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行工作人员因非法开信用证受贿被执行死刑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日前对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国际结算科进出口组原组长梁世汉受贿案公开宣判。梁世汉因犯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梁世汉在宣判当日被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至1998年10月间,梁世汉为得到周某允诺给予的按所开信用证金额2.5%的报酬,在明知周某所开的两家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不足,且周不能提供保证金作抵押的情况下,利用其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国际结算科任进出口组组长的职务之便,用自己工作代码和操作密码,并盗用本行国际结算科副科长的授权密码,以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的名义先后非法为周某开出信用证31张,开证金额为美元3445万多元,德国马克1282万多元。周某将其中8张信用证贴现,共计1028万多美元。1997年10月至1998年11月,梁世汉数次收受周某贿赂财物人民币共计579万多元。
最高法院认为,梁世汉身为国有银行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盗开信用证,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和裁定梁世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核准梁世汉死刑。 《一中行工作人员因非法开信用证受贿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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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至1998年10月间,梁世汉为得到周某允诺给予的按所开信用证金额2.5%的报酬,在明知周某所开的两家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不足,且周不能提供保证金作抵押的情况下,利用其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国际结算科任进出口组组长的职务之便,用自己工作代码和操作密码,并盗用本行国际结算科副科长的授权密码,以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的名义先后非法为周某开出信用证31张,开证金额为美元3445万多元,德国马克1282万多元。周某将其中8张信用证贴现,共计1028万多美元。1997年10月至1998年11月,梁世汉数次收受周某贿赂财物人民币共计579万多元。
最高法院认为,梁世汉身为国有银行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盗开信用证,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和裁定梁世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核准梁世汉死刑。 《一中行工作人员因非法开信用证受贿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