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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评价“儒商”及其“诚信”


定的经济伦理,诸如“据义求利”、“诚信待客”、“以德服人”、“知人善任”、“和亲一致”等等。近年人们谈得较多、评价甚高、欺望极大的,无疑还是“儒商”的“诚信”伦理。但究竟如何正确认识它,恐怕还是个大问题。

对于中国古代“诚信”和儒商“诚信”状况,中外人士有不同的估价。当然都是一种直观经验归纳,缺乏科学理据。从现有资料看,欺诈也确实存在;否则,就不会有《杜骗新书》⑼出现。但“诚信”确为近世儒商重要伦理。海宁商人沈方宪,“贸易硖石市,皆服其不欺”(张履祥《言行见闻录》)。吴南坡表示:“人宁贸诈,吾宁贸信,终不以五尺童子饰价为欺”(何峰《徽商与诚信》引)。驰骋商界几百年的晋商和徽商,也都具此特征。徽商大都奉行“待人接物,诚实不欺”(道光《安徽通志》卷一九六)信条。梁启超则盛赞晋商“独守信用”、“自夸于世界人之前”⑽。1888年,上海英国汇丰银行一位经理记录称:“二十五年来,汇丰与山西商人作了大量的交易,数目达几亿两,但没有遇到一个骗人的中国人。”⑾

“诚信”商业伦理,由于能降低交易成本,既促成了儒商的事业成功,也促进了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因而对其历史进步性应给予充分肯定。但不能把它看作单纯的道德选择,不可夸大它在儒商成功中的作用,也不应忽视其历史局限性。否则,我们就可能盲目地而非科学地继承它。 《科学评价“儒商”及其“诚信”(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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