉春同意后,与被告人杨恒瑞一起去甘肃铁合金厂进行了实地考察。厂方对他们说,过去有几个单位承包,都因要价太高未谈成,该厂是乡镇企业,请他们给予扶持。其后,张玉春作了工程造价预算,最后以最低造价30万元与甘肃铁合金厂达成了承包协议。为了便于承包,张玉春征得本厂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张道智的同意,借用该公司的名义承包此项工程,工程款项也通过该公司的帐户支付,劳动服务公司按规定收取管理费。1989年1月1日,杨恒瑞以劳动服务公司代表的身份,以30万元的造价,与甘肃铁合金厂签订了承建5000KVA矿热炉全部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的大包干协议书。
承包协议书签订后,张玉春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制作了该工程的施工图纸,并与杨恒瑞商定由杨请探亲假组织施工。同年4月4日,杨恒瑞请探亲假27天,组织社会闲散劳动力到甘肃铁合金厂施工。由于工程项目增加,施工中又追加工程造价3720元。在施工期间,甘肃铁合金厂共汇给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工程款22.7万元,又根据张玉春的要求,从工程款中汇给张玉春的儿子2000元,供其支付驾驶员培训费。其后,杨恒瑞以支付劳务工资等名义,在征得甘肃铁合金厂厂长的同意后,用打领条的方式,从该厂领取现金74720元。除付给民工工资8000元外,杨恒瑞以支付咨询费、设计费的名义,先后三次给张玉春现金共31000元,剩余的35720元归杨恒瑞所有。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也按规定收取了管理费。
工程竣工后,经过验收,该项工程设计合理,施工质量符合要求,机械运行正常。甘肃铁合金厂为了走帐,要求杨恒瑞将原来打的领条换成发票,杨恒瑞与张玉春商量后,由张玉春购得七里河统一发票三张,由杨恒瑞填写后交甘肃铁合金厂作帐。
案发后,从张玉春处扣押现金27000元和7000元的定活两便存单一张;从杨恒瑞处扣押现金23400元、双菱金戒指两枚和700元的活期存折一本。
「审判」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犯贪污罪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甘肃铁合金厂的5000KVA矿热炉电器设备安装工程,是以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承包的。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以填写假发票的手段,直接从发包方提取现金归个人所有,共同侵吞工程款6872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张玉春辩称,甘肃铁合金厂5000KVA矿热炉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是我们个人承包的,只是为了便于对外承包,才与本厂劳动服务公司商定,借用该公司的名义和帐户进行承包,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管理费。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都是以我们个人的名义组织的。我所得的33000元,是我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设计应得的报酬,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更谈不上犯罪。
被告人杨恒瑞辩称,甘肃铁合厂的这项工程,过去几家单位承包要价都太高。这个乡镇企业要求我们扶持,我们是以最低造价30万元承包的。承包协议书虽然是以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名义签订的,从表面上看属于集体承包性质,但事实上从设计、制图到安装施工的全过程,都是我们利用业余时间和探亲假期进行的,属于私人承包性质。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没有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指控我们犯贪污罪没有法律根据。
永登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在承包甘肃铁合金厂5000KVA矿热炉的全部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中,虽以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协议书,但该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并无承揽工程的项目,在协议书上签字的是被告人杨恒瑞,而非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的法人代表。而且,二被告人是利用业余时间和探亲假期进行设计和组织社会闲散劳力进行施工的,在整个设计、施工的过程中,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始终没有派人参与这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作。因此,这项工程的承包性质,实质上是二被告人挂靠法人单位所进行的个人承包,其行为符合1988年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88)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构成贪污罪。据此,该院于1993年4月1日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无罪。
二、扣押在案的七千元定活两便存单、七百元活期存折、双菱金戒指两枚,分别发还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编写人注:扣押张玉春的27000元现金和杨恒瑞的23400元现金,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已上交国库,未随案移送,判决后由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宣判后,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没有提出上诉,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承包甘肃铁合金厂5000KVA矿热炉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虽然借用了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和帐号,但这仅仅是为了对外承包方便,实际上从设计到施工都是他们利用个人的业余时间和假日组织进行的。该劳动服务公司只按规定领取了管理费,始终没有参加组织和管理,也没有投入任何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这项工程实质上是个人挂靠集体单位所进行的个体承包工程。
1988年6月30日甘肃省委、省政府下发的(88)26号文件《关于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挂靠法人单位,承接科技课题,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其酬金可以在双方合同中规定,科技人员所在单位不要干预。”本案
两被告人利用业余时间承包工程,从事科技服务,取得酬金,符合政策规定,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
甘肃铁合金厂5000KVA矿热炉电器工程竣工后,经过验收,设计合理,施工质量符合要求,机械运行正常。这进一步表明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为该厂扩大再生产及时提供了技术服务,解决了该厂的难题,使企业走出了困境,促进了该厂生产的发展。
永登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正确认定了案件的性质,分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两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保护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及其合法权益,是完全适当的。
《张玉春、杨恒瑞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被宣告无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