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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放:戊戌前後国人对“民权”、“民主”的认知


戊戌前後的思想论说中,「民权」和「民主」是频繁出现的两个关键词。国人对「民权」、「民主」的认知,凸显了中国近代政治思想演变的某些特点。本文对「民权」、「民主」的涵义以及国人的认知,略予考察和剖析,以增进我们对戊戌前後国人对「民权」、「民主」观念的理解,进一步发掘戊戌变法的思想资源。

有学者考证,「民权」一词不见於中国古代典籍,而乃是西文「民主」(democracy)一词的日译,故「民权」与「民主」本为同义词,并据democracy来源於希腊文,释「民权」为「人民的权力」。「民权」一词来自日文当无疑问,但谓其乃西文democracy的日译则不确。据日本学者实藤惠秀考证,democracy在近代日语中译为「民主」。查《日本国语大辞典》和《日本语大辞典》,「民权」与「民主」分列为两词。「民权」的涵义为:一、人民参政的权利(suffrage);二、人民维护人身、财产的权利(civil rights)。「民主」的涵义为:一、人民的主宰者,君主(即《尚书 多方》中的「民主」);二、一国主权属於国民(democracy)。可知日语中的「民权」与「民主」仍为涵义有区别的两个词。

另据时人何启、胡礼垣所言,中文词汇「民权」一词,有可能是由日文「自由」(liberty)经「中国学士大夫」转译而来。其《劝学篇书後 正权篇辨》称:

「里勃而特」译为自由者,自日本始。虽未能尽西语之意,然以二字包括之,亦可谓能举其大由。自由二字而译为民权者,此必中国学士大夫读日本所译书者为之,其以民权二字译「里勃而特」一语,吾无间然,独惜译之者於中外之理未能参究其同,阅之者或至误猜其意。

此说或许不错,但尚可深究。黄遵宪《日本国志》卷一〈国统志〉称:「近日民心渐染西法,竟有倡民权自由之说。」此乃介绍日本明治维新时的「自由民权运动」所言,可知「自由民权」亦来自日文,而在中文文献中亦分为两词。严复《原富》按语中即同时出现有「自由」、「民权」二词,略谓「吾未见其民之不自由者,其国可以自由也」,「民权者,不可毁者也」。

「自由」与「民权」在日文中虽分为两词,但涵义却有关联。据《日本国语大辞典》的解释,日文「自由」一词涵义较多,作为西文的译语则有二:一为freedom,一为liberty,前者主要指精神的自由,後者主要指政治的自由。在法学上,自由(liberty)则指法律上的自律活动。如《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二十二条规定:「日本臣民在法律范围内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从法学的角度,「民权」即可理解为法律所确认的「自由」。日文中的复合词「自由民权」,《日本国语大辞典》释为「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可知「民权」之义,简言之,即「人民的权利」。

严复即译rights为「权利」,後又主张译为「民直」而与「民义」(obligation,又译义务)相对应。《东浙杂志》1904年第4期所刊〈民权篇问答〉称:「权字在西书者为right五字,此五字者,或译为毅力,或译为愿力,或译为心德,日本人概译为权。」唐才常引王韬语:「欧洲有议院,有国会,君民共治,一秉至公,所有法律,皆受成国会,故其为法,以护人民权利为主。」杨度言及「民权」时亦说:「民若皆知国者我之国,而君为民而设者也,则必於身命财产之权利各出其死力以自保。」这表明,时人也多释「民权」为「(人民的)权利」。

与「民权」相关联的「民主」一词,在中文中最早见於《尚书 多方》:「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於成汤。」(蔡沈《书经集传》注:「言天惟是为民求主耳。桀既不能为民之主,天乃大降显休命於成汤,使为民主。」)「简代夏作民主。」(蔡注:「简择也,民择汤而归之。」)。蔡沈《书经集传》作为「五经」之一,在晚清士人中有普及性的影响。

