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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苏联侨民问题的历史考察


国外交部部长助理何伟与苏联驻华大使馆参赞经协商后达成协议:苏联暂缓在新疆为来自苏联的少数民族人员恢复苏籍。1956年10月,新疆外事处又与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卡赞斯基达成协议,规定苏联在中国人中发放苏联护照须有专区和自治州一级公安机关的证明⑨。苏联方面基本遵守了这些规定。但是到50年代末60年代初,随着中苏两党分歧的逐步加深,两国关系也逐渐恶化。在这种背景下,苏联对中国新疆的政策发生了变化。苏联利用新疆特别是伊犁地区各民族与苏联境内一些民族之间的血缘联系,加快了在中国边民中非法大量发展侨民的步伐。

苏联非法发展侨民的工作主要在伊犁地区①进行,领取护照的方式(及人员)大致有几种:一是冒充苏侨子女;二是冒充已出境的苏侨;三是借口本人在1946年申领了护照,但未拿到手;四是借口本人护照遗失或损坏,要补发或换发;五是中苏婚生子女。②另外,有的苏联集体农庄还直接给中国公民发邀请书。如1958年末,伊宁县某乡即收到哈萨克斯坦加盟共和国某集体农庄要求该乡347户居民去苏长住的要求书③。 《新疆苏联侨民问题的历史考察(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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