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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农会制度的变迁及启迪


成立以后,在国统区的农会组织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即以1928年《农民协会组织条例》和1930年《农会法》为标志重建阶段,以1938年《各级农会调整办法》为标志的整顿阶段。

1928年7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并交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了《农民协会组织条例》,但是,由于对大革命时期农民运动所造成的后果的担心,这一条例并没有得到落实,特别是象湖南这些农运的“重灾区”,没有开始农会的重建工作。1930年1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的《农民运动方案》中指出:“以前本党的的同志,因为不太注意农民运动”,“可以说完全让共产党给包办了”,“所以才教共产党恣所欲为,把农民害得稀糟,使农民由怀疑革命而仇视革命,现在我们于民众新创之际,又来作农民运动,不免先与农民以惊惧的印象,所以农民动动的方法,应特别注意。不在打倒某土劣就算完事,尤在训练农民帮同国家作种种的建设,这便是最近作农民运动的一个最重要的信条”。[18]为此,国民政府在1930年12月制定颁布了《农会法》。这一法案较之1928年的《条例》有许多不同,这些改变实际上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待农民组织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条例》将这些组织定为“农民协会”这与大革命时期相联系的名称,而农会法则定命为“农会”。其次,在会员资格方面,《条例》规定,凡从事农业劳动之农民即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农村中之手工业者,及在农村中为体力的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在16岁以上者,可为农民协会会员。而以重利盘剥农民之土豪劣绅;作帝国主义者工具之买办;吸食鸦片及嗜财博者不得为农民协会会员。在组织体制上也采用了大革命时期的许多做法,《农会法》则规定,有农地者,耕作农地面积在十亩以上,或园地面积在三亩以上之佃农,中等以上学校毕业,习农业者,均需年满27岁者得为乡农会或市区农会之会员。但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有反革命行为,经判决确定者;禁治产者不得为农会会员。可见,《农会法》已基本上将农会从农村劳动者为主体的组织改变为以农村有产阶级为主体的组织。再次,《条例》对农民协会的任务没有作出界定,而农会法则界定得非常明确,它规定,农会以发展农民经济,增进农民智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为宗旨。具体指导农民及协助政府或自治机关的事项是:土地水利之改良;种子肥料及农具之改良;森林之培植及保护;水旱虫灾之预防及救济;农业教育及农村教育之推进;公共图书室、阅览室之设置;公共娱乐之举办;生产、消费、信用、仓库等合作事业之提倡;治疗所、托儿所及养老救济事业之举办;粮食之储积及调济;荒土之开垦;其他关于农业之发达改良。[19]最后,在组织系统和组织程序等方面,《农会法》较之《条例》更为严格。如《条例》规定,组织区乡农会,须同一乡或区之农民45人以上连署,提出立案请求书,并附章程及职员履历,会员名册各二份,呈由当地党部认可,向当地官署请求立案。而《农会法》则要求,乡、市区农会之设立,应在该区域内,有会员资格者五十人以上之发起,及全体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才能报批。 《20世纪中国农会制度的变迁及启迪(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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