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段黎明案一审开庭
“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系列案之一的段黎明公诉案,今天上午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理。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段黎明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中,因其主角是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王惟尊,此案因而又称为“王惟尊事件”,当事人曾因此入狱9个月。另一个主要当事人是喷施宝公司原财务总监水麒梁,已于今年2月26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而判处有期徒刑7年,目前二审尚没有结果。而喷施宝公司原财务经理段黎明,则是此案第三个主要当事人。至此,“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的3个主要当事人均进行了法律或法庭上的“较量”。以王惟尊为首的13个涉案职业经理人,与中国知名民营企业广西喷施宝公司之间的恩怨纠纷,构成了众多媒体关注的热点,也构成了不少经济院校跟踪探讨的话题。
段黎明,男,1977年7月4日出生,原系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公司人员受贿,2000年12月13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3年11月5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4年2月4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3月2日此案转至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曾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5月14日将此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了被告人段黎明有关“职务侵占事实”与“公司人员受贿事实”。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段黎明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黎明犯有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在法庭辩论时,被告人段黎明说,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不存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他多次表示,他所履行的职责是按照上级领导财务总监水麒梁、总经理王惟尊的批准或指派,是职责所在和依法行使职权。来自北海市两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廖文凯、潘廷虹认为,被告人段黎明领取的“直销部周转金”算工资借款,至今挂在账上,不属于职务侵占;并且,被告人从中分得仅有3000元,数额不大,构不成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但公诉人认为这是共同犯罪,是共同私分13万多元,被告人仅是分赃3000元而已。被告人辩护律师还认为,段黎明交缴所谓的公司账单给水麒梁是其职责所在,客观上也没想到得什么好处,日本野村公司也不存在从中获取什么利益,被告人构不成公司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段黎明的母亲、妻子、姐姐等3人专门从湖南赶来,旁听了庭审。段黎明母亲说,她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不知为什么,她的儿子还是被起诉了”。与此案有很大关系的喷施宝公司董事长王祥林,没有到庭旁听。 《“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段黎明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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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中,因其主角是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王惟尊,此案因而又称为“王惟尊事件”,当事人曾因此入狱9个月。另一个主要当事人是喷施宝公司原财务总监水麒梁,已于今年2月26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而判处有期徒刑7年,目前二审尚没有结果。而喷施宝公司原财务经理段黎明,则是此案第三个主要当事人。至此,“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的3个主要当事人均进行了法律或法庭上的“较量”。以王惟尊为首的13个涉案职业经理人,与中国知名民营企业广西喷施宝公司之间的恩怨纠纷,构成了众多媒体关注的热点,也构成了不少经济院校跟踪探讨的话题。
段黎明,男,1977年7月4日出生,原系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公司人员受贿,2000年12月13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3年11月5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4年2月4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3月2日此案转至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曾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5月14日将此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了被告人段黎明有关“职务侵占事实”与“公司人员受贿事实”。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段黎明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黎明犯有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在法庭辩论时,被告人段黎明说,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不存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他多次表示,他所履行的职责是按照上级领导财务总监水麒梁、总经理王惟尊的批准或指派,是职责所在和依法行使职权。来自北海市两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廖文凯、潘廷虹认为,被告人段黎明领取的“直销部周转金”算工资借款,至今挂在账上,不属于职务侵占;并且,被告人从中分得仅有3000元,数额不大,构不成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但公诉人认为这是共同犯罪,是共同私分13万多元,被告人仅是分赃3000元而已。被告人辩护律师还认为,段黎明交缴所谓的公司账单给水麒梁是其职责所在,客观上也没想到得什么好处,日本野村公司也不存在从中获取什么利益,被告人构不成公司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段黎明的母亲、妻子、姐姐等3人专门从湖南赶来,旁听了庭审。段黎明母亲说,她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不知为什么,她的儿子还是被起诉了”。与此案有很大关系的喷施宝公司董事长王祥林,没有到庭旁听。 《“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段黎明案一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