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的货币统一
有金元券10万元以下者,可向人民银行申请登记,开给金元券携带证,凭证可携带金元券到国统区;同时放宽对进入解放区物资的限制,以鼓励人民群众把金元券运到国统区换回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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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元券的迅速贬值,人民政府在新解放区也将兑换比价不断调低,收兑期限也越来越短,一般不超过10天。4月23日南京解放后,兑换比价为1:2500,期限为10天;5月27日上海解放时,鉴于国民党政府已土崩瓦解,人民政府遂采取了无限制无差别的收兑方针,规定人民币与金元券的比价为1:10000,并在市内设立了369个兑换点,仅用7天即完成收兑工作,共收兑金元券36万亿元,占国民党政府金元券发行总量的53%。
1949年7月,溃逃中的国民党政府又在广州、重庆发行“银元券”,企图最后一次利用纸币劫掠大陆人民的财富。对此,中国共产党中央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名义宣告,今后在新解放区,银元券一律作废,不再收兑;并号召国统区人民团结一致,拒用银元券,从而加速了银元券的崩溃。但是,在华南和西南解放以后,为了减轻人民的损失,人民政府还是限期收兑了银元券。如重庆解放以后,军管会宣布按人民币100元兑换银元券1元的比价收兑,仅10天即收兑完毕。共收兑银元券1017万元,折合人民币101700万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的货币统一(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