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华书店干部1年收两份刑事判决
11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新华书店原办公室副主任叶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这是叶某一年内收到的第二份刑事判决书了。
2003年1月,叶某利用其保管单位店面租金的便利,将5万元公款挪用于个人购房,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因其情节较轻,2004年11月被法院认定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然而,叶某不但在挪用公款案中没有主动交待其另有贪污的犯罪事实,反而在回到原单位上班后再次将黑手伸向公款。2003年4月至2005年1月期间,叶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将其经手的租户水电费24504元未交给单位财务占为己有。
中国法院网·陈荣辉 肖红
《漳州新华书店干部1年收两份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