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赌金额九千余万的“贵州赌王”受到法律严惩
本报贵州7月14日电 今天上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赌博罪分别判处周小军、邓光谦等5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这个宣判,标志着有“贵州赌王”之称的周小军等构建的金字塔赌博网络,彻底崩溃倒塌。
法院审理查明,周小军于2002年开始参与足球赌博,2003年4月伙同邓光谦共同出资46万元坐庄,以电话报单方式进行足球赌博。同年4月,周小军经人介绍与台湾宝盈网上赌博公司联系并取得该公司代理商资格后,伙同邓光谦以每月1万元的价格向宝盈公司租用10个账号,供他人在KK网站上投注赌球并从中赢利。
同年7月,二人与宝盈公司协商一致,以15万元作为保证金,正式成为该公司股东。
随后,二人开设了3名总代理商账号,并兼任总代理商。后又发展刘四军、周华、刘磊担任总代理商,并由该3人继续向下发展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发展会员,由会员网上进行投注参赌。
据统计,他们共发展代理商24名,会员296名,从而形成了利用网络赌博的“金字塔”网络。
资料显示,仅2004年9月27日至11月23日,周小军和邓光谦的股东账号共发生投注79235笔,涉赌金额为人民币92399456元。另据从周小军住所查获的记账本反映,周小军、邓光谦共计非法赢利490余万元,刘四军非法赢利 50余万元,郭慧非法赢利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小军、邓光谦、刘四军、周华、郭慧以赢利为目的,为他人在赌博网站上开设赌博账号并接受多人投注参赌,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周小军、邓光谦利用宝盈公司股东身份在计算机网络上为他人开设赌博账号,发展赌博网络及会员,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刘四军为赌博网络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华明知刘四军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赌资结算等直接帮助,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慧为赌博网络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在案件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加之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依法判决,以赌博罪判处周小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以赌博罪判处邓光谦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赌博罪判处刘四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赌博罪判处周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赌博罪判处郭慧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1331955.36元,赃物轿车一辆,作案工具3台电脑主机,4台笔记本电脑依法没收。
人民法院报·李云超 金 晶 严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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