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一劳保局长挪用71万元养情妇被判13年
据《武汉晚报》报道身为领导干部,为满足情妇要求,多次铤而走险,挪用巨额公款71万,9月30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鄂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刘锦文有期徒刑13年。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至2002年10月,刘锦文为满足情妇李某的要求,未经该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知晓、同意,擅自以个人名义,先后11次从出纳员王某处借支“小金库”公款54.68万元给李某使用。他还指令王某将“小金库”中的8万元公款借给其情妇李某使用。
他还先后4次向下属单位借公款8.5万元交给情妇李某使用。
案发后,检察机关从刘锦文情妇李某处追回1万元。
湖北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锦文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据悉,一审判决后,56岁的刘锦文不服,表示将上诉。
《湖北鄂州一劳保局长挪用71万元养情妇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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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至2002年10月,刘锦文为满足情妇李某的要求,未经该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知晓、同意,擅自以个人名义,先后11次从出纳员王某处借支“小金库”公款54.68万元给李某使用。他还指令王某将“小金库”中的8万元公款借给其情妇李某使用。
他还先后4次向下属单位借公款8.5万元交给情妇李某使用。
案发后,检察机关从刘锦文情妇李某处追回1万元。
湖北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锦文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据悉,一审判决后,56岁的刘锦文不服,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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