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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述评


国进出口银行贷给中国中央银行1500万美元,用于购买美国境内的农产品和原料。贷款由资源委员会在五年之内以价值3000万美元的钨砂售款交付美国金属储备公司清偿。[24] 1941年2月,中美双方又签署“金属借款合约”,美国进出口银行将贷款5000万美元给中国,中国则在七年内将价值6000万美元的锡及钨锑等矿产品售给美国金属储备公司,[25]清偿贷款。 中英、中美借款,虽没有直接用于购买军火,但据国民政府财政部报告:到1945年止,中国已动用了1.5亿美元的美国信用贷款购买各种器材,其中所购器材中以兵工和交通器材为主。〔26] 冯玉祥将军1940年对于以易货贸易和偿债方式获得的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作过如下评价:抗战三年来,中国抗战军队所用的一切军火、机械、原料,除本国制造的一部分外,大部分是由欧美友邦供给,而欧美各国所以肯供给协助,是因为中国能用易货、偿债的方式来偿付这笔战争利器的价款,贸易委员会输出的农产品、资源委员会输出的矿产品,都变成了飞机、大炮、炸弹,供给前方军队,浴血抗战,保卫国家。正因为如此,农矿等特产被称作是中国的国宝、中国的生命线。〔27]当然,用特矿换来的武器装备,也被国民党军队用来对付八路军、新四军。解放战争时期,还被国民党用来打内战,用特矿换来的美式装备,更是成为国民党军队反共、反人民的武器。 2,特矿统制为资源委员会和各省所办的工矿企业特别是重工业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促进了后方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的发展. 资源委员会对特种矿产的统制所获得的收益成为资委会所办和各省政府所办的工矿企业特别是重工业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抗战时期我国后方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和基础工业的发展。 抗战时期,资委会创办大批工矿企业,所需资金一部分就来源于特种矿产的收益。早在1936年,资委会重工业五年建设规划中就提到,资委会与江西、湖南省商洽,将钨、锑管理处所得特矿统制的收益的一半用于资委会所办的重工业和基础工业建设项目。从1936年7月到1939年3月,共有840万元的钨﹑锑盈余用于资源委员会的重工业建设。[28] 1939年2月,国民政府还专门颁布了《钨锑专款处理办法》,规定钨、锑盈余除了分拨各省用于各省经济建设外,其余的即为钨锑专款,全数留作资源委员会所办的国防重工业之用。〔29〕1943年资委会特矿盈余中的91.7%被用于发展工业。〔30〕正是由于有了特矿专款这样稳定的资金来源,资委会所经办的这些国营企业才能顺利兴办起来。到1942年,资源委员会已办了96个重工业和基础工业企业,其中金属冶炼企业11个﹑机械企业4个﹑化学企业18个﹑电器企业4个﹑矿业企业37个﹑电力企业22个,[31]从而奠定了大后方重工业和基础工业的基础。据统计1936-1945年间,资源委员会通过经营特矿和易货偿债等方式得到的外汇收入,折合成战前法币大约有1.8亿元。[32] 除了资委会所办工矿企业外,抗战时期,各省政府大力建设省营工业,纷纷组设工厂,其中,以黔﹑桂﹑闽﹑赣等省为最。其建设资金也大都来源于特矿统制的收益。在江西,资委会分拨钨、锑盈余给江西省作为经济建设的专款。资委会与贵州省政府合作开发钨、锑、锡、汞,规定将部分盈余交贵州省政府用于贵州经济建设,由资委会支配的部分用于贵州省内的重工业建设。资委会与湖南省政府合办的江华矿务局,所得纯益半数由资委会掌握,作为发展湖南省重工业之用,半数由湖南省自由支配。[33]资委会与广西省政府合办的平桂矿务局,资本金500万元,资委会与广西省政府各出250万元,商定每年所得收益,除各提所投资本金年息六厘外,其余部分半数归资委会支配,留作发展广西省重工业之用,半数归广西省支配,留作发展该省经济建设之用。[34]到抗战中期,后方公营工厂已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据统计,公营厂家的资本额约占后方工业资本总数的69%强。其中,四川占36.68%,云南占10.30%,广西占6.38%,贵州占2.03%,湖南占1.47%,陕西占2.25%,甘肃占2.77%。而且,这些公营企业规模大,资金雄厚。据统计,公营企业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占60%,民营厂家只占30%,公营厂家平均资本为200万元,而民营厂家还不及20万元。[35]据统计,资源委员会和后方各省所办的公营企业大多为重工业和基础工业,大约占到了整个工业企业的50%左右。 显然,特矿统制为抗战时期后方经济建设特别是重工业建设提供了较为有力的资金支持,促进了后方重工业和基础工业的发展,对于改变我国中、西部地区落后的工业状况,改善抗战前全国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促进中、西部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3,特矿统制限制了特矿产业的自由生产和贸易,对特矿产业的发展和矿商、矿工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整个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依靠其垄断地位,对特矿产品实行统制,不仅产量由其酌情确定,而且收购价格也由它决定。