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案二审宣判 原总经理喻华峰改判8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总经理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以及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原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受贿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被告人喻华峰的判决由一审宣判的执行12年有期徒刑改为8年,被告人李民英的判决由一审宣判的11年有期徒刑改为6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喻华峰2001年6月与南方都市报8名编委,利用职务便利,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58万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华峰分得10万元。另外,2001年初至2002年4月,被告人喻华峰在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报并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为谋取利益,以感谢被告人李民英对南方都市报开拓广告业务的支持和发放年终奖为名,先后2次送给李民英共80万元。
被告人李民英2000年初至2003年担任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调研员以及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利用其分管下属单位南方都市报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贿款共97万元。
在今年3月19日的一审宣判当中,东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犯罪所得赃款1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南方都市报。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违法所得的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喻华峰和李民英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今年6月初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6月15日上午进行二审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山区法院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偏重”,故撤销了一审中的部分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南方都市报案二审宣判 原总经理喻华峰改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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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喻华峰2001年6月与南方都市报8名编委,利用职务便利,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58万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华峰分得10万元。另外,2001年初至2002年4月,被告人喻华峰在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报并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为谋取利益,以感谢被告人李民英对南方都市报开拓广告业务的支持和发放年终奖为名,先后2次送给李民英共80万元。
被告人李民英2000年初至2003年担任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调研员以及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利用其分管下属单位南方都市报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贿款共97万元。
在今年3月19日的一审宣判当中,东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犯罪所得赃款1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南方都市报。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违法所得的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喻华峰和李民英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今年6月初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6月15日上午进行二审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山区法院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偏重”,故撤销了一审中的部分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南方都市报案二审宣判 原总经理喻华峰改判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