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对民办学校的调查报告
进民办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2、加强民办学校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既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同时也要把市场作用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加强民办学校的宏观管理对处于刚刚起步的民办教育发展尤为重要,对于克服民办学校的办学上的盲目性、运行上的无序性、教学上的随意性,避免因缺少宏观指导而使民办学校陷入自生自灭的境地,从而给民办教育的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为此建议,在学校的设置与审批上,要与地方教育结构的调整和学校布局调整结合起来,既坚持标准,也允许其逐步到位并加强督促检查,要求按期达标;在行政管理上,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与分工协作相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内部最好是能有一个专门的管理处室,若暂时条件不具备,可规定主管的处室进行管理,并要处理好与相关处室的协调管理关系,要从规划、计划、教职工的聘任、招生到会议、提供信息、开展活动等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淡化领导管理行为,强化具体指导行为,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保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权利。
3、积极建立教育的要素市场,支持民办学校的改革发展。
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建立教育要素市场,给民办学校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使民办学校在市场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一是建立校舍、设备市场,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民办学校为租赁校舍、设备煞费苦心,有的甚至陷入校舍、设备无着落的困境,而另一方面,现有的学校和企业这方面有很大潜力,两者缺少沟通的中介和机制;二是建立教师人才市场,目前,民办学校聘用教师主要是通过朋友介绍或自荐等形式,这实际上已是教师市场的萌芽,但缺少公开性、竞争性,民办学校选择教师的余地比较小,建立教师市场,把具有教师资格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通过教师??市场??学校的循环机制,促进民办学校教师的优化组合;三是建立招生市场,为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也将沟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促进招生工作的健康有序;四是引导民办学校进入资金市场,在增加民办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仅仅靠收取学费是难以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可引导民办学校向银行借贷,政府也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贴息,帮助民办学校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
4、制定保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纳入到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与规划.要保证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保障扶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措施,对教育机构发展需要征用土地的,根据有关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优先安排。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举办的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保障等方面也要采取切实措施并落实到位。
5、加强民办教育的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
国务院已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对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条例》还比较原则,在某些方面还不够明确,需要加快地方的立法工作。民办教育的立法应当体现“十五大”精神,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教育发展的要求,体现教育面向未来、面向界、面向现代化的精神,体现迎接知识经济到来的时代特点,并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概念问题,最好能用“民办教育”或“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这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名词,但表达不够准确,不适合于法律用语,也与国际通行的惯例不相一致,目前民办教育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上也已为人们所熟悉,所以用“民办教育”或“民办学校”比较确切;二是民办学校的社会地位、权利,应当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地位,应当给民办学校明确的权力和相应的利益,特别是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属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明确,应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能含糊;三是民办学校的收费问题,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一定的学费,是教育自身价值的体现,应当更多地动用市场的调节机制,民办学校可以提出收费的意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执行;四是民办学校是否具颁发学历资格问题,学历只是一个人的经历而已,当然在我国现在有着特殊的意义和作用,但从长远的发展观看,只要民办学校培养的学生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规格标准,就应该允许发给相的学历,否则就是不公平,现实的情况是许多民办学校用公办学校的学历指标办学历教育班,这是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的;五是明确校长与校董会、办学者、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应当给熟悉教育规律的民办学校校长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当然民办教育的立法问题很多,应当加紧调查研究。
《区人大对民办学校的调查报告(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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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民办学校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既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同时也要把市场作用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加强民办学校的宏观管理对处于刚刚起步的民办教育发展尤为重要,对于克服民办学校的办学上的盲目性、运行上的无序性、教学上的随意性,避免因缺少宏观指导而使民办学校陷入自生自灭的境地,从而给民办教育的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为此建议,在学校的设置与审批上,要与地方教育结构的调整和学校布局调整结合起来,既坚持标准,也允许其逐步到位并加强督促检查,要求按期达标;在行政管理上,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与分工协作相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内部最好是能有一个专门的管理处室,若暂时条件不具备,可规定主管的处室进行管理,并要处理好与相关处室的协调管理关系,要从规划、计划、教职工的聘任、招生到会议、提供信息、开展活动等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淡化领导管理行为,强化具体指导行为,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保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权利。
3、积极建立教育的要素市场,支持民办学校的改革发展。
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建立教育要素市场,给民办学校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使民办学校在市场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一是建立校舍、设备市场,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民办学校为租赁校舍、设备煞费苦心,有的甚至陷入校舍、设备无着落的困境,而另一方面,现有的学校和企业这方面有很大潜力,两者缺少沟通的中介和机制;二是建立教师人才市场,目前,民办学校聘用教师主要是通过朋友介绍或自荐等形式,这实际上已是教师市场的萌芽,但缺少公开性、竞争性,民办学校选择教师的余地比较小,建立教师市场,把具有教师资格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通过教师??市场??学校的循环机制,促进民办学校教师的优化组合;三是建立招生市场,为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也将沟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促进招生工作的健康有序;四是引导民办学校进入资金市场,在增加民办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仅仅靠收取学费是难以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可引导民办学校向银行借贷,政府也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贴息,帮助民办学校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
4、制定保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纳入到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与规划.要保证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保障扶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措施,对教育机构发展需要征用土地的,根据有关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优先安排。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举办的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保障等方面也要采取切实措施并落实到位。
5、加强民办教育的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
国务院已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对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条例》还比较原则,在某些方面还不够明确,需要加快地方的立法工作。民办教育的立法应当体现“十五大”精神,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教育发展的要求,体现教育面向未来、面向界、面向现代化的精神,体现迎接知识经济到来的时代特点,并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概念问题,最好能用“民办教育”或“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这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名词,但表达不够准确,不适合于法律用语,也与国际通行的惯例不相一致,目前民办教育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上也已为人们所熟悉,所以用“民办教育”或“民办学校”比较确切;二是民办学校的社会地位、权利,应当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地位,应当给民办学校明确的权力和相应的利益,特别是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属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明确,应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能含糊;三是民办学校的收费问题,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一定的学费,是教育自身价值的体现,应当更多地动用市场的调节机制,民办学校可以提出收费的意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执行;四是民办学校是否具颁发学历资格问题,学历只是一个人的经历而已,当然在我国现在有着特殊的意义和作用,但从长远的发展观看,只要民办学校培养的学生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规格标准,就应该允许发给相的学历,否则就是不公平,现实的情况是许多民办学校用公办学校的学历指标办学历教育班,这是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的;五是明确校长与校董会、办学者、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应当给熟悉教育规律的民办学校校长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当然民办教育的立法问题很多,应当加紧调查研究。
《区人大对民办学校的调查报告(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