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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业务员蜕变为金融巨贪涉案1亿被执行死刑


    虽然只是一名金融机构的普通业务员,宋丈艾的手中却掌管着1.4亿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利用职务便利,他采取虚报贷款用途,私刻国家机关部门印章和负责人名章,伪造金融票证等手段,贪污和挪用一亿余元公款。7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宋丈艾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宋丈艾今年48岁,1986年10月到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任业务员,主要负责信托存、贷款和委托存、贷款的业务,系国家工作人员。

    1992 年至1997年间,宋丈艾先后开设并控制了京华实业总公司、京裕商行、富文泉公司、玉麒麟商贸中心、中科公司等五家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开立的多个账号。宋丈艾向公司隐瞒这些账号由自己控制并使用的事实,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贷款用途的手段,自己经办向上述单位的贷款并将贷款直接打入这些账号里,然后或是予以侵吞,或者是用于投资房地产,或者炒股,经营牟利。

    国家某部条财司曾经存入华融公司人民币1.4亿元,并在该公司开立了存款账户。此后,这1.4亿元存款主要由宋丈艾负责该笔资金的存贷款业务。宋丈艾利用经手此笔存款业务的职务便利,对本单位领导谎称条财司要取款,骗取领导同意后,利用其掌握的两张空白“委托付款凭证”,于1997年2月、4月从华融公司财务领取共计人民币2800万元的转帐支票三张,后他私刻了条财司的财务章、人名章,并将该支票私自以条财司的名义存入其他银行,分五次将2800万元骗出,全部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富文泉公司在北京证券公司小西天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账户内。同年5月,条财司索要1.4亿元本金余款时,宋丈艾从股票帐户内提取500万元付给条财司,用该款偿还剩余本金。宋丈艾将余款用于申购原始股股票,后将原始股股票抛售后,将该款及营利款转入自己掌控的富文泉公司等单位的帐户,用于非法拆借、归还富文泉公司等单位的贷款及个人欠款等。

    1998年4月,条财司向华融公司调取2800万元的存款利息时,华融公司发现其委托存款账户上原先的2800万被他人取走,宋丈艾有重大嫌疑。同年5月,华融公司作出让宋丈艾下岗的决定,并要求宋与公司对账,宋丈艾感到大势不妙,便毁掉自己经手的原始单据后仓惶携款出逃。  宋丈艾先后使用多个假身份,分别在长沙、广州等地开立股票帐户,进行股票交易。1999年6月16日,宋丈艾正躲在广州的住所守着电脑炒股票时,被广东省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宋丈艾共计作案20起,其中贪污一起,贪污公款2300万元;挪用公款19起,挪用公款8259.6万余元,被挪用的款项于案发前归还7510万元,尚有749.6万元未归还。宋丈艾贪污、挪用公款总共超过1个亿。

    2003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宋丈艾死刑。2004年8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宋丈艾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法院网·郭京霞

普通业务员蜕变为金融巨贪涉案1亿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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