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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公款行贿的法律漏洞


    新闻背景:

    据2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有统计显示,在检察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中,80%的行贿者是用公款行贿。比如公款行贿,打通关节,步步高升,是某些人向上爬的重要手段;比如,为给单位拉到资金或者争取到某些项目,动用公款大肆行贿来挤掉其他竞争者,其理由简单而冠冕堂皇:“这是为公家办事。”不容置疑的是,公款行贿比较于一般的行贿更具有危害性,更为民众所痛恨。那么,公款行贿为什么会成为腐败领域的“重头戏”呢?到底有哪些因素促使了公款行贿在我国许多地方如此肆虐和猖狂呢?本期“热点聚焦”刊登的两篇文章分别从不同角度予以了阐述。

    堵住公款行贿的法律漏洞

    占到80%的比重,作为腐败领域“重头戏”的公款行贿,可以说是其害无穷。公款行贿导致大量的国有资金、集体财产流进个人腰包,并且因此而导致权势的横行霸道和公共秩序的混乱不堪,而且,这种财大气粗的公款行贿,对整个社会行贿“行情”的“上涨”,起了重要的“催化”作用,进一步助长行贿受贿歪风,破坏社会风气,损害政府形象。

    那么,公款行贿为什么会成为腐败领域的“重头戏”呢?原因很简单,割的不是自己身上的肉,不但自己感觉不到疼,而且还能够得到讨好上级、捞取政绩的机会,这种“快乐”的好事何乐而不为呢?当然,最重要的就是,由于相关法律还存在一些缺陷和空白,其对公款行贿的约束和制裁,还显得乏力和无法可依,从而使得一些官员在巨额公款的支配上,往往比花自家的钱还得心应手、忘乎所以、为所欲为。

    我们看到,就“公款行贿”而言,往往都是以单位的面目出现,而该如何处罚这种因公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还是语焉不详。笔者查询了一下,只在刑法中找到相关条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此条款不难看出,公款行贿构成犯罪的首要条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对于大多数“公款行贿”而言,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却是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有些公款行贿,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种感情投资,行贿者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行贿只能是行受贿双方清楚。这实际上就给打击“公款行贿”带来很大困难,从而在法律上给“公款行贿”留下了空间,造成打击不力的局面。

    80%的行贿者是用公款行贿,这实在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和警示,同时也说明,在某种程度和范围内,公款行贿者即是行贿者,同时也是既得利益者。某些官员在用公款进行行贿的同时,也从别人对自己的公款行贿中得到了利益。大家都在彼此心照不宣地接受着公款行贿的潜规则。一些人只想从腐败的“猪食”里分一杯羹,而很少去想这美味佳肴到底属于谁,谁才是这美味佳肴的真正主人。这种弥漫着的潜规则气息和对公款行贿的普遍认同才是最可怕的。

    因此,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堵住“行贿并快乐着”的公款行贿行为的法律漏洞,已经日益迫切。在不断加大对财务管理、审计以及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利监督等做法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刑法也应做适当改变,不管是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只要是动用公款去行贿的,都应该从严定罪处罚,而不给腐败者留下“行贿并快乐着”的活口、空子和漏洞。总之一句话,不能让腐败者继续再“行贿并快乐”下去了。

    公款行贿源于激励方向的偏轨

    有统计显示,在检察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中,80%的行贿者是用公款行贿。职务调整变动之时公款行贿,打通关节,步步高升,是某些人向上爬的重要手段,这也是人们所称的“拿公款买官”。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不但发生在某些个人身上,集体行贿买官的也不在少数。原因何在?在笔者看来,很简单,就是公务员升迁的欲望所决定的,这个也可以从职务调整变动之时行贿可以看出。为什么要在职务调整的时候行贿,并且用公款行贿?原因也很简单,就是公务员升迁激励机制的缺乏导致的。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表现在: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考核依据和标准不明确,考核程序不公开,考核方法简单化。在实际操作中,考核往往是走过场,干好干坏一个样,以致只上不下、优不胜劣不汰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对公务员而言,受激励的行为应是有助于实现行政目标的行为。然而,当一些不公正、甚至违法乱纪的行为得到认同或受到某些领导的“欢迎”时,激励的方向便发生了偏轨。利益的分配和调整是激励的核心力量,目前的激励机制之所以难以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公务员之所以缺乏竞争进步的动机,究其根本原因,是没有充分重视利益调整的激励作用。公务员职业的风险性较低以及科学的考核制度的缺位,使得公务员之间的待遇没能拉开合理的差距,存在着公务员的业绩和报酬不相符的现象。这一方面,使一部分人养尊处优,不思进取;另一方面,则大大挫伤了本来在努力工作的公务员的积极性。这些现象的出现造成了公务员正当上升渠道的堵塞,而为了升迁,行贿就必然成为一种选择。

    由于公务员的职务与权力、地位等紧密联系,使之成为公务员满足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的必然目标;由于公务员的级别与工资、住房、用车等紧密联系,使之成为公务员满足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的必然目标;由于公务员的晋升制度,使公务员获取较高职务和级别成为可能,并提供了制度保障,提高了这些目标在公务员心目中的期望值,从而增强了职务和级别对公务员的激发力量,因此,如何建立、健全中国公务员晋升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激励功能,这应该成为我国公务员制度激励机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只有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利和应有的利益,做到四者有机统一,才能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增加考核标准的针对性,才能减少公款行贿的可能性。

法制日报·石敬涛 朱四倍

堵住公款行贿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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