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主任升官数月索回扣77万被判12年
受聘担任领导干部只几个月,就利用主管本单位基建项目的职务便利,索取工程回扣77万,8月10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湖北省乡镇企业培训中心原主任王毛弟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现年46岁的王毛弟原系湖北省乡镇企业培训中心一般干部,2002年2月受聘担任该中心主任一职,为期2年。
2002年4、5月份,王毛弟与武汉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经理高某洽谈湖北省乡镇企业培训中心的新建及改建住宅楼等基建项目,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5700余平方米。洽谈中王毛弟向高某提出每平方米提取100元作为其个人的回扣,高应允。5月双方签订了工程协议,2002年6月至2003年4月间,王毛弟先后12次向高某等人索贿人民币合计77万元。王毛弟将上述受贿款用于购房、投资经营网吧、赌博及个人挥霍。
今年1月,王毛弟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察机关追回赃款42万余元。
鉴于王毛弟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能退出大部分赃款,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涂莉 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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