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区原财政局长疯狂敛财一审被判处死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原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局长李景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景平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判决,李景平贪污所得的权益全部退还给实际投资者;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65082.46元、港币2720元予以继续追缴;对已退出的赃款美元2万元,暂扣的赃款人民币175992.15元、港币62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景平原系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局长,兼任江北区国有资产投资服务公司经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景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借款给东寅公司的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借款596万余元不能收回,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李景平在明知三和公司资信差,担保中心主任不同意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担保,致使担保中心1640余万元不能收回,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李景平利用其担任江北区财政局局长兼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和经理的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采用虚假工商注册登记,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以正元公司帐外利润支付股权转让金的手段,非法占有投资公司资金成立的正元公司的全部股权(正元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为李景平等人私人所有净资产为2022019.72元,被告人李景平已分得红利301074.6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景平在投资公司与正元公司关于南云厂资产转让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结的情况下,为了其个人的利益,伙同他人对南云厂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将投资公司已获得的转让款2210391.88元退还给正元公司,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其共同贪污的数额特别巨大,依罪可判处死刑,鉴于大部分款项尚能追退归还,且其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不立即执行。
被告人李景平利用其担任财政局局长、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和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借款或担保,事后收受感谢费人民币4万元、港币9000元、美元2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事实系其主动交待,依法可以认为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景平与他人共谋,为了他人私人利益,不惜公款的使用安全,擅自决定挪用公款替他人还债的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鉴于所挪用公款判决前已经全部退回,且有揭发同案人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重庆江北区原财政局长疯狂敛财一审被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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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李景平贪污所得的权益全部退还给实际投资者;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65082.46元、港币2720元予以继续追缴;对已退出的赃款美元2万元,暂扣的赃款人民币175992.15元、港币62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景平原系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局长,兼任江北区国有资产投资服务公司经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景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借款给东寅公司的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借款596万余元不能收回,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李景平在明知三和公司资信差,担保中心主任不同意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担保,致使担保中心1640余万元不能收回,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李景平利用其担任江北区财政局局长兼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和经理的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采用虚假工商注册登记,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以正元公司帐外利润支付股权转让金的手段,非法占有投资公司资金成立的正元公司的全部股权(正元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为李景平等人私人所有净资产为2022019.72元,被告人李景平已分得红利301074.6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景平在投资公司与正元公司关于南云厂资产转让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结的情况下,为了其个人的利益,伙同他人对南云厂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将投资公司已获得的转让款2210391.88元退还给正元公司,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其共同贪污的数额特别巨大,依罪可判处死刑,鉴于大部分款项尚能追退归还,且其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不立即执行。
被告人李景平利用其担任财政局局长、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和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借款或担保,事后收受感谢费人民币4万元、港币9000元、美元2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事实系其主动交待,依法可以认为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景平与他人共谋,为了他人私人利益,不惜公款的使用安全,擅自决定挪用公款替他人还债的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鉴于所挪用公款判决前已经全部退回,且有揭发同案人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重庆江北区原财政局长疯狂敛财一审被判处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