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研究新进展
理的调节和集中有力的领导,多党的合作特别是有效的合作,就将是困难的。而共产党的应运而生及其强有力的领导,正好满足了这个条件。”该书认为,同世界各国已有的政党制度相比较,当代中国政党制度有其本身固有的显著特点:其一,它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政党制度模式。中国共产党领导与民主党派合作这两个方面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建构成迥异于世界各国政党制度的当代中国政党制度。其二,它使人们的政党观念发生了变化,赋予政党功能以新的内涵。迄今世界各国政党的成立,都是以独立执掌国家政权为目的的,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却提出了一个“悖论”,即政党并非都以执政为目的,执政并非构成政党的惟一要素,民主党派就是明显的例子。这一现象“变动了人们的政党观,给政党增添了新含义”。其三是提供了新的民主形式。当代中国政党制度关于民主的运作,是通过多党合作、政治协商而表现出来,这是一种协商性民主,同西方欧美各国的竞争性民主不一样,这是一种合作性的政党关系结构。(注:萧超然、晓韦主编《当代中国政党制度论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代序》2~5页。)
由周淑真撰写的(政党和政党制度比较研究)一书,从更广阔的视野和全新的角度,研究了政党和政党制度的普遍性和规律性,探讨了不同类型和不同模式的政党制度,论证了衡量政党制度的标准问题,研究了各种类型和各种模式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同时也研究了20世纪上半叶中国务政党对政党制度问题的探索,对中国政党和政党制度的特殊性和发展趋势等问题,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注:周淑真:《政党和政党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
二、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理论的研究重点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转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要求党的统一战线理论与时俱进。统一战线工作是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工作,又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特点,要求研究工作者要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策观念。科学研究为党和国家决策、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就成为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理论研究最高的表现形式,在这方面有许多理论研究报告为党和国家决策所借鉴。以邓小平和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二、三代领导集体对这些成果进行科学总结,通过党中央的政策表述或论断归纳出新的理论观点,已成为新世纪党的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在此不再一一赘述,而侧重论述下面重点和热点问题。
(一)关子多党合作的制度化建设问题 自1993年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序言中载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以后,有关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问题的探讨就成了人们研究的重点。纵观建国以来多党合作的发展,可以看到多党合作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随意性和形式主义的弊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很容易受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许多研究者从反腐败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去分析认识这一问题。吴黔生的《关于深化多党合作理论研究的几个问题》一文,指出“必须努力使我国多党合作的各项内容、形式、范围、工作规则等,都尽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注意解决两个层次上的问题,一是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制度本身的运行机制问题,一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与国家其他政治制度之间相配套的运行机制问题”(注:吴黔生:《关于深化多党合作理论研究的几个问题》,《中国统一战线》1995年第9期。)。也有论者指出多党合作是一个诸要素、多层次运行的复杂、动态的系统,它包括三个子系统:民主决策系统、民主协商系统、民主监督系统,三个子系统之间相互关联、作用、影响和制约,从不同方面发挥着多党合作的沟通、协商、参与、监督、咨询的功能(注:邓建国:《我国多党合作运行机制系统初探》,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国政治》1990年第1期。)。有论者指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建设至少应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内容的具体化,即哪些内容由哪些级别协商,何种会议形式协商何种内容,以及协商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结果的答复和处理等,应有具体规定。二是运作的程序化。即把协商监督的活动纳入党政部门相关的工作程序中。三是保障的法制化,即多党合作要以法律保障为后盾,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才能不轻易遭到破坏。四是效应质量化,即提高协商监督的质量,扩大协商监督的社会效应(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研究》,蓝天出版社,1995年,第202~219页。)。关于多党合作的制度化建设,仍是新的世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二)关子政党立法问题 这一问题与多党合作制度化建设密切相关,也是多党合作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有研究者指出,为扭转多党合作随意性的现象,必须把多党合作的原则和形式用法律和制度明确下来,以为多党合作的长期存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平等的民主环境(注:黄隙僖:《论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法律调整》,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国政治》1990年第3期。)。有论者鉴于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提出应制定对宪法序言进行具体解释和规定的配套法规,对中国现有政党的组成、设置、成员、活动、经费、遵循原则、权利义务、制裁取缔等进行规定,规范政党行为、党派关系、党政关系和党群关系,制定《参政党法》、《议政法》、《民主监督法》、《知情法》、《决策咨询法》等具体法规(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研究),第202-210页。)。也有论者指出,从我国现时情况看,制定单项政党法规的条件不成熟。一是我国现有各政党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多党合作中的问题与矛盾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二是要考虑到实行“一国两制”后政党的复杂情况。三是政党与政权之间的许多问题目前仍在探索中。四是要考虑政党的发展问题,如果现在勉强制定单项政党法规,可能造成新的矛盾,损害多党合作现有的格局,造成社会动荡(注:王继宣、王国成主编《统一战线理论研究综述),华文出版社,2002年,第151页,)。面对多党合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党立法问题仍然是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研究的热点。
