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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曾瑜:宋代社会结构


十分庞大。《夷坚丁志》卷6《陈墓杉木》载,建阳“陈族十二房”,“诸陈各有田三、二十亩”,后“数房荡析”,这显然是一个普通的平民宗族。族长和房长主持本族和本房的某些事务,其推举方式难以一概而论,但有的宗族无疑是推举仕宦者。《名公书判清明集》从立继、财产诉讼、掌管族产、收养孤幼等角度,有若干关于族长和房长事权的记录。按宋朝法律,“户绝命继,从房族尊长之命”。如“有王圣沐者,号称族长,握继立之权”。梁居正死,“梁太行房长之事”,“主居正之丧”。有刘 《王曾瑜:宋代社会结构(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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