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一信用社女主任私挪3600万元办公司被判9年
兰州市某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李梅将单位3600万余元资金转入其个人及其亲戚的账户用于经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近日重审后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梅于1995年5月至1997年6月担任兰州市某城市信用社主任,她先后与另外一家信用合作社、甘肃省融资中心、兰州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甘肃省某供应公司(法人代表为李梅之兄)等单位签订虚假拆借合同,将本单位3670万元转入其个人经营的公司及典当行用于经营,后又将其中2100万元汇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广西证券上海营业部私人账户,用于其个人高息存款、个人炒股,又将其中1500余万元用于兰州市某典当行进行营利活动。后经证实,某公司是李梅开办的,某典当行也是李梅开办的,法人代表只是挂名,股东都是虚假的,具体经营情况都是由李梅负责。
李梅还于1997年3月将信用社账外存款55万余元转移,除将一部分支付其他单位存款手续费外,将其中45万余元占为己有。
新华网·阮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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