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国企老总贪污公款430余万 领刑15年
贵州省公路桥梁公司原总经理何开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建筑材料发票、低价高开、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吞、贪污公款达434万余元。其中22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两套分别送给贵州省交通厅原正副厅长卢万里和张有德(均另案处理),个人实际贪污公款200余万元。
日前,贵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一审判处何开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涉案价值人民币100万余元的广州“荟雅苑”住房一套及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10万余元、美元3.38万余元、港币2万元均发还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其余涉案款物仍在追缴之中。
为官帽,购买豪宅送领导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夏天,时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的卢万里与贵州省桥梁工程公司总经理的张有德,到桥梁公司承建的广州丫髻沙大桥工地检查工作。在此期间,卢万里向时任桥梁公司副经理兼大桥项目部经理的何开智索要一套房屋。经何开智与张有德商议,决定3人各买一套房屋,由何委托其在深圳经商的同学李某代办购房手续。
为筹集购房资金,何开智指使丫髻沙大桥工程钢材供应商梁某等人,以虚开钢材发票和加大钢材价格等手段,套取大桥工程款330万余元转给李某,用来支付这3套位于广州“荟雅苑”商品房房款。
2000年4月和2001年4月,何开智分别以卢万里女儿、张有德妻弟及自己妻子的名义为3套商住房办理了房产证。其中卢万里所得房屋面积112.5平方米,房价为125万元;张有德所得房屋面积为102.2平方米,房价101万元;何开智得到房屋面积为102平方米,房价为100万余元。
揣腰包,巨额公款不入帐
1993年,贵州省公路桥梁公司与省公路局下属的各公路总段合作,以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名义参加深汕线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并中标,由杨某某担任深汕线二标段项目部经理。
1999年初,深汕线项目部完工后尚剩余资金98万余元,杨某向时任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的张有德提出将余款交给省桥梁公司。张有德便让杨找甘鸿(另案处理)办理,杨便将深汕线项目部账户及印鉴移交给甘鸿。同年4月,甘鸿将上述物品交给何开智处理。何于同月底到广东省惠东县农行将这笔剩余资金及利息全部取出并销户。何从中拿了40万元给甘鸿后,将剩余的58万余元公款占为己有。
2000年5月,何开智时任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总经理。他安排公司职员刘某将广东交通发展公司应交路桥公司的工程管理费49万余元,汇到同学李某提供的一电脑中心账户,并以路桥公司名义出具了收据。这笔款并未进入路桥公司账户,而是又被何占为己有,用于支付其购买的贵阳市扎佐高尔夫球场别墅的部分房款。
违规操作,公款支付“中介费”
2000年初,何开智在任省桥梁公司副总经理兼广州丫髻沙大桥项目部经理期间,得知自己即将调任省路桥公司总经理。为给路桥公司今后承揽工程铺路,他找到深圳平保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信公司)总经理马某某,让其为路桥公司联系工程,并许诺按中标工程总价款3%至5%的比例支付“中介费”。
同年4月,在广州番禺德兴大桥投标过程中,马某以为路桥公司投标做了大量工作,且自己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何索要“中介费”。何并未向桥梁公司领导请示、汇报,便擅自安排丫髻沙大桥项目部财务人员将属于桥梁公司的工程款100万元汇到平保信公司,支付了“中介费”。后在马某某的帮助下,路桥公司顺利获得广州番禺德兴大桥工程。在法院审理当中,路桥公司已将这笔款还给桥梁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何开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鉴于在组织尚未掌握其贪污犯罪的情况下,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且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已全部退交其犯罪所得财物,故做出上述判决。 《贵州一国企老总贪污公款430余万 领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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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一审判处何开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涉案价值人民币100万余元的广州“荟雅苑”住房一套及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10万余元、美元3.38万余元、港币2万元均发还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其余涉案款物仍在追缴之中。
为官帽,购买豪宅送领导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夏天,时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的卢万里与贵州省桥梁工程公司总经理的张有德,到桥梁公司承建的广州丫髻沙大桥工地检查工作。在此期间,卢万里向时任桥梁公司副经理兼大桥项目部经理的何开智索要一套房屋。经何开智与张有德商议,决定3人各买一套房屋,由何委托其在深圳经商的同学李某代办购房手续。
为筹集购房资金,何开智指使丫髻沙大桥工程钢材供应商梁某等人,以虚开钢材发票和加大钢材价格等手段,套取大桥工程款330万余元转给李某,用来支付这3套位于广州“荟雅苑”商品房房款。
2000年4月和2001年4月,何开智分别以卢万里女儿、张有德妻弟及自己妻子的名义为3套商住房办理了房产证。其中卢万里所得房屋面积112.5平方米,房价为125万元;张有德所得房屋面积为102.2平方米,房价101万元;何开智得到房屋面积为102平方米,房价为100万余元。
揣腰包,巨额公款不入帐
1993年,贵州省公路桥梁公司与省公路局下属的各公路总段合作,以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名义参加深汕线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并中标,由杨某某担任深汕线二标段项目部经理。
1999年初,深汕线项目部完工后尚剩余资金98万余元,杨某向时任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的张有德提出将余款交给省桥梁公司。张有德便让杨找甘鸿(另案处理)办理,杨便将深汕线项目部账户及印鉴移交给甘鸿。同年4月,甘鸿将上述物品交给何开智处理。何于同月底到广东省惠东县农行将这笔剩余资金及利息全部取出并销户。何从中拿了40万元给甘鸿后,将剩余的58万余元公款占为己有。
2000年5月,何开智时任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总经理。他安排公司职员刘某将广东交通发展公司应交路桥公司的工程管理费49万余元,汇到同学李某提供的一电脑中心账户,并以路桥公司名义出具了收据。这笔款并未进入路桥公司账户,而是又被何占为己有,用于支付其购买的贵阳市扎佐高尔夫球场别墅的部分房款。
违规操作,公款支付“中介费”
2000年初,何开智在任省桥梁公司副总经理兼广州丫髻沙大桥项目部经理期间,得知自己即将调任省路桥公司总经理。为给路桥公司今后承揽工程铺路,他找到深圳平保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信公司)总经理马某某,让其为路桥公司联系工程,并许诺按中标工程总价款3%至5%的比例支付“中介费”。
同年4月,在广州番禺德兴大桥投标过程中,马某以为路桥公司投标做了大量工作,且自己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何索要“中介费”。何并未向桥梁公司领导请示、汇报,便擅自安排丫髻沙大桥项目部财务人员将属于桥梁公司的工程款100万元汇到平保信公司,支付了“中介费”。后在马某某的帮助下,路桥公司顺利获得广州番禺德兴大桥工程。在法院审理当中,路桥公司已将这笔款还给桥梁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何开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鉴于在组织尚未掌握其贪污犯罪的情况下,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且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已全部退交其犯罪所得财物,故做出上述判决。 《贵州一国企老总贪污公款430余万 领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