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涉嫌受贿受审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因涉嫌受贿31.8万余元及有62.2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检察机关以晋福祥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共涉嫌两项罪名———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针对受贿罪的指控,检察机关指证晋福祥共有两项受贿事实,受贿数额达31 8450元。1996年,时任宜良县县长的柴春智(已判刑)为感谢晋福祥对宜良县交通建设的支持,并为今后争取更多的交通建设拨款,与时任宜良县交通局局长的刘某商量后,决定送给晋福祥30万元,并由刘某具体办理。后刘向晋福祥提出要送其30万元以表示感谢,并说明是柴春智安排的。同年9月,晋福祥指使他人到宜良县通过刘某将该笔30万元的款项拿走,并占为己有。
此外,1999年9月,云南省交通厅下属的省路桥总公司准备从澳大利亚进口隧道掘进机。在考察、洽谈购买设备的过程中,晋福祥收受了代理商高某所送的价值18450元的“欧米加”男表一块,并同意路桥总公司购买该设备,并由交通厅以贷款方式给予补助。
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2月,晋福祥决定以其岳母汤某的名义,购买一套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旺角商城的商品房,并支付456658元;2002年4月,晋福祥以1:8.3的汇率将16.6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万美元,交给李某为其代存。上述两笔款项共计622658元,晋福祥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晋福祥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晋福祥当庭辩称,“检察机关对我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主观认定”。就指控他犯有受贿罪的两项事实,晋福祥解释:刘某送他的那30万元,虽然对方送出,可他一直没有拿到,且检察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他指使人去拿那30万元,那30万元不应算在他的头上。他也没有利用职权为宜良县谋取什么好处,一切都是按章办事,检察机关此项事实的指控证据不足。至于那块“欧米加”男表,“当时我并不知道那是块名表,如果知道我根本就不会收”,他说,之前高某多次要送钱给他,都被他断然拒绝,后来高某拿给他一个小礼品盒,说只是个打火机,他觉得打火机并不贵,才收下了那个小礼品,后来他看都没看就把那个“打火机”转手送给了其女婿,直到后来在检察机关那里,他才知道那个“打火机”是块名表,他并没有受贿的故意,不应认定为受贿,顶多只是违纪收受礼品。
对于指控他有62.2万余元巨额财产(一套商品房和两万美金)来源不明,晋福祥辩称,那套商品房根本不是他的,是他岳母的,不应算在他头上;至于兑换2万美金,是孩子结婚时收的彩礼钱,是正当财产。这钱不是他的,他也能说清楚这些钱的来源,因此不应认定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晋福祥的辩护律师也为其作了无罪辩护,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晋福祥不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昨日,经过一整天的审理后,法庭未当庭判决,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涉嫌受贿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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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共涉嫌两项罪名———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针对受贿罪的指控,检察机关指证晋福祥共有两项受贿事实,受贿数额达31 8450元。1996年,时任宜良县县长的柴春智(已判刑)为感谢晋福祥对宜良县交通建设的支持,并为今后争取更多的交通建设拨款,与时任宜良县交通局局长的刘某商量后,决定送给晋福祥30万元,并由刘某具体办理。后刘向晋福祥提出要送其30万元以表示感谢,并说明是柴春智安排的。同年9月,晋福祥指使他人到宜良县通过刘某将该笔30万元的款项拿走,并占为己有。
此外,1999年9月,云南省交通厅下属的省路桥总公司准备从澳大利亚进口隧道掘进机。在考察、洽谈购买设备的过程中,晋福祥收受了代理商高某所送的价值18450元的“欧米加”男表一块,并同意路桥总公司购买该设备,并由交通厅以贷款方式给予补助。
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2月,晋福祥决定以其岳母汤某的名义,购买一套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旺角商城的商品房,并支付456658元;2002年4月,晋福祥以1:8.3的汇率将16.6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万美元,交给李某为其代存。上述两笔款项共计622658元,晋福祥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晋福祥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晋福祥当庭辩称,“检察机关对我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主观认定”。就指控他犯有受贿罪的两项事实,晋福祥解释:刘某送他的那30万元,虽然对方送出,可他一直没有拿到,且检察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他指使人去拿那30万元,那30万元不应算在他的头上。他也没有利用职权为宜良县谋取什么好处,一切都是按章办事,检察机关此项事实的指控证据不足。至于那块“欧米加”男表,“当时我并不知道那是块名表,如果知道我根本就不会收”,他说,之前高某多次要送钱给他,都被他断然拒绝,后来高某拿给他一个小礼品盒,说只是个打火机,他觉得打火机并不贵,才收下了那个小礼品,后来他看都没看就把那个“打火机”转手送给了其女婿,直到后来在检察机关那里,他才知道那个“打火机”是块名表,他并没有受贿的故意,不应认定为受贿,顶多只是违纪收受礼品。
对于指控他有62.2万余元巨额财产(一套商品房和两万美金)来源不明,晋福祥辩称,那套商品房根本不是他的,是他岳母的,不应算在他头上;至于兑换2万美金,是孩子结婚时收的彩礼钱,是正当财产。这钱不是他的,他也能说清楚这些钱的来源,因此不应认定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晋福祥的辩护律师也为其作了无罪辩护,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晋福祥不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昨日,经过一整天的审理后,法庭未当庭判决,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涉嫌受贿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