故在时人的认知中,《尚书 多方》中「民主」之本义固然是「民之主」,但这一「民之主」是由「天」为民求得或由「民」择而归之,则「民主」一词实隐含有「传贤不传子」、「民择主」之意。鸦片战争前後,传教士及国人在介绍美国政制时就已经注意到其国元首「不世及」这一特徵。1838年,美国传教士裨治文(Elijah C. Bridgman)所刊印的《美理哥国志略》言及华盛顿当选美国总统,「於乾隆五十三年(1789),各省衿耆会议费治弥亚(Virginia)共推华盛顿为首,身後公举贤者更代,不世及,不久任」。魏源《海国图志》卷59亦称,美国「公举一大酋统摄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到十九世纪後期,这一认知已较普遍。所谓「唯称伯理玺天德(President)则知为民主之国而无世及之例也」,「美国皇帝传贤不传子」,即为明证。正是从这一认知出发,时人将美国、瑞士等国由民「选举」的「伯理玺天德」称之为「民主」。如1879年5月31日《万国公报》541卷所刊〈纪两次在位美皇来沪盛典〉称:「篇中所称伯理玺天德者,译之为民主,称之国皇者。」同年5月17日《万国公报》第539卷所刊〈华盛顿肇立美国〉称:「美国虽得自主而尚无人君治理,故通国复奉顿为民主,四年任满,再留任四年。……美国有民主以顿为始。」康有为亦曾说:「众民所归,乃举为民主,如美、法之总统然。」这表明,十九世纪後期中文文献中作为「总统」之义的「民主」一词,如《万国公报》上出现的「选举民主」、「民主易人」、「新举民主」、「民主晓谕」等等,与《尚书 多方》中的「民主」,实有涵义相通引申之意。时人常谓西洋之「民主」不过是得中国经籍之要旨精义,往往以「礼失而求诸野」之说,为采纳西政之文化认同,鉴於时人对「民主」之义的最初认知,这亦自在情理之中。戊戌前後,国人对「民主」的这一认知,可谓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

西文民主(DEMOCRACY)源於希腊语,其词根为DEMOS(人民),KRATEIN(治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称:「我们可以以此作为准则:不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寡头的,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民主的。」十九世纪後期中文文献中出现「民主」一词亦有明确为DEMOCRACY本义者。例如,1875年6月12日出版的《万国公报》340卷所刊的〈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一文,是近代较早介绍欧美民主政制的重要文献,其解释「何谓民主国乎?」则谓:「按泰西各国所行诸大端,其中最关紧要而为不拔之基者,其治国之权属之於民,仍必出之於民而究为民间所设也……治国之法亦当出之於民,非一人所得自主矣,然必分众民之权汇而集之於一人,以为一国之君,此即公举国王之义所由起也。而辅佐之官亦同此例矣。」该文所说的「民主国」的主旨为「治国之权属之於民」,「治国之法亦当出之於民」,正是DEMOCRACY的本义「人民治理」,即稍後之中译「民治」,而「公举国王」不过是「治国之权属之於民」的一种体现形式(并非唯一的形式)。该文还详细介绍了欧美的三权分立和议会制度。言及三权分立时谓:「若必举各西国之章程而历言之,则大同小异,无庸赘述矣。然即其中之最要者言之,不过分行政权柄而已。其权柄之所必分者,欲行之有利而不相悖,有益而不相害耳。约举其目,盖有三焉:一曰行权,二曰掌律,三曰议法。」言及议会时则谓:「议法之员分言之为上下两院,合言之即为公议堂。其上院中大员,在英国则以国中亲王与爵位及朝廷所派之员充之,在合众之美国即由各国(按:即各州)所派人员充之。其下院中大员则直由民间公举之人充之,特管钱粮与国用也。」可知,至迟於1875年,关於西方民主政制已由《万国公报》向国人作了比较具体的介绍。论文谢放:戊戌前後国人对“民权”、“民主”的认知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严复1895年3月在《直报》上发表的〈原强〉所说「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一语中的「民主」亦当是DEMOCRACY之意译。DEMOCRACY还被严复译为「庶建」。严译《法意》谓:「庶建乃真民主,以通国全体之民,操其无上主权者也。」《法意》中西译名表:「庶建DEMOCRACY,本书中又作民主。」又据梁启超转引严复所言:「欧洲政制,向分三种:曰满那弃(MONARCHY)者,一君治民之制也:曰巫理斯托格拉时(ARISTOCRACY)者,世族贵人共和之制也:曰德谟格拉时(DEMOCRACY)者,国民为政之制也。」释「庶建」为「通国全体人民,操其无上之主权者」,「德谟格拉时」为「国民为政之制」,都大致符合DEMOCRACY之本义。 9TL!!~DuQ gNnlt tdLBH^URM=&9)qt工商管理毕业论文Goo~?e%.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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