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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原招商局局长一审被判5年


    日前,湖北省荆门市原招商局局长刘永宁,因受贿13万元,被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刘永宁现年50岁,自2001年先后任荆门市经贸委副主任,市商务局党组书记、招商局局长等职。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至2005年春节,刘永宁在分管中石油湖北分公司兴建长宁加油站、掇刀加油站、杨家桥加油站等6座加油站的申报、审批、验收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职利益,先后5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宁身为国家干部,大肆收受贿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中国法院网·李燕林

湖北省荆门市原招商局局长一审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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