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挪用50万土地费被判3缓3
为牟取个人利益,村支书陈某未向领导请示,也未经集体讨论,擅自把村民小组50万元土地征用费,挪给他人使用四月之久。8月9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今年40岁的陈某,原系通州市金沙镇陵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陵园村原有一家生产不锈钢制品的村办企业,后该企业响应政府要求进行了产权改制。陈某与改制后的公司老总姜某是多年故交。2004年春节前,姜某的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要发工人工资和支付应付款项,但公司一时缺少流动资金,姜某便找到时任陵园村党支部书记的陈某,要求陈帮助借款50万元,陈某应允。在村总账会计张某的提议下,陈某私自同意从陵园村8组土地征用费的账上借出50万元,并授意让张某一手操办。2004年1月6日,张某找到管理村民小组财务的联队会计单某,讲明来意后,由张某经手把50万元土地征用费转账给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之后,张某征得陈某同意,起草了1份借期为1年的借款协议书,由陵园村8组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事后,姜某为表感谢,于2003年的大年三十,送给陈某人民币1万元,陈收受后占为已有。2004年5月,陈某迫于压力,主动向检察院投案自首。同月24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把借款本息50.35万余元归还给了陵园村8组。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未经任何组织程序,把村民小组50 万元土地征用费,个人批准决定后即挪给其他单位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陈某主动投案自首,且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不久即追回全部挪用款项,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中国法院网·顾慧华 曹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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