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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原副省长王怀忠之妻庭审(图)


韩桂荣向王怀忠转告,未曾越过韩而直接请托王怀忠。韩桂荣不仅在事前向王怀忠代为转达行贿人的请托事项,而且在事后直接收受行贿人的贿款,并在王怀忠的授意下予以收藏,共同占有。韩桂荣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构成受贿共犯的要件。
  
  最后,被告人韩桂荣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其丈夫王怀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共犯,处从犯地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被告人韩桂荣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该罪主体要件;第二,被告人韩桂荣帮助丈夫王怀忠实施了非法占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的共同行为,且拒不履行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义务。韩桂荣掌管家庭全部财产收入和支出,且先后将509万余元巨额财产转移他处藏匿,尤其在中纪委调查王怀忠初期,按王怀忠的要求清理家中贵重物品,将装有现金、存单、部分首饰的手提包转移好友蔡侠家存放。其拥有的数百万元的财产明显不是其夫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收入,显属非法财产。韩掌管非法财产行为和不敢以真实姓名保存,分散转移数额巨大非法财产的行为产生了其应当说明这笔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义务。案发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韩桂荣又有法定说明这笔财产合法来源的义务,但韩桂荣拒不说明。客观上为王怀忠不说明480余万元财产合法来源起到了积极地帮助作用。被告人韩桂荣掌管、转移藏匿、拒不说明的行为和王怀忠拒不说明的行为是前后相继,难以分割的依附存在关系,从而产生了二人共同占有、共同拒绝说明这笔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共同行为。符合该罪客观要件;第三,被告人韩桂荣主观上有与丈夫王怀忠共同非法占有巨额财产和拒不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共同故意。1.被告人韩桂荣和丈夫王怀忠均知道家中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巨额财产仍然占有。被告人韩桂荣还转移藏匿部分巨额财产,其主观上占有这笔非法巨额财产的共同故意明显,即被告人韩桂荣明知占有此笔巨额财产违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制度,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却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是被告人韩桂荣和王怀忠均不履行依法应当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义务,客观上导致该笔巨额财产最终归结的真实来源不明,具有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共同故意。即被告人韩桂荣主观上无视国家的廉政制度,故意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又拒不说明其合法来源,目的在于非法拥有这笔财产。总之,被告人韩桂荣夫妇在共同故意上是心照不宣,心领神会,无需言语表达,他们均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共同的明知认识因素与希望发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结果的意志因素;在客观要件上表现为配合默契。因此,被告人韩桂荣的行为符合该罪主观要件和共同犯罪主观要件。
  
  第四,被告人韩桂荣在共同犯罪中处从犯的地位,韩桂荣掌管巨额财产的行为、转移藏匿509万余元财产的行为和拒不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行为,为丈夫王怀忠不能说明480.58万元财产合法来源起到了辅助性的帮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属从犯地位。
  
  “家庭腐败”敲响警钟
  
  针对王怀忠、韩桂荣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诉人认为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家庭腐败”、“亲情腐败”的危害。由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一些领导干部处在无人监督状态,这为他们受贿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思想上严重变质的干部不仅自己大量收受贿赂,还为家人创造受贿条件,充当受贿掮客。王怀忠、韩桂荣案就是一例“家庭腐败”、“亲情腐败”的典型。
  
  随着丈夫地位的升迁、巩固,作为妻子的韩桂荣的贪婪欲望也随之扩大,从幕后到台前,与王怀忠配合默契,一个台前收钱一个幕后弄权,“贪内助”助贪,“妇唱夫随”。每次替行贿人办完请托事项,韩桂荣都要向行贿人讲类似的话:“这次我和你王大哥可帮了你们大忙,以后发了财可别忘了我和你王大哥。”王怀忠也常对行贿人说:“你韩大姐对你们真好,经常给我讲你要办的事,别忘了你韩大姐的情。”行贿人自然心领神会,拿钱“感恩”。于是大量的非法所得经韩桂荣之手流入家庭,短短的几年时间,两人共同受贿人民币竟达120万元,并有480余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安徽原副省长王怀忠之妻庭审(图)(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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