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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下)


就是认为只有人的个体性存在才是本根至上的唯一原则,因此人们为了个体性的"为我"可以否定社会性的"利天下";墨子强调"兼爱",甚至主张"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上》),实际上就是认为只有人的普遍社会性存在才是本根至上的唯一原则,因此人们为了社会性的"兼相爱、交相利"可以牺牲自己的个体性存在。而孟子在上面那句"距杨墨"的名言中所坚持的出发点,则恰恰是儒家思潮把人的血亲团体性存在视为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所以,尽管杨朱主张的"为我"要比儒家更为重视人的个体性,墨子主张的"兼爱"要比儒家更为重视人的社会性,但孟子却明确认为:由于他们并没有把"父子有亲、君臣有义"的团体性"人之大伦"视为本根至上的最高原则,因而只能是属于"无父无君"的"禽兽"。换句话说,在孟子看来,无论是个体性、还是社会性,都还仅仅停留在"禽兽"的层面;只有"有父"的血亲团体性与"有君"的宗法团体性的统一,才能真正构成"人"的本质存在。结果,孟子在这里就从人的本质存在的高度出发,明确肯定了团体性血亲情理的不可超越,因为一旦为了确立个体性的"为我"和社会性的"兼爱"而超越了本根至上的血亲情理,就会堕入"禽兽"的行列。也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孟子才会明确主张"尧舜之仁,不徧爱人",因为所谓的"徧爱人",显然很难与墨子主张的"兼爱"划清界线。至于孟子通过强调"有父有君"的团体性存在,而把"孔子之道"与"杨墨之道"严格区分开来,同样也能表明:儒家思潮与众不同的本质特征,既不是人的个体性、也不是人的社会性,而是以本根至上的血亲情理精神为基础的团体性。 《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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