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一医院院长29次受贿35万被判11年
江苏省新沂市某医院院长刘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3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利益,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1999年中秋节,梁某为了将在某医院干临时工的女儿陆某转为正式职工,在刘某家中送给刘某现金5000元。2002年,刘某在办公室收取南京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理菅某为索要设备款而送的现金1万元。2003年8、9月间,刘某害怕被查处,将钱款退还。2002年及2003年春节前,刘某在家中二次收取承建该院综合楼装潢工程的一建筑装潢公司经理徐某为索要工程款及继续承建该院工程而送的现金30000元。2003年9月,刘某害怕被查处,将3万元钱退还给徐某。2003年春节前,刘某在家中收取本院职工庄某为竞聘该院中层干部而送的现金5000元。2003年9月、10月间,刘某害怕被查处,将其退还给庄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担任新沂市某医院院长期间,先后29次利用职务之便,在人员调入、临时工转正、中层干部调整、医疗器械购进、基建工程、药品采购、管理系统安装等方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刘某退回所得的全部赃款。
中国法院网·雨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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