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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造成巨大损失的农行贵阳一支行原行长被判刑


  农行贵阳市瑞金支行原行长石世芳收取“好处费”,为不法分子提供巨额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导致6600余万元国家资金被诈骗(新华社6月3日曾报道)。日前,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石世芳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被告石世芳现年36岁,硕士学历,1998年被任命为农行瑞金支行副行长;次年,年仅30岁的他又被任命为这家支行行长、党支部书记。2003年11月,石世芳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停职,同年12月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洪元与贵州东龙实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凡勇共谋,采取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套取巨额银行资金。为此,他们找到了时任农行贵阳市瑞金支行行长的石世芳。周洪元与石世芳约定,由石世芳以瑞金支行的名义为周洪元提供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函,周洪元则按贴现金额0.8%的比率支付石世芳的“好处费”。
  
  随后,珠海红大公司与贵州东龙公司于同年6月签订了5份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贵州东龙公司向红大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99亿多元,支付方式为东龙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3天后,东龙公司按照合同总金额向对方开出了43张商业承兑汇票。
  
  按照周洪元的要求,在明知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石世芳擅自越权为这些汇票分别向工行郑州市经纬支行出具了5份不可撤销的商业汇票担保函,请经纬支行予以贴现。农行瑞金支行提供担保,保证在承兑人到期未还款的情况下,由农行贵阳瑞金支行无条件支付所有款项。同月,工行郑州市经纬支行将其中7张汇票予以贴现,金额为6600多万元,其余汇票约定分期贴现。
  
  据查,石世芳任职期间,共收受他人贿赂78万元,其中包括周洪元给他的50万元“好处费”和为其他企业贷款索贿所得。案发前,石世芳已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石世芳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与本企业有经济来往人员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索贿造成巨大损失的农行贵阳一支行原行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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