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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公款84万 烟台客运公司经理获刑15年


    烟台港客运总公司原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王永鉴因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昨天上午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查明王永鉴的主要犯罪事实是,1996年7月至2002年1月在任烟台港客运总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期间,唆使本公司计划财务科科长孙某设法将单位小金库的公款转到账外,然后采取由孙某让会计填写虚假付款单据交给王永鉴签字,再从中支取现金的方法和手段,多次套取公款共计84万余元,并全部以王永鉴之妻和孙某等的名义存入银行,存单由孙某保管。

    为防止罪行败露,自1997年开始,王永鉴指使孙某逐年将小金库的账目销毁。后见一切“安然无事”,先是让孙某提出30万余元交给其妻收存,年底又从孙某处支取30万元用于投资入股、个人消费以及转借给他人使用。

    2002年1月,王永鉴退居二线,并隐瞒小金库情况。直到2003年初,王获悉有人举报其侵吞公款,为逃避惩罚,才从孙某处要回余款人民币34万元,连同自己所得赃款本息人民币62万元一起退还给原单位,并补交了利息人民币55570.10元。

    另还查明,王永鉴利用职务之便,为陈某承包经营客运总公司下属的一家大型酒店多次牟取不当利益。陈某为答谢,先后送给其雷达牌手表、白金钻戒、欧米茄手表等物。王的女儿结婚时,又送贺礼5万元。归案后,王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赃物。

    一审法院认为,王永鉴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其能主动向本单位坦白侵吞公款的事实并积极退赃,应视为自首;在司法机关审查其侵吞公款事实期间,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亦应认定为自首。因此,依法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报·李超英 纪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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