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小学校长受贿60万元被判11年
5月24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该市实验小学校长曹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10万元,收受的贿赂赃款予以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1996年8月至2003年5月期间,曹某利用担任通州市实验小学校长职务之便,在该校建造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教工宿舍楼、附属幼儿园维修、改造、食堂装璜、桌椅加工、校服加工、组织学生观看演出等活动中,非法收受郁某、姚某等人的贿赂款计人民币549000元、美金2000元、彩电2台、洗衣机1台,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3年6月,有人向纪检部门举报了曹某的违法行为。在纪检部门找曹某谈话过程中,曹某主动交待了问题,并先后将收受的赃款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曹某在纪检部门找其谈话时,不仅讲清了组织上仅掌握的一笔犯罪线索,而且还主动交待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其他经济问题,且在案发前已全部足额退出了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故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
《江苏一小学校长受贿60万元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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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至2003年5月期间,曹某利用担任通州市实验小学校长职务之便,在该校建造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教工宿舍楼、附属幼儿园维修、改造、食堂装璜、桌椅加工、校服加工、组织学生观看演出等活动中,非法收受郁某、姚某等人的贿赂款计人民币549000元、美金2000元、彩电2台、洗衣机1台,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3年6月,有人向纪检部门举报了曹某的违法行为。在纪检部门找曹某谈话过程中,曹某主动交待了问题,并先后将收受的赃款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曹某在纪检部门找其谈话时,不仅讲清了组织上仅掌握的一笔犯罪线索,而且还主动交待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其他经济问题,且在案发前已全部足额退出了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故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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