虽然资源委员会定价时也考虑到了矿产开采的成本,但总起来讲,资委会定的收购价格要比成本价低得多。对此,资委会自己也承认:“本处所作各区历月成本统计,较实际成本低。” [36]以1936年湖南的锑砂收购价格为例,资委会规定锑砂每吨的收购价格为430元,而当时长沙的市价为618元,两者相差甚远,由此引发湖南锑矿工商业者的群起反对,一致要求政府收回成命,他们还愤而罢工,停止生产,致使锑管处无货可收,最后迫使锑管处同意按伦敦市价确定收购价格。 1942年以后,随着物价暴涨,资委会在特矿产品的收购价格之外增加了补助金,但仍无法跟上物价上涨的步伐,特矿产品的收购价格远远低于开采成本,各种矿产品都是亏本销售,而且销售越多,亏损越大,矿厂连续亏损倒闭,生产锐减。连资委会湖南钨业管理处也承认:“现因战时关系,物价飞涨,工人生活日高,采砂成本愈贵,各商公司均感收价不敷,无法维持产额,一再请求救济,”但“迭经增加补助金,然仍感难以维持。” [37]到1944年,这一情况更为严重。钨管处处长程义法称:“1944年4月,矿工每采一吨砂成本达46695元,而钨管处的定价为33000元,后增加到37000元,但矿工每采一吨砂仍要亏损9695元。所以矿工离山日众,产量日减。苟不即时增加砂价,停顿堪虞。” [38]显然,资源委员会对特矿产业的统制,使特种矿产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违背了价值规律,长此以往,必然会对特矿产业的生产和贸易造成严重的损害,阻碍特矿产业的发展。不仅如此,特矿统制还危及到广大矿工的生存。以锑矿为例,湖南当时开采特矿的矿商与矿工的利润分成的比例是7:3,矿商占七成,工人占三成,锑业管理处的价格统制相对削减了锑业矿商的盈余,但对矿工的影响可以说是直接及于身家的,他们所受的打击,毋宁是更大。[39]比如1942年的汞矿,各矿的成本已达到每吨73375元,而汞管处的收价只有每吨40000元,矿厂亏本严重,矿工甚至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1944-1945年,汞管处多次向资委会反映,物价上涨,收价不足以维持矿工最低生活,吁请资委会增加收价,以安矿工之心,而利生产。[40] 国民政府的特矿统制也影响了地方利益,引起了地方势力的不满和反对。但是,特矿统制事关重大,决定着易货、偿债能否顺利进行,民国中央政府决不可能轻易放弃,而只能采取一些变通的措施如利润共享的方式来争取地方势力的支持,使得特矿统制得以继续实施下去。除在江西分拨钨、锑盈余给江西省作为经济建设的专款,以获得江西省政府的期许外,为获得云南省特种矿产的统制权,国民政府每年拔给云南省160万镑,作为补偿。在广西,资委会也特别注意尽量不损害桂系的经济利益。在贵州,资委会也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合作统制的办法等,从而取得了这些地方势力的支持和配合。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实行特矿统制,是在抗日战争这一大背景下,国民政府为满足支持战争的需要而对全国经济进行统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民政府在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措施。评价国民政府的特矿统制,不能离开这一时代背景。从国防经济学的角度讲,国家在战争时期,为赢得战争的最后胜利,可以而且应当动用一切非常手段,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战争的需要。这也是历史上所有参战国都会主动采取的基本策略。抗战时期的中国也不例外。在日本全面侵略中国的危急时刻,国民政府对特种矿业采取统制政策,客观上为以货易货和获取国外贷款提供了重要而又可靠的物资保障,为坚持八年艰苦的抗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从另一方面讲,特矿统制毕竟是用统制经济代替了市场经济,用垄断代替了自由竞争,资源委员会凭借国民政府赋予的垄断地位剥削广大矿商和矿工,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利益,阻碍了特矿产业的发展,诚然,特种矿产的部分垄断利润也被用于发展中、西部各省的经济特别是发展重工业。所以,我们在充分肯定特矿统制对坚持抗战所做出的积极贡献的同时,也不能无视特矿统制对特矿产业自身发展和矿商矿工带来的损害,只有这样,才能对特矿统制的历史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和评价。 (本文已发表于《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博士生,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政工系副教授。) 注释:〔1〕吕浦:《一九三九年世界锡业概况》,译自R.H.Ridgway和H.W.Dawis:《1940年矿业年鉴》,《资源委员会季刊》第一卷第二期,1941年12月。〔2〕黄庆秋编:《德国驻华军事顾问工作纪要》,第62-63页。转引自王正华:《抗时期外国对华军事援助》,〔台北〕环球书局,民国七十六年四月初版,第55页。〔3〕刘馥著、梅寅生译:《中国现代军事史》,〔台北〕东大图书公司,民国七十五年四月版,第173页。〔4〕 闵天培:《我国外债之清算》,《东方杂志》第43卷第7号,1947年4月。〔5〕

《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述评(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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