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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贪污公款52.5万元 厂长员工全被判刑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某厂厂长伙同厂内 3名员工共同贪污公款 52.5万元,此外,其中的两名员工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现金数万元。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贪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 8年,胡某有期徒刑 6年;其余两被告人则因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 6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遵纪守法,但其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段某、马某、胡某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分,但其伙同赵某共同贪污公款,根据《刑法》中国共产党犯论处的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贪污罪。此外,被告人马某、段某利用主管“小金库”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完)(记者王京涛) 《合伙贪污公款52.5万元 厂长员工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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