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地税所所长受贿被判刑
湖北省京山县某地税所所长吴波,日前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吴波,男,现年53岁,原任京山县某地税所所长。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下半年,个体建筑商陈某得知该地税所要建办公房,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所长的吴波,吴同意将该所办公平房工程交由陈某承建。年底工程完工后,陈某要求结算工程款,吴以地税所无钱为由未支付,但许诺将职工宿舍楼的工程继续交给陈某做。1996年春,吴波应诺将职工宿舍楼工程交陈某承建;在施工期间,陈为表示感谢,在同年4月的一天晚上,送给吴波现金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认罪,并退清全部赃款及孳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姚志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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