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巨贪魏光前受贿案重审 死刑被改判无期徒刑
原兰州连城铝厂厂长魏光前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但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4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决书,魏光前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0年4月26日,魏光前贪污受贿一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年9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撤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4年4月27日,经公开庭审,兰州中院判决魏光前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庭审查明,魏光前的犯罪主要是两项,第一项是受贿罪行。最终法庭认定魏光前的受贿总数达到989664.38元;第二项犯罪事实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除受贿989664.38元和查证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外,尚有406607.17元属被告人魏光前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
有关人士认为,魏光前之所以死刑改判无期,主要是重审阶段,法庭对起诉书指控魏光前伙同徐光明收受回扣265万元,在与广东南海桂鸿实业公司联营中国共产党同收受好处费300万元两件犯罪行为没有认定。
法庭认为,指控魏光前伙同徐光明收受265万回扣一事,收受回扣魏光前是事后知道,而且徐光明将其中100万元以魏妻的名义存入银行,后在魏光前的办公室将存折给魏光前,魏表态该款应投到公司运作或用来补其它地方的亏空,徐光明将此款取出转存。仅以此认定魏光前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只能证实该回扣系徐光明单独收受,不能证实是二人共同收受。另外共同收受好处费300万元一事,经过法庭调查,300万已被徐光明堵了连海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亏空,并未个人占有、使用,同样不能认定为共同受贿。 《甘肃巨贪魏光前受贿案重审 死刑被改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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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6日,魏光前贪污受贿一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年9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撤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4年4月27日,经公开庭审,兰州中院判决魏光前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庭审查明,魏光前的犯罪主要是两项,第一项是受贿罪行。最终法庭认定魏光前的受贿总数达到989664.38元;第二项犯罪事实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除受贿989664.38元和查证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外,尚有406607.17元属被告人魏光前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
有关人士认为,魏光前之所以死刑改判无期,主要是重审阶段,法庭对起诉书指控魏光前伙同徐光明收受回扣265万元,在与广东南海桂鸿实业公司联营中国共产党同收受好处费300万元两件犯罪行为没有认定。
法庭认为,指控魏光前伙同徐光明收受265万回扣一事,收受回扣魏光前是事后知道,而且徐光明将其中100万元以魏妻的名义存入银行,后在魏光前的办公室将存折给魏光前,魏表态该款应投到公司运作或用来补其它地方的亏空,徐光明将此款取出转存。仅以此认定魏光前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只能证实该回扣系徐光明单独收受,不能证实是二人共同收受。另外共同收受好处费300万元一事,经过法庭调查,300万已被徐光明堵了连海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亏空,并未个人占有、使用,同样不能认定为共同受贿。 《甘肃巨贪魏光前受贿案重审 死刑被改判无期徒刑》