(三)关于民主党派的属性和知识分子问题 周淑真认为,中国“各民主党派是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干部型政党”,“汇集着大量的知识分子和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同知识分子问题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注:周淑真:《政党和政党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6~317页; 《对政党制度问题的几点认识》,《新视野》2000年第6期。)。杨凤城指出:“迄今为止,对知识分子的统战理论研究主要是从政治角度和阶级分析方法入手,围绕着知识分子的阶级属性展开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样的研究是正确的必需的,如对关于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的研究。他认为,面对全球发展、时代进程和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并正在发生着的重大变化,应“对知识分子的社会角色与追求的影响等有一种较深入的体察和研究”。他赞同西方学者关于现代社会有整体性知识分子和局部性知识分子的区分观点,认为前者“执着于以理性构建社会的理想,其社会关怀精神最为显著”;而后者的“眼光和兴趣则只限于专业的领域内”。杨凤城提出,“由整体性知识分子的特征出发,统战工作应该着重于如何为该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研究新进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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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周淑真撰写的(政党和政党制度比较研究)一书,从更广阔的视野和全新的角度,研究了政党和政党制度的普遍性和规律性,探讨了不同类型和不同模式的政党制度,论证了衡量政党制度的标准问题,研究了各种类型和各种模式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同时也研究了20世纪上半叶中国务政党对政党制度问题的探索,对中国政党和政党制度的特殊性和发展趋势等问题,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注:周淑真:《政党和政党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
二、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理论的研究重点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转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要求党的统一战线理论与时俱进。统一战线工作是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工作,又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特点,要求研究工作者要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策观念。科学研究为党和国家决策、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就成为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理论研究最高的表现形式,在这方面有许多理论研究报告为党和国家决策所借鉴。以邓小平和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二、三代领导集体对这些成果进行科学总结,通过党中央的政策表述或论断归纳出新的理论观点,已成为新世纪党的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在此不再一一赘述,而侧重论述下面重点和热点问题。
(一)关子多党合作的制度化建设问题 自1993年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序言中载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以后,有关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问题的探讨就成了人们研究的重点。纵观建国以来多党合作的发展,可以看到多党合作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随意性和形式主义的弊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很容易受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许多研究者从反腐败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去分析认识这一问题。吴黔生的《关于深化多党合作理论研究的几个问题》一文,指出“必须努力使我国多党合作的各项内容、形式、范围、工作规则等,都尽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注意解决两个层次上的问题,一是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制度本身的运行机制问题,一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与国家其他政治制度之间相配套的运行机制问题”(注:吴黔生:《关于深化多党合作理论研究的几个问题》,《中国统一战线》1995年第9期。)。也有论者指出多党合作是一个诸要素、多层次运行的复杂、动态的系统,它包括三个子系统:民主决策系统、民主协商系统、民主监督系统,三个子系统之间相互关联、作用、影响和制约,从不同方面发挥着多党合作的沟通、协商、参与、监督、咨询的功能(注:邓建国:《我国多党合作运行机制系统初探》,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国政治》1990年第1期。)。有论者指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建设至少应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内容的具体化,即哪些内容由哪些级别协商,何种会议形式协商何种内容,以及协商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结果的答复和处理等,应有具体规定。二是运作的程序化。即把协商监督的活动纳入党政部门相关的工作程序中。三是保障的法制化,即多党合作要以法律保障为后盾,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才能不轻易遭到破坏。四是效应质量化,即提高协商监督的质量,扩大协商监督的社会效应(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研究》,蓝天出版社,1995年,第202~219页。)。关于多党合作的制度化建设,仍是新的世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二)关子政党立法问题 这一问题与多党合作制度化建设密切相关,也是多党合作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有研究者指出,为扭转多党合作随意性的现象,必须把多党合作的原则和形式用法律和制度明确下来,以为多党合作的长期存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平等的民主环境(注:黄隙僖:《论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法律调整》,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国政治》1990年第3期。)。有论者鉴于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提出应制定对宪法序言进行具体解释和规定的配套法规,对中国现有政党的组成、设置、成员、活动、经费、遵循原则、权利义务、制裁取缔等进行规定,规范政党行为、党派关系、党政关系和党群关系,制定《参政党法》、《议政法》、《民主监督法》、《知情法》、《决策咨询法》等具体法规(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研究),第202-210页。)。也有论者指出,从我国现时情况看,制定单项政党法规的条件不成熟。一是我国现有各政党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多党合作中的问题与矛盾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二是要考虑到实行“一国两制”后政党的复杂情况。三是政党与政权之间的许多问题目前仍在探索中。四是要考虑政党的发展问题,如果现在勉强制定单项政党法规,可能造成新的矛盾,损害多党合作现有的格局,造成社会动荡(注:王继宣、王国成主编《统一战线理论研究综述),华文出版社,2002年,第151页,)。面对多党合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党立法问题仍然是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研究的热点。
(三)关于民主党派的属性和知识分子问题 周淑真认为,中国“各民主党派是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干部型政党”,“汇集着大量的知识分子和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同知识分子问题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注:周淑真:《政党和政党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6~317页; 《对政党制度问题的几点认识》,《新视野》2000年第6期。)。杨凤城指出:“迄今为止,对知识分子的统战理论研究主要是从政治角度和阶级分析方法入手,围绕着知识分子的阶级属性展开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样的研究是正确的必需的,如对关于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的研究。他认为,面对全球发展、时代进程和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并正在发生着的重大变化,应“对知识分子的社会角色与追求的影响等有一种较深入的体察和研究”。他赞同西方学者关于现代社会有整体性知识分子和局部性知识分子的区分观点,认为前者“执着于以理性构建社会的理想,其社会关怀精神最为显著”;而后者的“眼光和兴趣则只限于专业的领域内”。杨凤城提出,“由整体性知识分子的特征出发,统战工作应该着重于如何为该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研究新进展(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