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重庆铜梁县支行原行长数罪并罚判刑十五年
6月29日,建设银行重庆市铜梁县支行原行长郭开银,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郭开银,1995年6月被任命为建设银行四川省铜梁县支行副行长(主持全面工作),1998年9月被聘任为建设银行重庆市铜梁县支行行长,2003年7月被免去行长职务。郭开银利用职务之便,在1996年至2001年期间,先后收受原重庆美鱼铝鱼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重庆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经理徐某、重庆强力化工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某、铜梁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刘某、铜梁县紫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某五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112元;2000年3月至12月,郭开银伙同该行副行长周泉、原综合业务管理部经理刘华英、原中兴路分理处主任唐红兵、该行办公室主任王崇文(均另案处理)侵吞该行帐外资金和截留的卖车款24万余元,郭开银个人分得71873元;另被告人郭开银在任建行铜梁县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130余万元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全体职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开银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建行重庆铜梁县支行原行长数罪并罚判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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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开银,1995年6月被任命为建设银行四川省铜梁县支行副行长(主持全面工作),1998年9月被聘任为建设银行重庆市铜梁县支行行长,2003年7月被免去行长职务。郭开银利用职务之便,在1996年至2001年期间,先后收受原重庆美鱼铝鱼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重庆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经理徐某、重庆强力化工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某、铜梁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刘某、铜梁县紫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某五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112元;2000年3月至12月,郭开银伙同该行副行长周泉、原综合业务管理部经理刘华英、原中兴路分理处主任唐红兵、该行办公室主任王崇文(均另案处理)侵吞该行帐外资金和截留的卖车款24万余元,郭开银个人分得71873元;另被告人郭开银在任建行铜梁县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130余万元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全体职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开银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建行重庆铜梁县支行原行长数罪并罚判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